在我國當前轉型時期,上位法律規范的變更或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致使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時常發生變更的必要。而一旦發生變更,如何面對未變更之前公民對舊有法律秩序的信任以及因信任而采取的行動,同時,若行政規范性文件隨意被變更,則極易造成公民因信賴先前行政規定而有所作為但卻遭致無法預見損害的不利結果。我國多年來的法律制度建設正急切地需要學者對上述問題作出回答。
此問題的現實性(或實質)在于,一方面,根據情勢需要,行政機關要有效率地落實變更后的政策,以達成變更的目的;但另一方面,法律又須顧及由此面臨潛在威脅的相對人的合法預期之保護。那么,行政機關在何種程度上可以合法地進行變更以達到完成公益的需要;在何種情況下相對人的合法預期應受到何種保護,這兩個同質不同面的問題在我國當代轉型時期表現得尤其突出。從哲學層面而言,這實質上體現了改革發展之路上如何協調穩定與發展的關系問題;而在法學層面上,則體現了如何尋求適用合法預期保護原則與容忍行政規范陛文件變更之間一個大致公平的權衡問題。
就一般意義而言,在行政法學上,保護相對人合法預期的問題,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探討:一是何謂合法預期;二是預期的正當性基礎,即預期的合法性問題,這實際上是第一個問題的延伸,目的是解決怎樣的預期才是值得保護的;三是合法的預期能在法律上獲得怎樣的保護。本書選取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變更作為研究視角,通過該視角,來探討合法預期對控制行政機關變更行政規范性文件裁量權的制度能量有多大,以及自身將如何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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