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4406
- 書名: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釋義/法律法規釋義系列
-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等編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3年1月
- 入庫時間:2013-3-15
- 定價:25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對《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條文含義逐條作了闡述和解釋,并對貫徹執行條例需要把握的有關政策界限和應當注意的問題等作了說明。《法律法規釋義系列: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釋義》力圖全面準確反映立法原意,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較強的實用性,可以作為有關方面學習和貫徹執行條例的參考用書。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第二條 【定義】
第三條 【適用范圍】
第四條 【基本原則】
第五條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分類管理】
第七條 【標準和部門規定】
第八條 【信息管理與科研開發鼓勵】
第九條 【舉報和處理】
第二章 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與貯存
第十條 【核設施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盼處理、貯存與處置】
第十一條 【核技術利用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集中貯存與處置】
第十二條 【貯存許可證的條件】
第十三條 【貯存許可證的申請程序】
第十四條 【貯存許可證的內容】
第十五條 【貯存許可證的變更】
第十六條 【貯存許可證的期限和延續】
第十七條 【貯存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輻射環境監測與應急】
第十九條 【送交貯存、處置管理要求】
第三章 放射性廢物的處置
第二十條 【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和地方支持】
第二十一條 【處置設施選址要求】
第二十二條 【處置設施的選址批準與建造許可】
第二十三條 【處置許可證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處置許可證的有關程序要求】
第二十五條 【處置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 【處置設施運行監測與輻射環境監測】
第二十七條 【處置設施關閉和關閉后的監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的主體】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的職權和義務】
第三十條 【安保制度】
第三十一條 【人員要求】
第三十二條 【情況報告】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附: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2011年12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1986年10月29日)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2011年1月8日)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2005年9月14日)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200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