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4409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解讀/高端釋法
- 作者:何永堅主編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3年2月
- 入庫時間:2013-3-15
- 定價:40
圖書內容簡介
《高端釋法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解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巡視員何永堅任主編。參加《高端釋法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解讀》編寫的有何永堅、陳揚越、劉澤巍、常波、姜敏、鄧齊榮、馬正平、韓偉等。
《高端釋法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解讀》力求準確、詳盡、通俗地闡釋法條的內容和立法背景。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第四條 【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原則】
第五條 【基金債務的承擔】
第六條 【基金財產債權、債務的抵銷】
第七條 【基金財產的強制執行】
第八條 【基金財產投資的稅收】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從業人員的一般要求】
第十條 【基金行業協會】
第十一條 【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職責】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人的適格主體】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查和批準】
第十五條 【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的情形】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及有關負責人的選任、改任】
第十八條 【證券投資申報制度】
第十九條 【任職限制及證券交易限制】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治理結構】
第二十三條 【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四條 【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行為的制裁措施】
第二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盡責義務】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的托管、接管等】
第二十八條 【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制裁】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第三十條 【新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離任審計】
第三十二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條 【適格主體】
第三十四條 【任職條件】
第三十五條 【有關基金管理人規定的適用】
第三十六條 【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相互出資或持股】
第三十七條 【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有權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的違法投資指令】
第三十九 【有關基金管理人規定的適用】
第四十條 【對基金托管人的制裁措施】
第四十一條 【取消基金托管資格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第四十三條 【新基金托管人、臨時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四條 【基金托管人的離任審計】
……
第四章 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
第五章 基金的公開募集
第六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
第七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與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九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行使
第十章 非公開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 基金服務機構
第十二章 基金行業協會
第十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章 附則
附錄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