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訴訟法》第二次大修告成。此次修改,堅持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循序漸進地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堅持統籌,處理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既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總之,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比較系統地解決了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進一步深化了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適應犯罪活動的新變化,提高了打擊犯罪能力;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2012年刑事訴訟法試圖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方面形成新的平衡,而證據制度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核心環節之一。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在證據制度方面的建樹是有目共睹的,此后各機關發布的相關解釋性規定又進一步解釋、充實了這些規定。
這些關于刑事證據的新規定,形成了理解刑事證據的新基礎。修改刑事訴訟法之前的證據法教義,應當注入新的元素,根據新的規定而重新進行邏輯構建,形成新的學術動力,實現證據法的教義變革。例如,2012年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概念和證據種類的重新界定,無疑是理解非法證據排除、刑事證明標準等規則的邏輯起點。為此,需要對現有的規定進行文本解釋。這種樸素的文本解釋,是闡釋證據法教義,促進落實相關規定的基礎性工作,也是發現現有規定之不足,以求未來改進的創新性工作。我們圍繞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涉及證據制度的若干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并形成了若干成果,現結集出版,以共享我們的思考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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