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統合法論》提出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統合法的嶄新理論,從一個新的研究思路即統合規制的角度,提出構建橫跨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市場的,涵蓋金融商品銷售環節和金融糾紛決機制的橫向統合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規制體系。確定金融消費者為金融法的核心主體,構建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核心的金融服務統合法理論。為2008年金融危機后金融法和金融法學的理論重構奠定基礎,并起到拋磚引玉之作用。
《金融消費者保護統合法論》第一次系統而全面地對境外代表性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尤其是金融申訴專員制度(FOS)進行比較法上的大規模制度和實證考察研究,并提出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以FOS制度為核心的分階段分步驟的金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路徑和設想。FOS制度充分結合調解和仲裁的優勢,是現代社會創新型的ADR機制。并提出為進一步為構建和諧社會、提出逐漸將申訴專員制度(ombudsman)推廣到醫療、土地建筑、食品安全、社會保障等領域的糾紛解決,減少我國社會普遍存在并不斷升級的上訪壓力,使得社會矛盾得到分流疏通、合理解決,真正實現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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