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典型裁判案例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具有獨特的價值。我國雖不是判例法國家,但自人民司法制度建立以來,人民法院就將發揮案例的指導作用作為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尺度、規范司法行為、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機制。
2009年2月,中央政法委下發《關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解決政法工作突出問題的意見》,要求加快構建具有地域性、層級性、程序性的符合中國國情的案例指導制度,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在規范自由裁量權、協調法制統一性和地區差別性中的作用,減少裁量過程中的隨意性。這為我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據。
根據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要求,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兩高的《規定》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的范圍、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推薦和和征集程序以及指導性案例的效力等方面的內容,使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分別發布數批指導性案例。全國各地方法院也陸續發布對其轄區審判和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中國司法審判案例指導制度正式建立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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