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后監管,國務院決定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通過有利于通過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競爭,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保護交易相對人和債權人利益,保證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工商部門、其他政府部門、企業作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體所承擔不同的信息公示義務。這在全世界都是首創,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都沒有做到,甚至可以說,這種做法,本身就是對世界商事法制建設的巨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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