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過對商標與商譽的概念及歷史發展的梳理,通過對商標使用制和商標注冊制的研究和探討,指出對商譽的保護從來都是商標制度的應有之義,它與避免消費者混淆一道,構成商標制度的價值目標。在大多數情況下,避免消費者混淆與對商標所含商譽的保護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只是在商標淡化理論進入商標制度之后,對商譽的保護才變得尤為突出,但這一理論更加說明了商標的保護范圍正是取決于商標所承載的商譽的強度。通過對我國現行商標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的分析,本文認為出現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商標制度并沒有將商譽作為商標保護的客體,而是將商標權作為一種行政授予性權利通過注冊程序予以確立,商標法所保護的是商業標記而非商譽,所以要改變這種境況,就必須樹立商譽才是商標制度所保護的價值目標的觀念,并對我國的商標法律體系進行完善甚至重新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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