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授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于1934年設立,負責聯邦證券監督、管理工作,具有準立法權、準司法權、獨立執法權。SEC使證券法有了“牙齒”(teeth in it),就像在“華爾街中安排的警察”,將監管的觸角延伸到證券市場的每一個細小環節。
美國聯邦證券法有5項基本宗旨,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提高效率、促進競爭、促進資本形成。《1934年證券交易法》具有混合性,目前共有39條,所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主要規范證券的流通、退市、持續信息披露和監管。就保護投資者的范圍而言,《1934年證券交易法》比《1933年證券法》廣泛得多,致力于證券市場和證券交易的各個方面。《1934年證券交易法》除對證券發行人規定報告等披露要求外,還監管證券交易商和其他市場專業人員、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等自律組織以及市政證券交易商和政府證券交易商。
《1934年證券交易法》有關證券和發行人的持續披露要求會觸發其他報告和救濟條款。例如,對操縱行為、持有重要非公開信息時進行的不適當交易、內幕人員短線交易、表決代理權和要約收購等均有詳細規定。與《1933年證券法》類似,《1934年證券交易法》也有一條反欺詐條款,禁止欺詐和對相關重大事實的錯誤陳述。
《1934年證券交易法》還致力于證券市場的結構監管,包括對證券市場本身和中介參與者的監管。該法要求所有的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交易商、自營商和經紀商要依法注冊,SEC是經紀—交易商的監管許可機構并有權禁止其違規行為,同時,對被許可的經紀商和交易商規定了最低資本要求。金融市場不斷出現的重大丑聞顯示,“一仆不事二主”的古老誠信原則(fiduciary principle)在證券市場中具有無法替代的作用,是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監管的首要原則。
總之,美國聯邦證券法為實現其宗旨,調用了一切可行的責任追究機制。違反聯邦證券法可能會引起刑事責任,違法行為還可能導致SEC的民事強制執法。而且,多年來的相關判例也顯示,違反證券法可能導致SEC的行政訴訟,還可能導致證券交易所或者全國證券業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執行聯邦證券法不僅限于政府或者自律組織,私法救濟手段同樣發揮著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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