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3355
- 書名:中國破產管理人實務/深圳律師實務叢書
- 作者:余俊福主編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5年3月
- 入庫時間:2015-4-17
- 定價:58
圖書內容簡介
對于長期從事企業破產清算實務工作的人們來說,2006年8月27日意義非凡。這一天,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這部法律在中國首次確定了“破產管理人”制度,結束了長達20年由官方背景“清算組”承擔破產程序中破產清算等實務工作的狀況
中國大陸第一部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于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該法規定“清算組”負責破產清算工作,并由政府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擔任“清算組”成員。。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公布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和《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構建破產管理人的制度框架。
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各地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在新《企業破產法》實施前后,編制了“管理人名冊”,一支主要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執業人員(律師、會計師)組成的破產管理人職業隊伍正式形成。經過多年的專業培訓、實務操作,破產管理人這支日益成熟的職業隊伍以其專業精神推動了《企業破產法》的實施,也為中國市場經濟建設發揮了獨特的作用。
本書是由1993年開始承辦企業破產清算業務并在破產清算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的律師團隊編纂而成。從1993年承辦中外合資新源大理石廠有限公司破產清算工作(中國第一宗中外合資企業破產案)開始,我們這個律師團隊多年來承辦了包括深圳市建材集團有限公司等大型國有集團公司、深圳市福田區投資公司等特殊國有控股公司、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大型金融類公司、翡翠國際貨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等航空運輸類公司在內的大量破產清算業務。其中在新《企業破產法》
新《企業破產法》指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前,我們律師團隊擔任近四十宗案件的清算組負責人;在新《企業破產法》實施后,擔任了二十多宗案件的破產管理人,并參與了部分重整案件的具體工作。由此,我們律師團隊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也贏得了社會的認可。2006年新《企業破產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組建了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組。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推薦,我們律師團隊的負責人成為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組成員,直接參與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等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我們律師團隊一直注重《企業破產法》的理論研究和《企業破產法》實務工作總結。其中,我們律師團隊負責人1996年就擔任副主編及主要撰稿人,編寫了中國第一部企業破產清算實務專著《破產清算中的律師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此后,我們律師團隊還參與了《證券公司破產清算案件審理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的編寫工作,集體編寫了《晟典律師評論》(企業破產清算專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此外,我們律師團隊成員陸續撰寫了大量的企業破產法方面的理論與實務文章,建成了一支知識型的專業律師團隊。
現在我們編撰的《中國破產管理人實務》這本書,既是總結我們律師團隊二十年的業務,尤其是新《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以來擔任破產管理人的實務經驗,更是將我們對《企業破產法》實務和理論的想法、問題提出來求教于同行和研究界,以期對中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建設和發展貢獻微薄之力。
由于我們本著總結實務、研究問題的指導精神,因此,本書的體例側重于實務,基本按照破產管理人的實際工作流程安排章節、內容,以期各章節內容連貫、流暢,既可以與《企業破產法》關于管理人工作的規定相對應,又能為后來者進入破產管理人實務工作提供參考。由于編纂者執業地位于深圳,本書也在實務研究方面突出深圳的企業破產清算實踐。此外,因應實際需要,本書還收錄了“破產管理人工作制度樣本匯編”和“破產管理人工作文件樣本匯編”,供實務工作者參考。
希望本書的出版,能為中國破產管理人制度增添一些光彩,這就是編者的最大喜悅和目的所在。
圖書目錄
第一章 中國破產法體系中的管理人
第一節 中國破產管理人的產生與發展
一、中國破產法的演進
二、從破產清算組到破產管理人
三、中國破產管理人的發展
第二節 破產管理人的概念
一、破產管理人的歷史和演進
二、破產管理人的概念
第三節 破產管理人的法律特征與地位
一、破產管理人的法律特征
二、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四節 中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困惑與展望
一、破產管理人制度存在的困惑
二、破產管理人制度的變革與展望
第二章 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及其職責
第一節 破產管理人的任職資格
一、積極任職資格
二、消極任職資格
第二節 選任的主體
一、破產管理人選任的基本模式
二、我國破產管理人選任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三、我國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管理人有建議更換的權利
第三節 破產管理人選任的程序
一、編制破產管理人名冊
二、破產管理人的指定
三、破產管理人的更換
第四節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 和賬簿、文書等
二、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制作財產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第五節 破產管理人的監管
一、監管的基本概念
二、我國破產管理人的監管機制
三、管理人監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第六節 破產管理人的酬金
一、我國破產管理人報酬的法律規定
二、特殊破產案件中破產管理人報酬的確定
第三章 破產管理人的工作機制及內控管理
第一節 管理人的分工責任制
一、破產管理人分工責任制的概念及意義
二、管理人分工責任制的優勢
三、管理人分工責任制的基本原則
四、管理人各工作組的調整
第二節 重大、復雜案件中管理人的機構設置
一、綜合組主要工作職責
二、權利審核組主要工作職責
三、資產清收組主要工作職責
四、資產管理組主要工作職責
五、審計組主要工作職責
第三節 管理人的內控管理規章
一、管理人內部基礎管理制度
二、管理人日常事務管理制度
三、債權申報與審查的工作規程
四、財產管理制度
五、其他工作規程
第四章 債權申報及審核處理實務
第一節 破產債權及其分類
一、破產債權的概念及特征
二、破產債權的范圍
三、破產債權的分類
第二節 接受債權申報
一、債權申報的通知及公告
二、債權申報材料的接收及登記造冊
三、債權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及補充債權申報材料的告知
四、對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申報債權的處理
五、對涉訴債權申報的處理
六、對未到期債權申報的處理
七、境外債權申報的處理
第三節 債權審核工作實務
一、債權審核工作的原則
二、債權審核工作的基本流程
三、債權審核工作疑難問題處理實務
四、債權審查結論通知的撰寫及發出
五、對債權審查結論反饋意見的處理
第四節 特殊債權的審核處理實務
一、對有連帶責任保證債權的審核
二、對有財產擔保債權的審核
三、對基于勞動關系所產生債權的審核
四、對稅款債權的審核
五、對除稅款債權以外基于其他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所形成債權的審核
六、對因關聯交易所產生債權的審核
第五節 債權表的制作
一、債權表的編制與核查
二、對債權人無異議債權表的裁定確認
三、對債權人有異議債權表的處理
四、債權人權利救濟制度的完善
第五章 破產財產
第一節 破產財產的概念及構成
一、破產財產的概念及特征
二、破產財產的種類
三、破產財產的法律性質
第二節 我國《企業破產法》對破產財產范圍的法律規定及評析
一、我國法律規定的破產財產范圍
二、對現實中部分特殊破產財產進行分析
三、破產清算實務中破產企業管理人對破產財產的管理
第三節 破產撤銷權制度
一、破產撤銷權概述
二、我國破產撤銷權的法定構成
三、破產實務中幾種行為的分析
四、破產撤銷權的行使
第四節 別除權制度對破產財產的影響
一、別除權的性質與法律特征
二、別除權的權力來源
三、別除權的行使
第五節 取回權制度對破產財產的影響
一、取回權制度概述
二、取回權制度的權力來源
三、取回權的行使
四、特殊取回權的行使
第六節 抵銷權制度對破產財產的影響
一、破產抵銷權概述
二、破產抵銷權的性質
三、可以行使破產抵銷權的債權債務的認定
四、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方式
五、破產抵銷權的救濟方式
第六章 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的處理
第一節 破產費用
一、破產費用的概念
二、破產費用的范圍
三、破產費用的受償原則
第二節 共益債務
一、共益債務的概念
二、共益債務的范圍
三、共益債務的受償原則
第三節 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與抵押擔保物權受償的區別及沖突的處理
第七章 債權人會議及相關組織工作
第一節 債權人會議及組成
一、債權人會議的定義
二、債權人會議在破產清算案件中的作用
三、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人員
四、債權人會議各部分組成人員的資格
第二節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一、債權人會議職權的一般性規定
二、債權人如何在會議中行使職權
三、實務中如何為債權人行使職權提供條件
四、根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確定議案文件
第三節 債權人會議的組織與召開
一、債權人會議召集的一般性規定
二、債權人會議的準備工作
三、債權人會議會務文件的準備
四、通訊方式召開的債權人會議簡述
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的表決與決議
一、債權人會議中關于表決權的一般性規定
二、債權人會議中關于有效決議的一般性規定
三、重整程序中債權人的分組表決
四、實務中會議召開前各種“黃金數據”的統計
五、實務中如何建立科學、高效的現場統計系統
六、議題現場無法形成決議的應對方案
七、債權人對會議決議不服的救濟途徑及管理人角色
第五節 債權人委員會
一、債權人委員會的一般性規定
二、何種情況下應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三、債權人委員會履行監督職責可以降低管理人履職風險
四、債權人委員會人員的選任
第八章 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
第一節 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職責
一、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指定
二、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更換
三、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職責
四、對管理人的監督
第二節 重整期間管理人或債務人負責管理與營業的法律問題
一、債務人自行管理財務和經營事務
二、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經營管理人員繼續負責營業事務
三、管理人的職權配置
四、債務人管理層、聘用中介機構及管理人的報酬
五、司法干預和市場化平衡
第三節 重整計劃的制作、表決、批準
一、重整計劃的一般內容
二、出資人權益調整的法律問題
三、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法律期限
四、重整計劃的表決原則和程序
五、重整計劃的正式批準
六、重整計劃的強制裁定批準
第四節 重整計劃的執行
一、重整計劃的執行人
二、重整計劃的監督人
三、債權人和法院的執行監督
四、重整計劃執行和后續程序的銜接
第五節 重整程序的終止與終結
一、重整程序的終止
二、破產清算與重整程序的轉換
三、重整程序的終結與效力
第六節 關聯公司破產重整
一、我國法律對關聯公司的界定
二、關聯公司合并重整的條件
三、關聯公司合并重整債權債務的處理
四、關聯公司合并重整的現實意義
第七節 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
一、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概況
二、人民法院關于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的審理原則和管轄
三、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管理人實務
四、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
五、上市公司財產的管理與監督
六、重整計劃的分組表決及流通股股東的表決方式
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停復牌
八、行政審批事項
九、重整期間特定事項的處理
十、重整計劃的執行監督
第九章 和解程序中的管理人
第一節 和解申請與受理
一、和解申請的提交
二、人民法院裁定和解
三、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管理人的職責
四、管理人職責的實例解讀
第二節 和解協議的通過與認可
一、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
二、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
三、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四、和解協議未獲通過與宣告破產
第三節 和解協議的約束力與執行
一、和解協議的約束力
二、和解協議的執行
三、管理人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的職責
第四節 和解程序終止及管理人的職責
一、和解程序終止的情形
二、和解程序終止后管理人的職責
第五節 自行和解
一、自行和解的特點
二、自行和解協議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三、管理人在自行和解過程中的職責
第十章 破產清算實務
第一節 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的法律程序
二、破產宣告的法律后果
三、管理人在破產宣告后的職責變化
四、特殊情況下的破產清算
第二節 破產財產管理與變價
一、破產財產管理及工作方案
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擬定和提交
三、管理人出售破產財產
四、管理人對特定財產的處理
第三節 債務人對外債權的追收
一、對外債權的追收程序
二、對外債權追收爭議的審理
第四節 債務人關聯公司及對外投資的處理
一、我國法律對關聯公司的界定
二、關聯公司的責任承擔
三、關聯公司合并破產的規定與實踐
四、對關聯公司對外投資的處理
第五節 破產財產的分配
一、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二、破產財產的分配
三、特殊情況下的破產財產分配
第六節 破產程序終結及相關事務的處理
一、破產程序終結的原因
二、破產程序終結的程序
三、破產程序終結后的事務處理
第十一章 破產程序中破產責任及清算責任問題
第一節 破產責任的追究
一、破產責任的查明
二、承擔破產責任的對象
三、追究破產責任的范疇
第二節 清算責任的承擔
一、清算義務人
二、清算責任的追究與承擔
第十二章 破產程序中其他疑難實務問題
第一節 破產原因辨析
破產原因概述及其實務意義
第二節 破產案件申請材料與證據問題
一、證據的證明力與證據鏈
二、申請材料的準備與制作
三、破產申請實務中的常見問題及對策
第三節 破產程序中的司法管轄問題
一、破產申請案件的管轄
二、破產程序中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
三、破產程序中的衍生訴訟
第四節 破產案件的聽證與受理
一、破產案件的立案聽證
二、破產案件的受理
第五節 合并破產
一、合并破產概述
二、合并破產的特點及意義
三、合并破產的案例
第六節 特殊主體的破產
一、金融機構破產
二、國有企業破產
三、民辦學校破產
四、其他類型企業的破產
第七節 破產程序中獨有的機遇與風險
一、獲得債權的公平受償權
二、增加債務人債務的清償責任人
三、破產重整中的商業機會
四、資產處置中的機遇
五、風險防范
附錄一破產管理人工作制度樣本匯編
附錄二破產管理人工作文件樣本匯編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