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5580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讀(第4版)/高端釋法
- 作者:全國人大法工委編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5年10月
- 入庫時間:2015-10-15
- 定價:89
圖書內容簡介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根據中央精神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針對近年來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查研究、并與有關方面反復論證的基礎上,調整刑罰結構,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完善懲處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維護社會誠信,懲治失信、背信行為;加強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秩序等,對刑法的相關規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補充。
刑法修正案(九)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了使大家準確把握法律精神,嚴格適用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的同志結合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讀》一書進行了修訂,同時推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解讀》。
圖書目錄
目錄條文序號加*指根據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條文,☆指新增條文,△表示刪除條文,沒有符號表示保留條文。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
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
第 十 八 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 十 九 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 二 十 條【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條【主犯】第
二十七條【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第四節單位犯罪第
三 十 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
......
......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條【戰時違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條【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條【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條【戰時臨陣脫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條【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條【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第四百二十七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八條【違令作戰消極罪】
第四百二十九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第四百三十條【軍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條【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條【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條【戰時造謠惑眾罪】
第四百三十四條【戰時自傷罪】
第四百三十五條【逃離部隊罪】
第四百三十六條【武器裝備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條【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條【遺棄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二條【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第四百四十三條【虐待部屬罪】
第四百四十四條【遺棄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條【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條【私放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八條【虐待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九條【戰時緩刑】
第四百五十條【本章適用范圍】
第四百五十一條【戰時的概念】附則
第四百五十二條【施行日期】
附錄一、有關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和刑法修正案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年12月29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
(節錄)(2009年6月27日)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節錄)(2009年8月27日)1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節錄)(2007年12月29日)二、關于刑法的法律解釋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9年8月27日)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9年8月27日)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2年12月28日)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2004年12月29日)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2005年12月29日)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
古人類化石的解釋(2005年12月29日)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