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5581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解讀/高端釋法
- 作者:全國人大法工委編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5年9月
- 入庫時間:2015-10-15
- 定價:49
圖書內容簡介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燃煤、工業、機動車等新的污染源都作了有針對性的具體的規定,尤其是對重點區域聯防聯治、重污染天氣的應對措施作了明確要求。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有129條,其中法律責任條款就有30條,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種,提高了這部法的操作性和針對性。
為了幫助廣大環境保護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環保組織、排污企業、政法院校的師生以及普通大眾準確理解和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工作人員,編寫了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解讀》,從條文主旨、立法背景、條文解讀、相關規定等多個角度對反間諜法進行了全面、系統、準確、權威的解讀。
圖書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基本原則】
第三條【財政投入和地方政府責任】
第四條【考核】
第五條【管理體制】
第六條【科學技術】
第七條【企業和公民義務】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八條【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第九條【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條【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程序】
第十一條【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公布】
第十二條【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評估、修訂】
第十三條【產品質量標準環保要求】
第十四條【編制限期達標規劃】
第十五條【限期達標規劃公開和備案】
第十六條【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向人大報告】
第十七條【限期達標規劃評估、修訂】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排污者污染防治要求】
第十九條【排污許可制度】
第二十條【排放口設置和禁止逃避監管方式排放】
第二十一條【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權交易】
第二十二條【約談和區域限批】
第二十三條【監測制度】
第二十四條【排污者自行監測】
第二十五條【保證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二十六條【監測設施、設備保護】
第二十七條【淘汰制度】
第二十八條【損害評估制度】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
第 三 十 條【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條【舉報制度】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調整能源結構、優化煤炭使用方式】
第三十三條【煤炭洗選加工】
第三十四條【潔凈煤技術】
第三十五條【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達標的煤炭】
第三十六條【散煤管理】
第三十七條【燃油生產要求和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合標石油焦】
第三十八條【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第三十九條【熱電聯產、集中供熱】
第 四 十 條【工業鍋爐的環保要求】
第四十一條【燃煤污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綠色電力調度】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條【工業向大氣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第四十五條【生產和服務活動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排放】
第四十六條【工業涂裝企業大氣污染防治】
...
...
...
第一百二十六條【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一百二十七條【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海洋工作大氣污染防治】
第一百二十九條【實施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4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13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2013年9月10日)
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議案
(2014年11月30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14年12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5年6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5年8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