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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從實體法的視角出發闡釋與建構行政訴訟程序。
就實體法律關系而言,行政賠償訴訟所維護和保障的是公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狹義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為了監督行政機關以權力的名義處分公民權利或自由的行為或是保障公民面對行政機關權力的豁免權,因此,它體現的是依法行政機制的另一規范性維度。我國以往未曾充分認識并揭示該種訴訟的實體法邏輯,而是將之視為撤銷訴訟的變種,從而未能充分認識到行政賠償訴訟在根本上有別于行政撤銷訴訟,進而導致行政賠償訴訟的撤銷訴訟化。這種觀念與做法導致行政賠償訴訟中的種種問題,既不利于公平正義的充分實現,也不利于司法資源的高效使用,還不利于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統一性與協調性。因此,完善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之道,就在于根據形式服從于實體的原理,從實體法律關系出發去建構、完善行政賠償訴訟類型。
基于這一原理,本書以霍菲爾德法律關系理論為方法,以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遷與補償過程為例,闡釋了行政法律關系的諸般類型以及相應的行政訴訟類型,以實例為基礎探討了各種訴訟類型的適用條件;以實體法律關系為線索,重新闡釋了行政賠償訴訟前置的行政賠償先行處理程序的,設置了相應制度以實現其功能;以法律關系的區分為基礎,界定了行政賠償訴訟的審判對象,并進一步界定了行政賠償訴訟的審判方法與審判進程;在此基礎上,結合實例界定了行政賠償訴訟中“違法性”標準與認定步驟。同樣,以實體法律關系為線索,界定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同時,本書也對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予以了重新厘定。*后,本書對行政賠償訴訟之后的追償程序進行了實體法上的重新解釋與制度上的重新建構。
綜合前述對于行政賠償訴訟實體法律關系與相應先行程序、審判對象、違法性標準、審判進程、適用范圍與證明責任分配等方面的論述,本書以《**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目標,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議,以期建立更為完善的行政賠償訴訟審判程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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