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6087
- 書名:刑法辦案實用速查手冊:定罪.量刑.罪數(第2版)
- 作者:最高院刑審一庭編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5年11月
- 入庫時間:2015-11-22
- 定價:118
圖書內容簡介
考慮到刑事司法解釋數量眾多,尤其是同一司法解釋中往往涉及不同種類罪名的定罪量刑和罪數等規定,司法工作者需要查閱某一罪名相關規定時可能有所遺漏,故本書將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內容拆分到各罪名下,以便讀者辦案、學習時速查。本書匯集了現行有效刑事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重要司法文件的絕大部分內容,并按照司法實踐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細分為以下板塊,供讀者按需查找:
1.立法修改情況:針對歷次修正案、修改決定對刑法修正的情況及罪名變化情況,列出修改前的原條文及修改時間,并對新舊條文不一致的地方畫波浪線標出(涉及兩次修改的,第一次修改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用直線,第二次修改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用波浪線),便于讀者根據不同案發時間適用不同的條文。由于1997年以前發生的案件尚需立案、偵查、公訴、審理的現已不多見,故未列出1979年刑法加以對比。
2.立案追訴標準:對各罪名已有明確“起刑點”的,予以匯總。部分罪名沒有或尚未明確“起刑點”的,暫不含本項內容。
3.罪名認定:是本書的三大重點內容之一,將散見在各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行為應以本罪定罪的條文匯總到一起,可作為對刑法條文的闡釋和補充。與本罪相關的行為不定本罪,應定其他罪名的,也一并列在本部分。
4.術語含義:含對本罪罪狀中關鍵行為如何認定的闡釋,如“私藏”、“明知”等;以及本罪涉及的關鍵術語含義,如“銷售金額”、“國家秘密”等。本部分還包括了犯罪主體認定的相關內容。
5.情節與量刑:是本書的第二大重點內容,匯總了與本罪量刑情節相關的明文規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應在法定的量刑幅度范圍內行使。部分條文將定罪與量刑相關內容列在同一條的不同款中,如文中單獨出現“第一款”、“前款”等,讀者可翻閱前后文找到。
6.共犯認定:哪些行為與本罪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在本部分列明。
7.一罪與數罪:是本書的第三大重點內容。一個或數個行為同時可能觸犯本罪名和其他罪名時,是以重罪一罪處罰還是數罪并罰,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本部分對目前已有明確意見并規定到司法解釋中的情形進行了整理,匯總到一起避免讀者遺漏。
8.相關規定:上述主要內容外,與本罪相關的其他實體法內容。
本書的編纂出版是我們對刑事案件辦案工作中快速查閱資料所作的一次嘗試,分類、文字等雖幾經審讀、校對,可能還存在遺漏或失誤,懇請讀者指正,以便本書不斷修改完善。
圖書目錄
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1.刑法的目的(第1條)
2.刑法的任務(第2條)
3.刑法的基本原則(第3、4、5條)
4.刑法的空間效力(第6、7、8、9、10、11條)
5.刑法的時間效力(第12條)
第二章犯罪
6.犯罪的概念(第13條)
7.犯罪的主觀要件(第14、15條)
8.犯罪的主體要件(第17、18、19條,第17條之一)
9.排除犯罪的事由(第16、20、21條)
10.故意犯罪形態(第22、23、24條)
11.共同犯罪(第25、26、27、28、29條)
12.單位犯罪(第30、31條)
第三章刑罰
13.刑罰的種類(第32、33、34、35條)
14.刑罰以外的處置(第36、37條,第37條之一)
15.管制(第38、39、40、41條)
16.拘役(第42、43、44條)
17.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45、46、47條)
18.死刑的適用(第48、49條)
19.死刑緩期執行(第50、51條)
20.罰金(第52、53條)
21.剝奪政治權利(第54、55、56、57、58條)
22.沒收財產(第59、60條)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23.量刑根據(第61條)
24.量刑情節(第62、63條)
25.犯罪物品的處理(第64條)
26.一般累犯(第65條)
27.特別累犯(第66條)
28.自首(第67條)
29.立功(第68條)
30.數罪并罰(第69、70、71條)
31.緩刑(第72、73、74、75、76、77條)
32.減刑(第78、79、80條)
33.假釋(第81、82、83、84、85、86條)
34.追訴時效(第87、88、89條)
第五章其他規定
35.民族自治地方的適用變通(第90條)
36.特定名詞的含義界定(第91、92、93、94、95、96、97、98、99條)
37.前科報告制度(第100條)
38.總則的效力(第101條)
分則本部分目錄源于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法釋〔1997〕9號)和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高檢發釋字〔1997〕3號),根據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法釋〔2002〕7號)、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法釋〔2003〕12號)、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法釋〔2007〕16號)、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法釋〔2009〕13號)、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法釋〔2011〕10號)、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法釋〔2015〕20號)修正。罪名后所列條文為規定該罪的主要條文,不含其他相關條文。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1.背叛國家罪(第102條)
2.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1款)
3.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
4.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
5.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1款)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
8.投敵叛變罪(第108條)
9.叛逃罪(第109條)
10.間諜罪(第110條)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111條)
12.資敵罪(第112條)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3.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4.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6.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
19.過失決水罪(第115條第2款)
20.過失爆炸罪(第115條第2款)
21.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5條第2款)
2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第2款)
第二節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
23.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24.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25.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26.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27.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第2款)
28.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第119條第2款)
29.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30.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31.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1款)
32.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2款)
第三節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
33.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34.幫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一)
35.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二)
36.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三)
37.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第120條之四)
38.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第120條之五)
39.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第120條之六)
40.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41.劫持船只、汽車罪(第122條)
42.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第四節涉槍、涉爆等犯罪
4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3款)
4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2、3款)
45.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第126條)
46.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
47.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2款)
48.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第128條第1款)
49.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128條第2、3、4款)
50.丟失槍支不報罪(第129條)
51.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條)
第五節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52.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53.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54.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55.危險駕駛罪(第133條之一)
56.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第1款)
57.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4條第2款)
58.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59.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條之一)
60.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6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62.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63.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6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6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
66.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67.生產、銷售劣藥罪(第142條)
68.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143條)
69.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70.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145條)
7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146條)
72.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147條)
7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148條)
第二節走私罪
(74~83.本節各罪共同涉及的規定)
74.走私武器、彈藥罪(第151條第1、4款)
7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條第1、4款)
76.走私假幣罪(第151條第1、4款)
77.走私文物罪(第151條第2、4款)
78.走私貴重金屬罪(第151條第2、4款)
79.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第151條第2、4款)
80.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第151條第3、4款)
81.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第1、3款)
82.走私廢物罪(第152條第2、3款)
8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3條)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84.虛報注冊資本罪(第158條)
85.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86.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
87.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條)
88.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89.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第162條之一)
90.虛假破產罪(第162條之二)
9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3條第1、2款)
9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164條第1、3、4款)
93.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第164條第2、3、4款)
9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95.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96.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9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第168條)
98.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8條)
99.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第169條)
100.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條之一)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101.偽造貨幣罪(第170條、第171條第3款)
10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第1款)
10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171條第2款)
104.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105.變造貨幣罪(第173條)
106.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4條第1、3款)
107.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第174條第2、3款)
108.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109.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第175條之一)
11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
11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1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條之一第1款)
11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條之一第2、3款)
114.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第178條第1、3款)
115.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8條第2、3款)
116.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
117.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180條第1、2、3款)
118.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第180條第4款)
119.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第181條第1、3款)
120.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第181條第2、3款)
121.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第182條)
122.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第185條之一第1款)
123.違法運用資金罪(第185條之一第2款)
124.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
125.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第187條)
126.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12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128.逃匯罪(第190條)
129.騙購外匯罪(《決定》第1條)
130.洗錢罪(第191條)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131~138.本節各罪共同涉及的規定)
131.集資詐騙罪(第192條)
132.貸款詐騙罪(第193條)
133.票據詐騙罪(第194條第1款)
134.金融憑證詐騙罪(第194條第2款)
135.信用證詐騙罪(第195條)
136.信用卡詐騙罪(第196條)
137.有價證券詐騙罪(第197條)
138.保險詐騙罪(第198條)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139.逃稅罪(第201條)
140.抗稅罪(第202條)
141.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
142.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4條第1款)
14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5條)
144.虛開發票罪(第205條之一)
145.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6條)
146.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7條)
147.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8條第1款)
14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209條第1款)
14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第209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