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該決定在立法上的最大突破是規定了秘密偵查措施,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此次秘密偵查措施的立法依然存在不少問題,需要進行改革。
一是技術偵查存在的問題及改革。節標題的名稱設置不合理;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案件范圍邊界不清;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未能遵循必要性原則;技術偵查措施的啟動未能建立起司法審查機制;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定期間設計不合理;技術偵查措施中個人權利的保護機制付之闕如;等等。因此,我國技術偵查制度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與優化,制度的重構應該包括:建議更改節標題的名稱;對技術偵查措施的內涵與外延進行界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案件范圍必須局限在重罪范圍內;建立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司法審查機制;建立針對非法技術偵查措施的程序性制裁機制;重新設計技術偵查措施的期間制度;注重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是控制下交付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新刑事訴訟法和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控制下交付作了初步規定,但是由于立法粗疏難免存在不少問題,為此必須予以改革和完善。綜合權衡較為適宜的改革路徑是制定《控制下交付法》,具體制度設計是:控制下交付的適用對象宜改為“非法或可疑貨物”; 控制下交付的啟動條件宜細化;控制下交付的申請與審批程序宜具體化;控制下交付執行機關、協助機關職責的法定化;建議賦予檢察機關控制下交付權;著力解決控制下交付與相關法律之間的沖突。
三是秘密拘留存在的問題及改革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使秘密拘留得以浮出水面,由此引發了重大爭議。秘密拘留與國際法存在嚴重沖突,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權、公平審判權、辯護權、免遭強迫失蹤的權利,同時秘密拘留也極易導致刑訊逼供和其他形式的虐待。新刑事訴訟法對秘密拘留制度的修訂表現在:首次增加了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的新規定;秘密拘留的適用案件范圍受到更為嚴格的限制;通知的對象只限于“被拘留人的家屬”;取消了通知的具體內容;通知的對象只限于“被拘留人的家屬”,取消了通知“被拘留人所在的單位”的規定。由于我國的秘密拘留制度悖離國際法,自身存在致命缺陷,缺乏憲法依據,所以正確的路向應該是廢除秘密拘留制度,但是目前受制于諸多因素較為困難,比較現實可行的方法是對秘密拘留制度加以改革與完善,主要思路是:對有關范疇的澄清與勘定;秘密拘留的適用必須堅持相稱性與必要性原則;建議將“不通知家屬”的批準權移交人民檢察院行使;嚴格限縮“不通知被秘密拘留人家屬”的期間;拓展通知被秘密拘留人家屬的內容;絕對禁止私設法外秘密拘留場所;錯誤秘密拘留賠償制度的變革;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秘密拘留的控制和監督。
四是技術偵查法律監督體系的建構。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使技術偵查由“幕后”走向“臺前”,可是新刑事訴訟法并沒有為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這是技術偵查被濫用的根本原因,為了改變當前對技術偵查的法律監督乏力,效果低微的困局,必須建構全程性、動態性的技術偵查法律監督體系,并沿著下面三條路徑切實推進:加強事前監督,實現技術偵查的審批由行政審批向司法審查的轉軌;加強事中監督,全新構建現場檢察制度和見證人制度;加強事后監督,努力建構事后通知機制與報告制度。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