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政治的聯系。盡管公法和公共管理越來越多地受到國際義務和壓力的影響,如各種聯合國人權公約。但相比商法和其他形式的私法,全球化對它們的影響仍相對小一些。相反,公法和共同管理體系更多地會受到國家的法律文化、歷史經驗以及政治文化的影響。
2.國家權力的下放。公法制度允許國家權力下放到何種程度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歐洲,如法國等國家(一定程度上也包括英國)強調中央集權政府,在某種意義上反映出其國家的統一是通過暴力手段而取得的。但在另一些國家,如德國,則有一個更為寬松、分權的制度體系,反映出一個更合民意的國家統一。這些差異必然會產生一系列的影響,比如,“國家”和“省”的法律和機構之間的交互聯系的方式。
3.供給性國家還是監管性國家?國家應提供公共服務(如鐵路運輸),還是應監管以市場為主導的公共服務?“監管機構”的功能及地位在不同的制度中也有顯著的不同。
4.政府競爭的作用。在多大程度以及何種方式上,市場型機制可以影響到公共部門的決策制定?如果“公私合營”中的“私”實質上是“國家所有”,那“公私合營”的含義是什么?
5.公共就業的意義。例如,雇用下崗警察的私人保安公司享有什么地位?
6.法律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我們可能都贊同“良治”的重要價值,但不同的制度體系在追求這一價值中,其法律和司法機構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例如,對于認為其自身權益遭受到來自政府人員的瀆職和行政失當的損害的公民,應被給予多種投訴和救濟的途徑。而斯堪的納維亞地區的制度在傳統上更強調申訴專員制度的救濟而非法院和法律本身。
7.“失控國家”情況下“公法”和“公職人員”的意義。在某些情況下,瀆職和行政失當的救濟問題會隨著國家權力機構的瓦解而變得復雜,甚至對何者是具有合法性的政府行為都無從所知,例如蘇聯撤軍之后的阿富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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