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所研究的地下金融風險主要是指體制性風險,即由于經濟體制不健全和監管不到位而引起的人為風險。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有被濫用的傾向,以致不區分案件的具體情形而機械地適用刑法的規定,這反而影響了刑法的適用效果。從我國的經濟結構和體制特征來看,不能僅僅寄希望于刑法手段來解決地下金融風險問題,應協調好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之間的關系,增加犯罪者風險成本,提高金融監管效能,推動金融與司法的無縫銜接,建構完整的規制地下金融犯罪的網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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