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證據在訴訟中越來越占據重要的地位,也越來越多地成為新聞事件的主要關注點。科學證據不僅應當具有技術上的有效性,還應當具有技術實施程序上的適當性,即應當遵守適用有關原理或者技術應當遵守的程序,否則將影響證據的可采性。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等五機關聯合公布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對司法鑒定意見因部分程序問題而加以排除進行了規定。這些案件和規定,將司法鑒定程序的重要性明確提到了影響證據可采性的高度。因此,司法鑒定程序具有重要的證據法含義,而司法鑒定職業行為規則是調整司法鑒定程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加強司法鑒定職業行為規則建設,是落實證據裁判主義,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之一。本書力求簡明扼要,在擬就司法鑒定職業行為規則條文草案的同時,對條文進行解釋與論證,并附相關立法例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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