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9235
- 書名:瑞士民法典
- 作者:于海涌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6年6月
- 入庫時間:2016-7-4
- 定價:55
圖書內容簡介
"《瑞士民法典》于1912年1月1日生效,其制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都獨具特色,當之無愧地屬于一部世界級的優秀民法典。《瑞士民法典》 首創了“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的規則,承認了法官造法,把人的因素引入司法過程中;《瑞士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典中確立了民法基本原則,采用了以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本書譯文翻譯自瑞士的正式官方法文版本,截止于2013年7月1日的最新一次修訂。
《瑞士民法典》的翻譯前后歷經10年,如今在中國民法典編纂如火如荼地進行時,該書終于付梓出版,希望這部優秀的民法典能夠為中國民法典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參考。"
圖書目錄
"目錄
序篇
一、法律適用 第一條
二、民事權利的范圍
(一)一般義務第二條
(二)善意第三條
(三)法官的裁量權第四條
三、聯邦法和各州法
(一)民法典和地方慣例第五條
(二)各州的公法第六條
四、債法的一般規定第七條
五、證據
(一)舉據責任第八條
(二)官方證書第九條
第十條
第一編人法
第一章自然人
第一節人格權
一、人格的一般規定
(一)民事權利的享有第十一條
(二)民事權利的行使
1.內容第十二條
2.條件
(1)一般規定第十三條
(2)成年第十四條
(3)廢除第十五條
(4)判斷能力第十六條
(三)無行為能力
1.一般規定第十七條
2.無判斷能力第十八條
3.有判斷能力但被禁止行使民事
權利的人
(1)原則第十九條
(2)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九條a
(3)未經同意第十九條b
(4)與自身密切相關的權利第十九條c
(三)之二、行使民事權利的限制第十九條d
(四)血親及姻親
1.血親第二十條
2.姻親第二十一條
(五)原籍權與住所
1.原籍權第二十二條
2.住所
(1)定義第二十三條
(2)住所的變更或居所地第二十四條
(3)未成年人的住所第二十五條
(4)受禁權性監護之成年人的住所第二十六條
二、人格的保護
(一)不得過度限制第二十七條
(二)防止侵害
1.原則第二十八條
2.起訴
(1)一般情形第二十八條a
(2)暴力、威脅和騷擾第二十八條b
3.……第二十八條c至第二十八條f
4.回應權
(1)原則第二十八條g
(2)形式和內容第二十八條h
(3)程序第二十八條i
(4)發布方式第二十八條k
(5)提起訴訟第二十八條l
(三)關于姓名
1.姓名的保護第二十九條
2.姓名的變更
(1)一般情況第三十條
(2)夫妻一方死亡第三十條a
三、人格的開始與終止
(一)出生與死亡第三十一條
(二)出生和死亡的證明
1.舉證責任第三十二條
2.證明的方法
(1)一般規定第三十三條
(2)死亡的跡象第三十四條
(三)失蹤宣告
1.一般規定第三十五條
2.程序第三十六條
3.申請的失效第三十七條
4.效力第三十八條
第二節戶籍證書
一、登記
(一)一般規定第三十九條
(二)申報的義務第四十條
(三)信息無爭議的證明第四十一條
(四)修改
1.法官的修改第四十二條
2.戶籍管理機構的修改第四十三條
(五)信息的保護和信息的披露第四十三條a
二、組織機構
(一)戶籍登記機構
1.戶籍登記員第四十四條
2.戶籍監管機構第四十五條
(一)之二、中央數據庫第四十五條a
(二)責任第四十六條
(三)懲戒措施第四十七條
三、關于執行的規定
(一)聯邦法第四十八條
(二)州法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一條
第二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一、人格第五十二條
二、民事權利的享有第五十三條
三、民事權利的行使
(一)條件第五十四條
(二)方式第五十五條
四、住所第五十六條
五、人格的滅失
(一)財產的使用第五十七條
(二)清算第五十八條
六、公法和公司法的保留第五十九條
第二節社團
一、社團的設立
(一)團體組織第六十條
(二)登記第六十一條
(三)無法人資格的社團第六十二條
(四)章程與法律的關系第六十三條
二、組織機構
(一)社員大會
1.職能及召集第六十四條
2.權限第六十五條
3.決議
(1)形式第六十六條
(2)表決權及過半數第六十七條
(3)表決權的喪失第六十八條
(二)董事會
1.一般權利義務第六十九條
2.賬簿第六十九條a
(三)監事會第六十九條b
(四)組織機構不健全的社團法人第六十九條c
三、社員
(一)入社及退社第七十條
(二)出資義務第七十一條
(三)開除第七十二條
(四)退社和開除的效力第七十三條
(五)社團目的的維護第七十四條
(六)社員權利的保護第七十五條
三之二、法律責任第七十五條a
四、解散
(一)解散的原因
1.社團決議第七十六條
2.依照法律第七十七條
3.根據判決第七十八條
(二)解散的注銷登記第七十九條
第三節財團
一、財團的設立
(一)一般規定第八十條
(二)形式第八十一條
(三)繼承人和債權人的起訴第八十二條
二、財團的組織機構
(一)一般情形第八十三條
(二)管理賬目第八十三條a
(三)監事會
1.監督義務和適用的法律第八十三條b
2.向政府監管部門報告第八十三條c
(四)組織機構不健全的財團第八十三條d
三、監管第八十四條
三之二、在資不抵債和無支付能力
情形下采取的措施第八十四條a
第八十四條b
四、財團的變更
(一)財團組織機構的變更第八十五條
(二)財團設立目的的變更
1.根據政府監管部門或財團最高
機構的要求第八十六條
2.根據創立者的請求或者創立者
遺囑的規定第八十六條a
(三)財團文件其他內容的變更第八十六條b
五、家庭財團與宗教財團第八十七條
六、解散與注銷
(一)由政府主管部門解散第八十八條
(二)由利害關系人提起解散的
請求和訴訟;注銷登記第八十九條
七、職工救濟財團第八十九條a
第二章之二募集資金
一、管理不善第八十九條b
二、政府主管部門第八十九條c
第二編家庭法
第一分編夫妻
第三章結婚
第一節婚約
一、婚約第九十條
二、婚約的解除
(一)禮品第九十一條
(二)財務上的分擔第九十二條
(三)時效第九十三條
第二節結婚的條件
一、結婚能力第九十四條
二、禁止結婚
(一)親屬關系第九十五條
(二)先前的婚姻第九十六條
第三節結婚預備程序及婚禮
一、原則第九十七條
一之二、濫用有關外國人的規定第九十七條a
二、結婚預備程序
(一)申請第九十八條
(二)結婚預備程序的執行和終結第九十九條
(三)期限第一百條
三、婚禮
(一)地點第一百零一條
(二)形式第一百零二條
四、執行的規定第一百零三條
第四節婚姻之無效
一、原則第一百零四條
二、絕對無效
(一)絕對無效之情形第一百零五條
(二)絕對無效之訴訟第一百零六條
三、相對無效
(一)相對無效之情形第一百零七條
(二)相對無效之訴訟第一百零八條
四、判決的效力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一十條
第四章離婚和分居
第一節離婚的條件
一、雙方協議離婚
(一)完全達成一致第一百一十一條
(二)部分達成一致第一百一十二條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二、單方訴訟離婚
(一)共同生活的中斷第一百一十四條
(二)婚姻關系無法維持第一百一十五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
第二節分居
一、條件和程序第一百一十七條
二、分居的效力第一百一十八條
第三節離婚的效力
一、姓氏第一百一十九條
二、夫妻財產制度和繼承第一百二十條
三、家庭住宅第一百二十一條
四、職業救濟金
(一)未領取之情形
1.分割第一百二十二條
2.放棄和否決第一百二十三條
(二)已領取或不能分割之情形第一百二十四條
五、離婚后的扶助
(一)條件第一百二十五條
(二)支付方式第一百二十六條
(三)定期支付
1.特殊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2.按指數計算第一百二十八條
3.由法官進行的變更第一百二十九條
4.法定滅失第一百三十條
(四)執行
1.協助收取和先予支付第一百三十一條
2.通知債務人和提供擔保第一百三十二條
六、對子女的安排
(一)父母的權利義務第一百三十三條
(二)新事實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五章婚姻的一般效力
一、共同生活;夫妻的權利義務第一百五十九條
二、姓氏第一百六十條
三、原籍權第一百六十一條
四、共同住所第一百六十二條
五、家庭的維護
(一)一般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
(二)自主支配的費用第一百六十四條
(三)配偶一方的特別貢獻第一百六十五條
六、共同生活的代理第一百六十六條
七、夫妻的職業和事業第一百六十七條
八、夫妻的法律行為
(一)一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二)家庭住房第一百六十九條
九、告知義務第一百七十條
十、夫妻共同體的維護
(一)咨詢機構第一百七十一條
(二)法律規定的措施
1.一般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
2.在共同生活期間
(1)金錢上的分攤第一百七十三條
(2)共同生活代理權的撤銷第一百七十四條
3.共同生活中斷
(1)原因第一百七十五條
(2)分居的安排第一百七十六條
4.通知債務人第一百七十七條
5.處分權的限制第一百七十八條
6.新事實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百八十條
第六章夫妻財產制
第一節一般規定
一、通行的財產制第一百八十一條
二、婚姻協議
(一)財產制的選擇第一百八十二條
(二)夫妻雙方的行為能力第一百八十三條
(三)婚姻協議的形式第一百八十四條
三、夫妻特殊財產制
(一)根據一方之請求
1.判決第一百八十五條
2.……第一百八十六條
3.撤銷第一百八十七條
(二)強制執行
1.破產第一百八十八條
2.查封
(1)判決第一百八十九條
(2)請求第一百九十條
(3)撤銷第一百九十一條
(三)根據原財產制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條
四、債權人的保護第一百九十三條
五、……第一百九十四條
六、夫妻一方管理另一方的財產第一百九十五條
七、財產清單第一百九十五條a
第二節通行的收入分享財產制
一、財產權
(一)財產的組成第一百九十六條
(二)取得的收入第一百九十七條
(三)自有財產
1.法定的自有財產第一百九十八條
2.約定的自有財產第一百九十九條
(四)證據第二百條
二、管理、收益和處分第二百零一條
三、對第三人的債務第二百零二條
四、夫妻之間的債務第二百零三條
五、財產制的解除和清算
(一)解除的時間第二百零四條
(二)收回財產及債務清償
1.一般規定第二百零五條
2.增值部分的補償份額第二百零六條
(三)各方盈余的確定
1.收入和自有財產的分離第二百零七條
2.計入收入第二百零八條
3.收入與自有財產之間的補償第二百零九條
4.盈余第二百一十條
(四)估價
1.市場價值第二百一十一條
2.效益價值
(1)一般規定第二百一十二條
(2)特殊情況第二百一十三條
(3)評估時間第二百一十四條
(五)盈余分配
1.法定的盈余分配第二百一十五條
2.約定的盈余分配
(1)一般規定第二百一十六條
(2)離婚、分居、婚姻被宣告
無效或判決分割財產第二百一十七條
(六)對分享收入和增值份額的處理
1.延期支付第二百一十八條
2.住房和家具第二百一十九條
3.針對第三人的訴訟第二百二十條
第三節共有財產制
一、所有權
(一)共有財產制的構成第二百二十一條
(二)共有財產
1.一般共有財產第二百二十二條
2.限定共有財產
(1)收入第二百二十三條
(2)其他共有財產第二百二十四條
(三)自有財產第二百二十五條
(四)證據第二百二十六條
二、管理與處分
(一)共有財產
1.通常管理第二百二十七條
2.特別管理第二百二十八條
3.共有職業和事業的管理第二百二十九條
4.遺產的放棄和接受第二百三十條
5.管理責任及管理費用第二百三十一條
(二)自有財產第二百三十二條
三、對第三人的債務
(一)共同債務第二百三十三條
(二)個人債務第二百三十四條
四、夫妻間的債務第二百三十五條
五、共有財產制的解除及財產清算
(一)解除時間第二百三十六條
(二)歸入自有財產第二百三十七條
(三)共有財產與自有財產之間的補償第二百三十八條
(四)增值的份額第二百三十九條
(五)估價第二百四十條
(六)財產的分割
1.一方死亡或采用其他財產制第二百四十一條
2.其他情形第二百四十二條
(七)財產分割的方法與程序
1.自有財產第二百四十三條
2.住房和家具第二百四十四條
3.其他財產第二百四十五條
4.分割的其他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
第四節分別財產制
一、管理、收益和處分
(一)一般規定第二百四十七條
(二)證據第二百四十八條
二、對第三人的債務第二百四十九條
三、夫妻之間的債務第二百五十條
四、共有財產的分配第二百五十一條
第二分編父母
第七章親子關系的確立
第一節一般規定
一、確立親子關系的一般情況第二百五十二條
二、……第二百五十三條
第二百五十四條
第二節親子關系
一、親子關系的推定第二百五十五條
二、否認親子關系的推定
(一)起訴資格第二百五十六條
(二)否認的方式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孕的子女第二百五十六條a
2.子女在婚前或共同生活中斷
期間受孕第二百五十六條b
(三)起訴的期限第二百五十六條c
三、推定之間的沖突第二百五十七條
四、丈夫之父母提起的訴訟第二百五十八條
五、父親和母親的結婚第二百五十九條
第三節親子關系的承認與判決
一、親子關系的承認
(一)承認的條件及形式第二百六十條
(二)因爭議而起訴
1.起訴的資格第二百六十條a
2.證明的方式第二百六十條b
3.起訴的期限第二百六十條c
二、親子關系的確認之訴
(一)起訴資格第二百六十一條
(二)親子關系的推定第二百六十二條
(三)起訴的期限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四節收養
一、未成年人的收養
(一)一般條件第二百六十四條
(二)共同收養第二百六十四條a
(三)單獨收養第二百六十四條b
(四)被收養子女的年齡及本人的同
意第二百六十五條
(五)生父母的同意
1.同意的形式第二百六十五條a
2.同意的時間第二百六十五條b
3.同意的相關規定
(1)條件第二百六十五條c
(2)決定第二百六十五條d
二、成年人的收養第二百六十六條
三、收養的效力
(一)一般規定第二百六十七條
(二)原籍權第二百六十七條a
四、收養的程序
(一)一般規定第二百六十八條
(二)調查第二百六十八條a
四之二、收養的保密第二百六十八條b
四之三、生父母的身份信息第二百六十八條c
五、收養無效之訴
(一)原因
1.未獲同意第二百六十九條
2.其他瑕疵第二百六十九條a
(二)提起收養無效之訴的期限第二百六十九條b
六、收養中介活動第二百六十九條c
第八章親子關系的效力
第一節父母與子女的共同生活
一、姓氏
(一)已婚父母的子女第二百七十條
(二)未婚父母的子女第二百七十條a
(三)子女的同意第二百七十條b
二、原籍權第二百七十一條
三、相互義務第二百七十二條
四、探視
(一)父母和子女
1.探視的原則第二百七十三條
2.探視的限制第二百七十四條
(二)第三人的探視第二百七十四條a
(三)主管機構與管轄權第二百七十五條
五、信息權第二百七十五條a
第二節父母的撫養義務
一、內容及范圍第二百七十六條
二、撫養義務之期限第二百七十七條
三、已婚的父母第二百七十八條
四、因撫養而提起的訴訟
(一)起訴的資格第二百七十九條
(二)和(三)……第二百八十條至第二百八十四條
(四)撫養費的范圍第二百八十五條
(五)新情況第二百八十六條
五、撫養義務的協議
(一)周期性支付第二百八十七條
(二)一次性補償第二百八十八條
六、撫養費的支付
(一)債權人第二百八十九條
(二)撫養費的執行
1.適當的協助第二百九十條
2.通知債務人第二百九十一條
(三)撫養費的擔保第二百九十二條
七、公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九十三條
八、寄養父母第二百九十四條
九、未婚母親的權利第二百九十五條
第三節親權
一、要件
(一)一般規定第二百九十六條
(二)已婚的生父母第二百九十七條
(三)未婚的生父母
1.一般情況第二百九十八條
2.親權的共同行使第二百九十八條a
(四)繼父母第二百九十九條
(五)寄養的父母第三百條
二、內容
(一)一般規定第三百零一條
(二)教育第三百零二條
(三)宗教教育第三百零三條
(四)父母的代理權
1.對第三人
(1)一般規定第三百零四條
(2)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三百零五條
2.對家庭第三百零六條
三、子女的保護
(一)保護的措施第三百零七條
(二)監護人
1.一般規定第三百零八條
2.親子關系的確定第三百零九條
(三)父母看護權利的撤銷第三百一十條
(四)親權的撤銷
1.依職權撤銷第三百一十一條
2.父母同意的撤銷第三百一十二條
(五)新事實第三百一十三條
(六)保護的程序
1.一般規定第三百一十四條
2.聽取子女的意見第三百一十四條a
3.子女的代表第三百一十四條a之二
4.安置在封閉機構或精神病院第三百一十四條b
(七)管轄與主管
1.一般情況第三百一十五條
2.婚姻訴訟程序
(1)法官的權限第三百一十五條a
(2)司法措施的變更第三百一十五條b
(八)寄養子女的監管第三百一十六條
(九)青少年保護方面的合作第三百一十七條
第四節子女的財產
一、子女財產的管理第三百一十八條
二、財產收益的使用第三百一十九條
三、子女財產的提取第三百二十條
四、可自由處分的財產
(一)贈予的財產第三百二十一條
(二)特留份第三百二十二條
(三)勞動所得及職業資金第三百二十三條
五、子女財產的保護
(一)保護措施第三百二十四條
(二)管理權的撤銷第三百二十五條
六、管理權的終止
(一)歸還子女第三百二十六條
(二)義務第三百二十七條
第五節受監護的未成年人
一、原則第三百二十七條a
二、法律地位
(一)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三百二十七條b
(二)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法律地位第三百二十七條c
第九章家庭
第一節供養義務
一、義務人第三百二十八條
二、供養請求第三百二十九條
三、被遺棄子女的供養第三百三十條
第二節家長權
一、取得家長權的條件第三百三十一條
二、家長權的效力
(一)家庭內部秩序第三百三十二條
(二)家長的義務第三百三十三條
(三)子女及孫子女的請求權
1.條件第三百三十四條
2.請求權的提出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二
第三節家庭財產
一、家庭基金第三百三十五條
二、不可分割的共有家產
(一)設定
1.設定的條件第三百三十六條
2.設定的形式第三百三十七條
(二)設定的期限第三百三十八條
(三)設定的效力
1.共有財產的利用第三百三十九條
2.管理和代表
(1)一般規定第三百四十條
(2)共有財產管理人的權限第三百四十一條
3.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第三百四十二條
(四)終止
1.終止的原因第三百四十三條
2.通知、無清償能力或結婚第三百四十四條
3.死亡第三百四十五條
4.分割第三百四十六條
(五)共有財產的盈利分配
1.條件第三百四十七條
2.經營權的撤銷第三百四十八條
第三百四十九條至第三百五十八條
第三百五十九條
第三分編成年人的保護
第十章自己預定的措施和依法應采取的措施
第一節自己預定的措施
第一分節喪失判斷能力之前的委托
一、原則第三百六十條
二、委托的設立和撤銷
(一)委托的設立第三百六十一條
(二)委托的撤銷第三百六十二條
三、委托效力的確認和委托的接受第三百六十三條
四、委托的解釋和補充第三百六十四條
五、委托的執行第三百六十五條
六、酬金和費用第三百六十六條
七、受托的撤銷第三百六十七條
八、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介入第三百六十八條
九、判斷能力的恢復第三百六十九條
第二分節患者預先做出的指示
一、原則第三百七十條
二、設立和撤銷第三百七十一條
三、突然失去判斷能力第三百七十二條
四、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介入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二節對無判斷能力人應適用的措施
第一分節由配偶或登記同性伴侶代理
一、代理權的條件和范圍第三百七十四條
二、代理權的行使第三百七十五條
三、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介入第三百七十六條
第二分節醫療事務的代理人
一、治療方案第三百七十七條
二、代理第三百七十八條
三、緊急情況第三百七十九條
四、精神障礙的治療第三百八十條
五、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介入第三百八十一條
第三分節居住在社會扶助院的人
一、扶助合同第三百八十二條
二、限制行動自由的措施
(一)條件第三百八十三條
(二)決定書和告知義務第三百八十四條
(三)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介入第三百八十五條
三、人格的保護第三百八十六條
四、對扶助院的監管第三百八十七條
第十一章主管機構采取的措施
第一節一般原則
一、目的第三百八十八條
二、輔從性和妥當性第三百八十九條
第二節監護制度
第一分節一般規定
一、成年人監護的條件第三百九十條
二、成年人監護的任務第三百九十一條
三、成年人監護的撤銷第三百九十二條
第二分節成年人監護的類型
一、輔助性監護第三百九十三條
二、代理性監護
(一)一般情形第三百九十四條
(二)財產的管理第三百九十五條
三、合作性監護第三百九十六條
四、多種監護的組合第三百九十七條
五、禁權性監護第三百九十八條
第三分節成年人監護的終止
第三百九十九條
第四分節成年人的監護人
一、監護人的任命
(一)一般條件第四百條
(二)被監護人及其近親屬的意愿第四百零一條
(三)數個監護人第四百零二條
二、妨礙和利益沖突第四百零三條
三、報酬和費用第四百零四條
第五分節成年人監護的執行
一、監護人職責的履行第四百零五條
二、和被監護人的關系第四百零六條
三、被監護人的自立第四百零七條
四、財產管理
(一)任務第四百零八條
(二)可支配的金額第四百零九條
(三)財產賬目第四百一十條
五、監護行為的報告第四百一十一條
六、特別事務第四百一十二條
七、謹慎義務和保密義務第四百一十三條
八、新事實第四百一十四條
第六分節成年人保護機構的協助
一、對賬目和報告的審查第四百一十五條
二、須征得成年人保護機構同意的行為
(一)法定情形第四百一十六條
(二)酌定情形第四百一十七條
(三)未經同意第四百一十八條
第七分節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介入
第四百一十九條
第八分節近親屬擔任監護人
第四百二十條
第九分節監護的終止
一、自然終止第四百二十一條
二、因解除而終止
(一)根據監護人的請求第四百二十二條
(二)其他情形第四百二十三條
三、臨時監護第四百二十四條
四、最終報告和賬目第四百二十五條
第三節扶助安置
一、扶助措施
(一)安置和治療第四百二十六條
(二)自愿進入第四百二十七條
二、安置及解除的主管權
(一)成年人保護機構第四百二十八條
(二)醫生
1.權限第四百二十九條
2.程序第四百三十條
三、定期審核第四百三十一條
四、信賴的人第四百三十二條
五、精神障礙的治療
(一)治療方案第四百三十三條
(二)沒有同意的治療第四百三十四條
(三)緊急情況第四百三十五條
(四)離開扶助機構前的面談第四百三十六條
(五)州法第四百三十七條
(六)限制行動自由的措施第四百三十八條
(七)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百三十九條
第十二章成年人保護的機制
第一節保護機構和管理權限
一、成年人保護機構第四百四十條
二、監管部門第四百四十一條
三、地域管轄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節保護成年人的程序
第一分節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保護程序
一、通知的權利義務第四百四十三條
二、對主管權限的審核第四百四十四條
三、臨時措施第四百四十五條
四、程序規則第四百四十六條
五、聽取意見第四百四十七條
六、合作義務和行政協助第四百四十八條
七、機構內的專家鑒定第四百四十九條
八、代理人第四百四十九條a
九、查詢資料第四百四十九條b
十、通知義務第四百四十九條c
第二分節法院的保護程序
一、訴訟標的和訴訟資格第四百五十條
二、訴訟理由第四百五十條a
三、起訴的期限第四百五十條b
四、暫停執行的效力第四百五十條c
五、初審法院的查問;重新決定第四百五十條d
六、扶助安置的特殊規定第四百五十條e
第三分節通用的規定
第四百五十條f
第四分節執行
第四百五十條g
第三節對第三人的效力與協作義務
一、秘密和信息第四百五十一條
二、保護措施對第三人的效力第四百五十二條
三、協作義務第四百五十三條
第四節法律責任
一、原則第四百五十四條
二、時效第四百五十五條
三、按照委托確定的責任第四百五十六條
第三編繼承法
第一分編繼承人
第十三章法定繼承
一、血親
(一)直系卑親屬第四百五十七條
(二)父母第四百五十八條
(三)祖父母第四百五十九條
(四)最后的繼承人第四百六十條
第四百六十一條
二、生存的配偶和登記的同性伴侶第四百六十二條
第四百六十三條至第四百六十四條
三、……第四百六十五條
四、州和市第四百六十六條
第十四章遺囑處分
第一節處分的能力
一、遺囑第四百六十七條
二、繼承協議第四百六十八條
三、無效的處分第四百六十九條
第二節可處分的財產
一、可處分的財產
(一)范圍第四百七十條
(二)特留份第四百七十一條
(三)……第四百七十二條
(四)向生存配偶的贈與第四百七十三條
(五)可處分財產的計算
1.債務的扣除第四百七十四條
2.生前贈與第四百七十五條
3.死者的保險第四百七十六條
二、繼承權的剝奪
(一)剝奪的原因第四百七十七條
(二)剝奪的效力第四百七十八條
(三)舉證責任第四百七十九條
(四)被剝奪繼承權的人資不抵債第四百八十條
第三節處分方式
一、一般情形第四百八十一條
二、費用和條件第四百八十二條
三、繼承人的指定第四百八十三條
四、遺贈
(一)遺贈的內容第四百八十四條
(二)交付第四百八十五條
(三)遺贈與遺產的關系第四百八十六條
五、普通的替代繼承第四百八十七條
六、委托的替代繼承
(一)指定的后繼承人第四百八十八條
(二)替代繼承的開始第四百八十九條
(三)擔保第四百九十條
(四)交付的效力
1.有交付義務的先繼承人第四百九十一條
2.指定的后繼承人第四百九十二條
(五)無判斷能力的直系卑親屬第四百九十二條a
七、基金第四百九十三條
八、繼承協議
(一)繼承人的指定和遺贈第四百九十四條
(二)放棄繼承權的協議
1.意義第四百九十五條
2.協議的依法失效第四百九十六條
3.債權人的權利第四百九十七條
第四節死因處分的形式
一、遺囑
(一)遺囑的形式
1.一般規定第四百九十八條
2.公證遺囑
(1)文書的制作第四百九十九條
(2)公職人員的協作第五百條
(3)證人的協作第五百零一條
(4)未經立遺囑人審閱或簽名
的遺囑第五百零二條
(5)協作公證遺囑的人第五百零三條
(6)公證遺囑的保管第五百零四條
3.自書遺囑第五百零五條
4.口述遺囑
(1)最后處分第五百零六條
(2)后續措施第五百零七條
(3)遺囑的失效第五百零八條
(二)撤銷和銷毀
1.遺囑的撤銷第五百零九條
2.遺囑的銷毀第五百一十條
3.后設立的遺囑文書第五百一十一條
二、繼承協議
(一)形式第五百一十二條
(二)解除和廢除
1.生前解除和廢除
(1)通過協議或遺囑第五百一十三條
(2)因不履行協議第五百一十四條
2.處分人死亡在后第五百一十五條
三、自由處分份額的減少第五百一十六條
第五節遺囑執行人
一、遺囑執行人的指定第五百一十七條
二、權利范圍第五百一十八條
第六節死因處分的無效及扣減
一、無效之訴
(一)無處分能力,違反法律或道德
的處分第五百一十九條
(二)形式上的瑕疵
1.一般規定第五百二十條
2.自書遺囑第五百二十條a
(三)無效之訴的時效第五百二十一條
二、扣減之訴
(一)扣減之訴的條件
1.一般規定第五百二十二條
2.對特留份繼承人的贈與第五百二十三條
3.繼承人的債權人之權利第五百二十四條
(二)扣減之訴的效力
1.一般規定第五百二十五條
2.特定物的遺贈第五百二十六條
3.生前贈與
(1)扣減之情形第五百二十七條
(2)返還第五百二十八條
4.死亡保險金第五百二十九條
5.用益權及定期金的贈與第五百三十條
6.替代繼承第五百三十一條
(三)扣減的順序第五百三十二條
(四)扣減之訴的時效第五百三十三條
第七節繼承協議之訴
一、生前移交財產第五百三十四條
二、扣減和返還
(一)扣減第五百三十五條
(二)返還第五百三十六條
第二分編繼承
第十五章繼承的開始
一、繼承開始的事由第五百三十七條
二、繼承開始的地點第五百三十八條
三、繼承人的要件
(一)能力
1.權利能力第五百三十九條
2.繼承資格的喪失
(1)喪失之原因第五百四十條
(2)對直系卑親屬的效力第五百四十一條
(二)繼承開始時尚生存
1.繼承人第五百四十二條
2.受贈人第五百四十三條
3.胎兒第五百四十四條
4.替代繼承第五百四十五條
四、宣告失蹤
(一)對失蹤人的繼承
1.判決許可占有和擔保第五百四十六條
2.返還第五百四十七條
(二)失蹤人的繼承權利第五百四十八條
(三)兩種情形的關聯第五百四十九條
(四)法定程序第五百五十條
第十六章繼承的效力
第一節保全措施
一、一般規定第五百五十一條
二、遺產的封存第五百五十二條
三、遺產的清單第五百五十三條
四、按規定管理遺產
(一)一般規定第五百五十四條
(二)繼承人不明第五百五十五條
五、遺囑的開啟
(一)呈交義務第五百五十六條
(二)遺囑的開啟第五百五十七條
(三)通知權利人第五百五十八條
(四)遺產的交付第五百五十九條
第二節遺產的取得
一、遺產的取得
(一)繼承人第五百六十條
(二)(廢除)第五百六十一條
(三)受贈人
1.遺贈的取得第五百六十二條
2.遺贈的標的第五百六十三條
3.債權人的權利第五百六十四條
4.扣減第五百六十五條
二、拒絕繼承
(一)拒絕的聲明
1.拒絕的權利第五百六十六條
2.拒絕的期限
(1)一般規定第五百六十七條
(2)制作遺產清單情形第五百六十八條
3.拒絕權的轉移第五百六十九條
4.拒絕的形式第五百七十條
(二)拒絕權的失效第五百七十一條
(三)共同繼承人之一拒絕第五百七十二條
(四)所有最先順位法定繼承人拒絕繼承
1.一般規定第五百七十三條
2.尚生存配偶的權利第五百七十四條
3.拒絕繼承而使后順位繼承人
獲利第五百七十五條
(五)拒絕期限的延長第五百七十六條
(六)遺贈的拒絕第五百七十七條
(七)債權人的保護第五百七十八條
(八)拒絕繼承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
第三節遺產清單
一、制作遺產清單的條件第五百八十條
二、制作程序
(一)遺產清單第五百八十一條
(二)公示催告第五百八十二條
(三)對債權和債務的清查第五百八十三條
(四)清查的結果第五百八十四條
三、制作遺產清單期間繼承人的地位
(一)遺產的管理第五百八十五條
(二)執行和訴訟;時效第五百八十六條
四、遺產清單的效力
(一)意思表示的期限第五百八十七條
(二)繼承人的聲明第五百八十八條
(三)接受遺產清單繼承的效力
1.根據清單承擔義務第五百八十九條
2.財產清單之外的責任第五百九十條
五、對保證債務的責任第五百九十一條
六、州或市鎮取得遺產第五百九十二條
第四節法定清算
一、清算的條件
(一)根據繼承人的請求第五百九十三條
(二)根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請求第五百九十四條
二、法定清算的程序
(一)管理第五百九十五條
(二)一般清算方式第五百九十六條
(三)按破產規則進行清算第五百九十七條
第五節返還遺產之訴
一、訴訟要件第五百九十八條
二、訴訟的效力第五百九十九條
三、訴訟時效第六百條
四、受遺贈人的返還遺產之訴第六百零一條
第十七章遺產的分割
第一節分割前的繼承人團體
一、繼承的效力
(一)繼承人團體第六百零二條
(二)繼承人的責任第六百零三條
二、請求分割遺產第六百零四條
三、分割的推遲第六百零五條
四、共同生活者的權利第六百零六條
第二節遺產分割的方法
一、一般規定第六百零七條
二、遺產分割的規則
(一)被繼承人的處分第六百零八條
(二)主管機構的協作第六百零九條
三、遺產分割的方法
(一)繼承人的權利平等第六百一十條
(二)份額的構成第六百一十一條
(三)某些遺產的分配及出售第六百一十二條
(四)生存配偶分得住房和家具第六百一十二條a
四、特定物品的分割規則
(一)不得分離的物品及家族文件第六百一十三條
(一)之二、農業財產第六百一十三條a
(二)被繼承人對繼承人的債權第六百一十四條
(三)設定擔保之遺產第六百一十五條
(廢除)第六百一十六條
(四)不動產
1.折價
(1)價格的計算第六百一十七條
(2)估價程序第六百一十八條
(五)農場和農用不動產第六百一十九條
第六百二十條至第六百二十五條
第三節補償
一、補償義務第六百二十六條
二、無繼承資格或拒絕繼承時的補償第六百二十七條
三、補償之要件
(一)實物或作價第六百二十八條
(二)贈與超過應繼份額第六百二十九條
(三)補償的計算方法第六百三十條
四、教育費用第六百三十一條
五、日常饋贈第六百三十二條
第六百三十三條
第四節分割終結及其效力
一、分割終結
(一)分割協議第六百三十四條
(二)繼承份額的協議第六百三十五條
(三)繼承開始前締結
貴州163的協議第六百三十六條
二、共同繼承人之間的擔保
(一)擔保義務第六百三十七條
(二)分割協議的撤銷第六百三十八條
三、對第三人的責任
(一)連帶責任第六百三十九條
(二)繼承人之間的追償第六百四十條
第四編物權法
第一分編所有權
第十八章總則
一、所有權的內容
(一)一般情況第六百四十一條
(二)動物第六百四十一條a
二、所有權的范圍
(一)組成部分第六百四十二條
(二)天然孳息第六百四十三條
(三)從物
1.定義第六百四十四條
2.例外第六百四十五條
三、數個所有權人
(一)按份共有
1.共有人之間的關系第六百四十六條
2.使用和管理規則第六百四十七條
3.日常管理行為第六百四十七條a
4.重大的管理行為第六百四十七條b
5.工程事務
(1)必要的工程第六百四十七條c
(2)有益的工程第六百四十七條d
(3)為美觀和方便的工程第六百四十七條e
6.對物的處分第六百四十八條
7.費用及支出的分擔第六百四十九條
8.約束力;不動產登記簿中的備注第六百四十九條a
9.開除出共同關系
(1)共有人第六百四十九條b
(2)其他權利人第六百四十九條c
10.共有關系的終止
(1)分割請求權第六百五十條
(2)分割方式第六百五十一條
(3)家養動物第六百五十一條a
(二)共同共有
1.情形第六百五十二條
2.效力第六百五十三條
3.終止第六百五十四條
(三)農場和農用不動產的共有第六百五十四條a
第十九章土地所有權
第一節標的物的取得及喪失
一、標的物
(一)不動產第六百五十五條
(二)從屬不動產的所有權第六百五十五條a
二、所有權的取得
(一)登記第六百五十六條
(二)取得方式
1.讓與第六百五十七條
2.先占第六百五十八條
3.新生土地第六百五十九條
4.滑坡
(1)一般規定第六百六十條
(2)持續滑坡第六百六十條a
(3)重新勘界第六百六十條b
5.取得時效
(1)普通時效第六百六十一條
(2)特殊時效第六百六十二條
(3)時效期間第六百六十三條
6.無主物及公物第六百六十四條
(三)登記請求權第六百六十五條
三、所有權的消滅第六百六十六條
四、司法措施
(一)所有權人不明第六百六十六條a
(二)法定機構不健全第六百六十六條b
第二節土地所有權的效力
一、土地所有權的范圍
(一)一般規定第六百六十七條
(二)界限
1.界限之標示第六百六十八條
2.劃界義務第六百六十九條
3.共同界限第六百七十條
(三)土地上的建筑物
1.土地及建筑材料
(1)所有權第六百七十一條
(2)補償第六百七十二條
(3)土地所有權的授予第六百七十三條
2.建筑物的越界第六百七十四條
3.地上權第六百七十五條
4.管道第六百七十六條
5.輕型建筑物第六百七十七條
(四)植物的種植第六百七十八條
(五)所有權人的責任
1.超越權利第六百七十九條
2.合法經營第六百七十九條a
二、所有權的限制
(一)一般情況第六百八十條
(二)讓與之限制;法定優先購買權
1.原則第六百八十一條
2.權利的行使第六百八十一條a
3.變更與放棄第六百八十一條b
4.共有和地上權第六百八十二條
5.農場及農用土地第六百八十二條a
第六百八十三條
(三)相鄰關系
1.過度損害第六百八十四條
2.挖掘和建造
(1)一般規定第六百八十五條
(2)州法的規定第六百八十六條
3.植物
(1)一般規定第六百八十七條
(2)州法的規定第六百八十八條
4.水流第六百八十九條
5.排水第六百九十條
6.穿越土地的線路和管道
(1)容忍義務第六百九十一條
(2)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護第六百九十二條
(3)新情況第六百九十三條
7.通行權
(1)必要的通行第六百九十四條
(2)其他通行第六百九十五條
(3)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備注第六百九十六條
8.圍欄第六百九十七條
9.設施之維護第六百九十八條
(四)進入他人土地
1.森林和牧場第六百九十九條
2.找回失物等第七百條
3.必要之情形第七百零一條
(五)公法上的限制
1.一般情況第七百零二條
2.土地改良第七百零三條
三、水泉
(一)所有權和役權第七百零四條
(二)改道第七百零五條
(三)水泉的截斷
1.損害賠償第七百零六條
2.恢復原狀第七百零七條
(四)共有水泉第七百零八條
(五)水泉的使用第七百零九條
(六)必須的用水第七百一十條
(七)征收
1.水泉第七百一十一條
2.土地第七百一十二條
第三節建筑物分層所有權
一、定義及標的物
(一)定義第七百一十二條a
(二)標的物第七百一十二條b
(三)處分行為第七百一十二條c
二、設立與終止
(一)設立文書第七百一十二條d
(二)界限和份額第七百一十二條e
(三)終止第七百一十二條f
三、管理及使用
(一)適用規定第七百一十二條g
(二)共同費用和支出
1.確定和分攤第七百一十二條h
2.分攤費用的擔保
(1)法定抵押權第七百一十二條i
(2)留置權第七百一十二條k
(三)共有人團體的行為能力第七百一十二條l
四、組織
(一)共有人大會
1.權限及章程第七百一十二條m
2.會議的召集及主持第七百一十二條n
3.表決權的行使第七百一十二條o
4.法定人數第七百一十二條p
(二)管理人
1.管理人的任命第七百一十二條q
2.管理人的罷免第七百一十二條r
3.管理人的職責
(1)執行管理使用規則和決議第七百一十二條s
(2)對外代表第七百一十二條t
第二十章動產所有權
一、標的物第七百一十三條
二、取得方式
(一)交付
1.占有的移轉第七百一十四條
2.保留所有權的協議
(1)一般規定第七百一十五條
(2)分期付款第七百一十六條
(3)占有改定第七百一十七條
(二)先占
1.無主物第七百一十八條
2.脫逃的動物第七百一十九條
(三)拾得遺失物
1.公告和尋找
(1)一般情形第七百二十條
(2)動物第七百二十條a
2.保管及拍賣第七百二十一條
3.所有權的取得和返還第七百二十二條
4.埋藏物第七百二十三條
5.有科研價值的物第七百二十四條
(四)外來物第七百二十五條
(五)加工第七百二十六條
(六)添附和混合第七百二十七條
(七)取得時效第七百二十八條
三、動產所有權的喪失第七百二十九條
第二分編他物權
第二十一章役權及土地負擔
第一節地役權
一、地役權標的物第七百三十條
二、設立與終止
(一)設立
1.登記第七百三十一條
2.設立文書第七百三十二條
3.為自己的土地設定地役權第七百三十三條
(二)終止
1.一般規定第七百三十四條
2.混同第七百三十五條
3.法定終止第七百三十六條
三、地役權的效力
(一)內容
1.一般規定第七百三十七條
2.依據登記第七百三十八條
3.需役地的新需求第七百三十九條
4.州法及地方習俗第七百四十條
5.數個權利人第七百四十條a
(二)維護第七百四十一條
(三)負擔的轉移第七百四十二條
(四)土地的分割第七百四十三條
第七百四十四條
第二節用益權及其他役權
一、用益權
(一)標的物第七百四十五條
(二)設立
1.一般規定第七百四十六條
2.(廢除)第七百四十七條
(三)終止
1.原因第七百四十八條
2.期限第七百四十九條
3.補償第七百五十條
4.返還
(1)返還義務第七百五十一條
(2)賠償責任第七百五十二條
(3)費用第七百五十三條
5.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第七百五十四條
(四)用益權的效力
1.用益權人的權利
(1)一般規定第七百五十五條
(2)天然孳息第七百五十六條
(3)利息第七百五十七條
(4)轉讓第七百五十八條
2.虛有權人的權利
(1)監督權第七百五十九條
(2)擔保權第七百六十條
(3)捐贈和法定用益權的擔保第七百六十一條
(4)未提供擔保的后果第七百六十二條
3.財產清單第七百六十三條
4.用益權人的義務
(1)標的物的維持第七百六十四條
(2)維護費、稅和其他費用第七百六十五條
(3)債務的利息第七百六十六條
(4)保險第七百六十七條
(五)特別情形
1.不動產
(1)孳息第七百六十八條
(2)用途第七百六十九條
(3)森林第七百七十條
(4)礦山第七百七十一條
2.消耗物及估價物第七百七十二條
3.債權
(1)收益范圍第七百七十三條
(2)清償及再投資第七百七十四條
(3)債權的轉讓第七百七十五條
二、居住權
(一)一般情況第七百七十六條
(二)居住權的范圍第七百七十七條
(三)費用第七百七十八條
三、地上權
(一)標的物及登記第七百七十九條
(二)設立文書第七百七十九條a
(三)內容、范圍及備注第七百七十九條b
(四)期限屆滿之效力
1.建筑物的歸屬第七百七十九條c
2.補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d
第七百七十九條e
(五)提前收回
1.條件第七百七十九條f
2.收回權利的行使第七百七十九條g
3.其他情形第七百七十九條h
(六)租金之擔保
1.設立抵押的請求權第七百七十九條i
2.抵押權的登記第七百七十九條k
(七)最長期限第七百七十九條l
四、對他人土地上水泉的權利第七百八十條
五、其他役權第七百八十一條
六、司法措施第七百八十一條a
第三節土地負擔
一、標的物第七百八十二條
二、設立與終止
(一)設立
1.取得和登記第七百八十三條
2.公法上的土地負擔第七百八十四條
第七百八十五條
(二)終止
1.一般規定第七百八十六條
2.清償
(1)債權人請求清償的權利第七百八十七條
(2)債務人請求清償的權利第七百八十八條
(3)清償的價額第七百八十九條
3.時效第七百九十條
三、效力
(一)債權人的權利第七百九十一條
(二)債務人的變更第七百九十二條
第二十二章不動產擔保
第一節一般規定
一、條件
(一)形式第七百九十三條
(二)擔保之債權
1.本金第七百九十四條
2.利息第七百九十五條
(三)標的物
1.用于擔保的不動產第七百九十六條
2.特定性
(1)單個不動產第七百九十七條
(2)數個不動產第七百九十八條
3.農業不動產第七百九十八條a
二、設立與終止
(一)設立
1.登記第七百九十九條
2.共有第八百條
(二)終止第八百零一條
(三)不動產整理
1.擔保的移轉第八百零二條
2.債務人宣告廢止第八百零三條
3.金錢補償第八百零四條
三、效力
(一)債權人權利的范圍第八百零五條
(二)房租和地租第八百零六條
(三)無時效限制第八百零七條
(四)保全
1.不動產貶值
(1)保全措施第八百零八條
(2)擔保和恢復原狀第八百零九條
2.所有權人無過錯之價值貶損第八百一十條
3.小部分土地的剔除第八百一十一條
(五)后設立的物權第八百一十二條
(六)擔保的順位
1.效力第八百一十三條
2.次序第八百一十四條
3.順位的空缺第八百一十五條
(七)擔保的實現
1.實現方式第八百一十六條
2.價金的分配第八百一十七條
3.擔保的范圍第八百一十八條
4.必要費用的擔保第八百一十九條
(八)土地改良時的擔保
1.順位第八百二十條
2.債權及擔保終止第八百二十一條
(九)對保險金的權利第八百二十二條
(十)債權人不明第八百二十三條
第二節不動產抵押
一、目的和性質第八百二十四條
二、設立及終止
(一)設立第八百二十五條
(二)終止
1.涂銷第八百二十六條
2.所有權人并非債務人第八百二十七條
3.抵押權的清除
(1)條件及程序第八百二十八條
(2)拍賣第八百二十九條
(3)官方估價第八百三十條
4.解除之通知第八百三十一條
三、抵押的效力
(一)所有權及擔保
1.全部轉讓第八百三十二條
2.部分轉讓第八百三十三條
3.通知債權人第八百三十四條
(二)債權的轉讓第八百三十五條
四、法定抵押權
(一)各州法律第八百三十六條
(二)聯邦私法
1.情形第八百三十七條
2.出賣人、共同繼承人、共有人第八百三十八條
3.工匠和承包人
(1)登記第八百三十九條
(2)順位第八百四十條
(3)優先權第八百四十一條
第三節抵押債券
一、一般規定
(一)目的和基礎債權的關系第八百四十二條
(二)類型第八百四十三條
(三)非債務人的所有權人的權利第八百四十四條
(四)轉讓和分割第八百四十五條
(五)抵押債券的債權及附屬約定
1.一般情況第八百四十六條
2.廢止第八百四十七條
(六)善意保護第八百四十八條
(七)債務人的抗辯第八百四十九條
(八)委托代理人第八百五十條
(九)支付地點第八百五十一條
(十)變更第八百五十二條
(十一)全部支付第八百五十三條
(十二)終止
1.債權人缺位第八百五十四條
2.涂銷第八百五十五條
(十三)催告債權人第八百五十六條
二、登記的抵押債券
(一)設立第八百五十七條
(二)轉讓第八百五十八條
(三)擔保、扣押和用益第八百五十九條
三、印刷的抵押債券
(一)設立
1.登記第八百六十條
2.抵押債券第八百六十一條
(二)善意保護第八百六十二條
(三)債權人的權利
1.行使第八百六十三條
2.轉讓第八百六十四條
(四)廢止第八百六十五條
第八百六十六條至第八百七十四條
第四節不動產債券的發行
一、不動產的債券第八百七十五條
第八百七十六條至第八百八十三條
第二十三章動產擔保
第一節質押和留置權
一、質押
(一)設立
1.債權人的占有第八百八十四條
2.牲畜的質押第八百八十五條
3.后順位的質押第八百八十六條
4.債權人轉質第八百八十七條
(二)終止
1.喪失占有第八百八十八條
2.返還第八百八十九條
3.債權人的責任第八百九十條
(三)效力
1.債權人的權利第八百九十一條
2.質押的范圍第八百九十二條
3.質押權的順位第八百九十三條
4.無效協議第八百九十四條
二、留置權
(一)條件第八百九十五條
(二)例外第八百九十六條
(三)資不抵債第八百九十七條
(四)效力第八百九十八條
第二節債權和其他權利的質押
一、一般規定第八百九十九條
二、設立
(一)普通債權第九百條
(二)有價證券第九百零一條
(三)代表貨物的證券和倉單第九百零二條
(四)后設立的質權第九百零三條
三、效力
(一)權利范圍第九百零四條
(二)設質之公司股份或份額的代表第九百零五條
(三)管理及清償第九百零六條
第三節典當
一、典當行
(一)許可第九百零七條
(二)期限第九百零八條
二、典當權
(一)設立第九百零九條
(二)效力
1.出賣典當物第九百一十條
2.對余額的權利第九百一十一條
(三)清償
1.回贖權第九百一十二條
2.典當行的權利第九百一十三條
三、附買回協議的收購第九百一十四條
四、州法第九百一十五條
第四節……
第九百一十六條至第九百一十八條
第三分編占有及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四章占有
一、定義和形式
(一)定義第九百一十九條
(二)原始占有與派生占有第九百二十條
(三)暫時中斷第九百二十一條
二、占有的移轉
(一)在場人之間第九百二十二條
(二)不在場人之間第九百二十三條
(三)未交付第九百二十四條
(四)證券所代表的貨物第九百二十五條
三、法律意義
(一)占有的保護
1.防衛權第九百二十六條
2.恢復占有之訴第九百二十七條
3.妨礙占有之訴第九百二十八條
4.失權和時效第九百二十九條
(二)權利的保護
1.所有權的推定第九百三十條
2.派生占有的所有權推定第九百三十一條
3.對占有人的起訴第九百三十二條
4.處分權和追回權
(1)交付的物第九百三十三條
(2)遺失物或盜贓第九百三十四條
(3)貨幣及無記名證券第九百三十五條
(4)惡意第九百三十六條
(5)占有不動產的權利推定第九百三十七條
(三)義務
1.善意占有人
(1)使用第九百三十八條
(2)補償第九百三十九條
2.惡意占有人第九百四十條
(四)時效第九百四十一條
第二十五章不動產登記
一、架構
(一)組成部分
1.一般規定第九百四十二條
2.記載
(1)應登記的不動產第九百四十三條
(2)不登記的不動產第九百四十四條
3.登記簿
(1)主簿第九百四十五條
(2)登記頁第九百四十六條
(3)共同登記頁第九百四十七條
(4)日記簿、證明文件第九百四十八條
4.法令
(1)一般情況第九百四十九條
(2)登記簿的電子化維護第九百四十九條a
5.官方測量第九百五十條
(二)登記簿的維護
1.區域
(1)管轄第九百五十一條
(2)跨區域的不動產第九百五十二條
2.不動產登記機構第九百五十三條
3.登記費第九百五十四條
(三)責任第九百五十五條
(四)行政監管第九百五十六條
(五)起訴
1.起訴資格第九百五十六條a
2.起訴程序第九百五十六條b
第九百五十七條
二、登記
(一)登記的權利
1.所有權和物權第九百五十八條
2.預告登記
(1)對人權第九百五十九條
(2)轉讓的限制第九百六十條
(3)臨時登記第九百六十一條
(4)后順位的權利登記第九百六十一條a
(二)備注
1.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第九百六十二條
2.代理第九百六十二條a
(三)登記的條件
1.申請
(1)申請登記第九百六十三條
(2)申請涂銷第九百六十四條
2.合法性
(1)合法性第九百六十五條
(2)合法性證明的補充第九百六十六條
(四)登記的方式
1.一般規定第九百六十七條
2.役權第九百六十八條
(五)通知義務第九百六十九條
三、不動產登記簿的公開性
(一)信息的告知與查詢第九百七十條
(二)公示第九百七十條a
四、效力
(一)未登記的效力第九百七十一條
(二)登記的效力
1.一般規定第九百七十二條
2.善意第三人第九百七十三條
3.惡意第三人第九百七十四條
五、涂銷和變更
(一)整理
1.不動產的分割第九百七十四條a
2.不動產的合并第九百七十四條b
(二)錯誤登記第九百七十五條
(三)簡易涂銷
1.無法律價值的登記第九百七十六條
2.其他登記
(1)一般情況第九百七十六條a
(2)異議第九百七十六條b
3.公開整理程序第九百七十六條c
(四)更正第九百七十七條
末章適用與施行規定
第一節舊法及新法的適用
一、一般規定
(一)無溯及力第一條
(二)溯及力
1.公序良俗第二條
2.新法的影響第三條
3.未取得的權利第四條
二、人格法
(一)行為能力第五條
(二)宣告失蹤第六條
(二)之二、戶籍的中央數據庫第六條a
(三)法人
1.一般規定第六條b
2.財務和審計機構第六條c
三、家庭法
(一)婚姻第七條
(一)之二、離婚
1.一般規定第七條a
2.未決的離婚訴訟第七條b
3.未決離婚訴訟的分居期限第七條c
(一)之三、婚姻的一般效力
1.一般規定第八條
2.姓名第八條a
3.原籍權第八條b
(二)1912年1月1日前結婚夫妻的
財產制第九條
(二)之二、1912年1月1日后結婚
夫妻的財產制
1.一般規定第九條a
2.聯合財產制轉變為收入分享制
(1)財產的變更第九條b
(2)優先權第九條c
(3)依照新法進行的財產制度
清算第九條d
3.聯合財產制的維持第九條e
4.法定或判決的分別財產制的
維持第九條f
5.婚姻協議
(1)一般規定第十條
(2)對第三人的效力第十條a
(3)適用新法第十條b
(4)依照舊法約定的分別財產制第十條c
(5)依照新法生效的婚姻協議第十條d
(6)財產制登記簿第十條e
6.夫妻財產清算時的債務清償第十一條
7.債權人的保護第十一條a
(三)親子關系的一般規定第十二條
(三)之二、收養
1.舊法的維持第十二條a
2.適用新法第十二條b
3.收養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第十二條c
4.收養中介的活動第十二條c之二
(三)之三、合法性的爭議第十二條d
(四)父權之訴
1.未決的訴訟第十三條
2.新的父權之訴第十三條a
(四)之二、確認和爭議親子關系的
訴訟期限第十三條b
(四)之三、撫養費第十三條c
(四)之四、子女的姓名第十三條d
(五)成年人的保護
1.現行措施第十四條
2.未決程序第十四條a
四、繼承
(一)繼承人和遺產轉移第十五條
(二)死因處分第十六條
五、物權法
(一)一般規定第十七條
(二)不動產登記的權利第十八條
(三)取得時效第十九條
(四)特殊所有權
1.他人土地上種植的樹木第二十條
2.區分所有權
(1)原有的分層所有權第二十條之二
(2)變更的分層所有權第二十條之三
(3)不動產登記的整理第二十條之四
(五)地役權第二十一條
(六)不動產擔保
1.抵押債券的確認第二十二條
2.不動產擔保的設立第二十三條
3.抵押債券的清償第二十四條
4.擔保的范圍第二十五條
5.不動產擔保的權利及義務
(1)一般規定第二十六條
(2)保全措施第二十七條
(3)通知和流轉第二十八條
6.順位第二十九條
7.抵押位置第三十條
8.……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
9.舊法與新法在擔保權利方面的
同一性第三十三條
10.舊法對原擔保類型的保持第三十三條a
11.轉換抵押債券的類型第三十三條b
(七)動產質押
1.形式第三十四條
2.效力第三十五條
(八)留置權第三十六條
(九)占有第三十七條
(十)不動產登記簿
1.登記簿的建立第三十八條
2.官方測量
(1)……第三十九條
(2)測量前不動產登記簿的采用第四十條
(3)測量期限和登記簿的采用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3.物權的登記
(1)登記方式第四十三條
(2)未登記的后果第四十四條
4.已廢除的物權第四十五條
5.登記簿的延期采用第四十六條
6.不動產登記簿建立前物權的
生效第四十七條
7.州法規定的形式第四十八條
六、時效第四十九條
七、合同形式第五十條
第二節施行與過渡規則
一、州民法的廢除第五十一條
二、州的補充規定
(一)州的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二條
(二)州沒有建立而由聯邦建立的
規則第五十三條
三、主管機構的指定第五十四條
四、公證形式
(一)一般規定第五十五條
(二)電子技術支持第五十五條a
五、用水權第五十六條
六至八第五十七條
九、債務追償及破產第五十八條
十、瑞士法及外國法的適用第五十九條
十一、廢除的聯邦民法第六十條
十二、最終規定第六十一條
譯后記:那片離天堂最近的地方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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