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9511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闡釋疑難問題與案例指導:融資租賃合同卷
- 作者:本書編寫組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6年7月
- 入庫時間:2016-7-26
- 定價:88
圖書內容簡介
針對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通過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以及合同法中有關融資合同的規定等司法實務應用的難點與熱點分章節討論,前半部分為疑難問題的分析,后半部分為案例指導。疑難問題的分析不討論或者涉及實際案例,所有案例全部作為第二大部分。其中案例個數約六十個左右。
圖書目錄
第一章融資租賃合同效力認定之釋疑()
第一節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何為融資租賃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中包含哪些內容?()
3如何認定融資租賃中的法律關系?()
4售后回租合同是否為融資租賃合同?()
5租賃物未取得經營許可時融資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6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時租賃物歸屬于誰?()
第二節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主要條款包括租賃物、租金、租賃期限等()
3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4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性質應符合要求()
5租賃物可以是動產,亦可以是房屋等不動產()
6租賃物所有權依法不得轉讓,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7委托購買租賃是合法有效的融資租賃交易形式()
8對于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合同,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9售后回租是合法的融資租賃交易形式()
10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第二章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問題之釋疑()
第一節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為何?()
2承租人應如何行使索賠權?()
3出租人應履行何種義務?()
4租賃期間租賃物歸屬于誰?()
5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法律性質為何?()
6出租人對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負有何種義務?()
7租賃物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8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何種義務?()
9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屬于誰?()
10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的法律后果為何?()
11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是否影響其支付租金的義務?()
12租賃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誰負擔?()
13出租人處分租賃物的,是否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14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的,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5租賃物的期滿補償()
第二節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有進行自主選擇的權利()
2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受領標的物()
3當事人可約定,索賠權由出租人轉讓給承租人()
4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出租人具有協助義務()
5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內容()
6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7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8融資租賃的租金,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利潤確定()
9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10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時,出租人享有免責權()
11承租人對于租賃物有妥善保管、使用的義務()
12承租人對于租賃物有維修義務()
13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屬約定不明的,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
14承租人索賠權的行使不影響租金給付義務的履行()
15在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16融資租賃合同存續期間,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的,承租人應負擔租金風險()
17出租人轉讓融資租賃合同債權的,得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的,債權受讓人可以解除合同()
18承租人未經出租人事先同意,在租賃物上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處分行為效力待定()
19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可以取得租賃物所有權()
20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如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
21因可歸責于承租人之事由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
第三章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問題之釋疑()
第一節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均可解約的情形有哪些?()
2出租人可解約的情形有哪些?()
3承租人可解約的情形有哪些?()
4解約后果的闡明規定是什么?()
5因租賃物毀損滅失而解約的后果是什么?()
6融資租賃合同受買賣合同影響而解約的后果是什么?()
第二節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承租人拒付租金,出租人享有索要租金或解除合同的選擇權()
2因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質量不合格,又無法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以請求法院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3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以投資入股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未進行催告的,不可以徑自解除合同()
5當事人約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出租人無須催告即可解除合同的,出租人解除合同無須進行催告()
6承租人拖欠租金達到兩期以上的,出租人進行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租賃物因可歸責于承租人之事由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融資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8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可以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9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合同自起訴狀到達相對人時起發生合同解除效力()
10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未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繼續支付解除前發生的租金()
11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債權人可以要求融資租賃合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2融資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適用風險負擔規則,繼續按期支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并對出租人進行補償()
第四章違約責任之釋疑()
第一節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出租人如何行使瑕疵擔保的免責權?()
2承租人不履行租金義務時,出租人的救濟手段有哪些?()
3承租人在何種情況下享有請求返還租金的權利?()
4出租人妨礙租賃物占有使用的規定是什么?()
5出租人在何種情況下要承擔妨礙索賠責任?()
6出租人在何種情況下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7承租人逾期付租的責任是什么?()
8承租人逾期付租時,對出租人的選擇權的規定是什么?()
9提前解約的損失賠償范圍是什么?()
10如何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第二節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租賃物不符合約定,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2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3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4在售后回租中,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由承租人承擔()
5融資租賃合同期限未屆滿,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取回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6融資租賃合同期限未屆滿,出租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行使租賃物取回權()
7出租人有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承租人不得向其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8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
9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出租人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但未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的,不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10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賠權,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11承租人自主選擇設備及供應商,沒有依賴出租人所作的任何聲明或陳述的,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12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1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及相應違約金()
14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不能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15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
16承租人或出租人認為租賃物價值嚴重偏離實際價值的,不得單方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章訴訟當事人及訴訟時效等其他事項之釋疑()
第一節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如何確定融資租賃糾紛訴訟中的第三人?()
2租金債務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3本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第二節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另一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當事人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出賣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不通知出賣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法院可以通知實際使用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受領標的物、索賠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專家法官疑難指導系列”作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業務庭一線法官組成,他們既直接審理民商事案件,又同時參與民商事重要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本套叢書不僅呈現了他們在審理案件和制定規則當中來回穿梭的知識總結,還對現 有司法解釋規則的細化提出了有益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