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9568
- 書名:碳排放交易法律保障機制的本土化研究
- 作者:王燕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6年6月
- 入庫時間:2016-8-1
- 定價:56
圖書內容簡介
作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已居首位的發展中國家,中國于2013年在北京、天津、上海、湖北、重慶、廣東、深圳七省市試點碳交易,并計劃于2017年推進全國性碳交易市場。我們七省市一定程度地移植了境外碳交易法律,但我們的體制、市場、法律體系、文化等能否適應這種減排機制尚需檢驗,亦需針對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現實、既往環境管制路徑和模式、市場主體等本土因素作出調整。本書立足于碳排放交易法律保障機制的本土化研究,正是試圖從理論上解構碳排放交易運作各環節的法律制度設計,評價其有效性,并基于境外碳交易市場立法和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特有的體制特征、法律體系、產業結構、所有制形式以及當前所處的工業化進程,重新建構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順利運作所需的各項法律保障機制。
圖書目錄
"目錄
導論
一、本書的研究對象
二、本書的研究方法
三、本書的內容和結構
第一章碳排放交易的基本理論、立法和實踐
一、碳排放交易的基本理論
(一)碳排放權權利性質的基本理論
(二)溫室氣體減排的基本理論
(三)溫室氣體減排的基本原則
(四)碳排放交易機制的優勢和缺陷
二、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立法及困境
(一)國際立法現狀
(二)全球減排立法的不足和困境
(三)全球減排治理的“下治”模式
(四)RTA下碳泄漏的應對——全球減排治理突圍的其他路徑
三、境外碳交易市場的立法及實踐
(一)芝加哥氣候交易所
(二)歐盟及其成員國碳排放交易的立法及實踐
(三)美國州際和州內碳排放交易的立法及實踐
(四)新西蘭碳排放交易立法及實踐
(五)加拿大聯邦及省政府的減排立法及實踐
(六)澳大利亞碳排放交易立法及實踐
(七)挪威及瑞士的碳排放交易體制
(八)日本全國及地區性碳排放交易市場
四、中國碳交易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及本土化障礙
(一)中國碳排放交易立法及試點
(二)中國境外移植碳交易法律的必要性
(三)中國移植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困境和障礙
五、本章小結
第二章碳排放總額限定、初始分配及碳預算機制
一、碳排放總額的限定機制
(一)碳排放總額限定標準
(二)碳排放總額的量化方法
(三)EUETS成員國碳排放總額限定的實踐
二、碳排放額初始分配機制
(一)碳排放額初始分配的原則
(二)碳排放額交易配額管理對象的確立
(三)碳排放額的初始分配方法的比較
(四)碳排放額初始分配數額的確定
三、碳預算機制
(一)碳預算的概念及意義
(二)碳預算機制的內容及境外實踐
四、中國七省市碳排放總額限定、初始分配、碳預算的規定及不足
(一)中國碳排放總額限定機制的構建
(二)中國七省市碳排放額初始分配機制的規定及不足
(三)中國碳預算機制的構建
五、本章小結
第三章碳排放交易的產權激勵機制
一、環境管制下產權制度的意義
(一)產權制度對于環境資源管理的意義
(二)環境資源管理公有制和私有制手段的比較
二、碳交易體制下產權機制的運用
(一)西方學者觀點一:完全的私有財產制
(二)西方學者觀點二:混合財產制
(三)中國學者觀點:用益物權、準物權或新財產權
三、碳排放額產權化的立法實踐及困境
(一)碳排放額產權化的立法實踐
(二)碳排放額產權化的立法困境
四、碳交易體制下產權機制的局限性
(一)產權界定及保護的成本
(二)產權機制的靜態性
(三)產權所有人對長期產權的短期“貼現”
(四)產權的主權邊界
(五)產權機制作用的非全面性
五、本章小結
第四章碳價調控機制
一、碳價調控的原因及功能定位
(一)碳價調控的原因
(二)碳價調控機制的功能定位
二、境外碳交易市場調整碳價的不同機制
(一)數量調整機制
(二)限價調整機制
三、境外碳價調控的經驗和啟示
(一)法律確定性和靈活性之間的選擇
(二)建立積極的碳價調控機制
四、中國七省市碳價調控機制的設置及不足
(一)中國七省市碳價調控機制的設置
(二)中國七省市碳價調控機制的不足
五、本章小結
第五章碳交易市場的履約保障機制
一、碳交易市場的履約理論
(一)個人及機構守法的基本理論
(二)碳交易履約理論
二、碳交易市場履約保障機制的構成要素
(一)控排實體履約的正面促進因素
(二)控排實體履約的負面障礙因素
三、中國七省市碳交易市場履約保障機制的規定
(一)降低履約成本的法律規定
(二)我國七省市碳排放監控、報告及核查機制
(三)控排企業違約懲罰機制
四、中國七省市碳交易市場的履約實踐及其檢討
(一)對七省市履約保障機制正面促成因素的檢討
(二)七省市履約障礙排查的負面障礙因素檢視
五、本章小結
第六章碳交易市場的外部鏈接機制
一、碳交易市場外部鏈接的基本理論
二、碳交易市場外部鏈接的收益和風險
(一)碳交易外部鏈接的收益
(二)碳交易市場外部鏈接的風險
三、碳交易市場外部鏈接法律制度的同化
(一)外部鏈接機制下的無須同化的法律制度
(二)外部鏈接時應予同化的法律制度
四、京都體制下的鏈接機制
五、境外碳交易市場外部鏈接的實踐
(一)以EUETS為代表的碳排放額出口的單向鏈接機制
(二)以挪威、新西蘭等為代表的排放額進口單向鏈接機制
(三)以RGGI、CARB為代表的“以項目為載體”的鏈接機制
(四)碳排放市場雙向鏈接機制的談判
六、境外碳交易市場鏈接機制的經驗總結
(一)鏈接的談判對象
(二)碳交易市場外部鏈接的關鍵——總額限定的共識
(三)積極應對鏈接風險
(四)選擇適當的鏈接形式
七、中國七省市碳交易外部鏈接機制的規定及構建
(一)在CCER項目中設置篩除機制
(二)建立七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場之間的鏈接機制
(三)選擇穩定的境外碳排放交易市場進行單向鏈接談判
(四)設置風險應對或鏈接退出機制
八、本章小結
第七章碳排放交易公眾參與機制
一、碳交易體制下公眾參與機制的重要性及內涵
(一)環境政策公眾參與機制的重要性
(二)碳交易公眾參與機制的內涵
二、境外碳交易公眾參與機制的實踐
(一)EUETS成員國的公眾參與機制
(二)美國加州CARB的公眾參與機制
三、中國碳交易公眾參與機制的不足及完善
(一)碳交易公眾參與的制度依據
(二)七省市碳交易公眾參與的實踐
(三)碳交易公眾參與機制的不足及完善
四、本章小節
第八章碳排放交易及溫室氣體減排的救濟機制
一、境外碳交易體制下的行政及違憲救濟機制
(一)控排企業質疑碳排放立法及碳排放額分配的救濟機制
(二)管制機關征收或征用碳排放額的救濟機制
二、境外碳交易體制下的民事救濟機制——公民環境訴訟
(一)溫室氣體排放訴訟的訴由
(二)溫室氣體排放公民訴訟的訴訟資格障礙——以美國法為例
三、境外碳交易救濟機制的啟示
(一)歐美不同的訴訟資源配置及原因
(二)依托在私益救濟機制上的公益救濟機制的欠缺
四、中國碳交易救濟機制的規定和完善
(一)中國碳交易救濟機制的內容
(二)中國碳交易救濟機制的不足及完善
五、本章小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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