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重要氣象設施建設規劃要求,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征求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
(二)刪去第三十條第三款中的“資格”。
(三)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
(四)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
(五)刪去第三十九條中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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