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3602
- 書名:保理合同糾紛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 作者:李超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7年7月
- 入庫時間:2017-7-19
- 定價:78
圖書內容簡介
"目前,我國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場。但由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上的缺乏,造成審理保理合同糾紛中裁判隨機性很大,欠缺裁判經驗的問題比較突出。
本書從案件裁判思路、審理程序、法律適用等多角度梳理了國內保理合同糾紛中的重點、疑難問題,收錄了35個典型案例并提煉出對應的裁判規則。全書包括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列出了保理合同糾紛疑難問題20項,分別闡釋其裁判思路、裁判規則、法律適用依據等;第二部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較為全面地收錄了與保理合同糾紛有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地方法規、政策性文件、法院裁判指導意見等,為讀者提供了全面實用的法律指引。"
圖書目錄
"目錄
Contents
第一部分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一、保理與保理合同
【裁判規則】依法成立、具有從事保理業務資質的保理商,以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與債權人訂立保理合同,約定向債權人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保理商與債權人之間形成保理合同法律關系。 /
二、案由的確定
【裁判規則】保理合同為無名合同,案由可以確定為保理合同糾紛。 /
三、管轄的確定
【裁判規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為保理合同附件的一部分,與保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構成完整的保理合同項下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債務人對《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的確認,應當視為其接受保理合同相關條款的約束。 /
【裁判規則】擔保合同作為保理合同的從合同,其管轄約定與保理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保理合同的約定為準;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 /
【裁判規則】保理合同與基礎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不一致,或者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依據保理合同的約定確定爭議解決方式或管轄法院。 /
四、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裁判規則】保理商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如果債務人就基礎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享有抗辯權、抵銷權等提出抗辯的,可以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
五、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裁判規則】有追索權保理,無論應收賬款因何種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權向債權人追索已付融資款項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額款項,或者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 /
六、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
【裁判規則】在隱蔽型保理中,保理商和債權人可以約定,僅在約定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出現后,才將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債務人。未將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債務人時,債務人已將債務履行完畢的,保理商無權主張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 /
七、信用保險保理合同與雙保理
【裁判規則】信用保險保理下,保險公司如果拒絕受理債權人索賠請求或者拒賠,保理商可徑行向債權人主張無條件回購應收賬款。 /
八、國內商業發票貼現協議的性質
【裁判規則】國內商業發票貼現是國內保理業務的一種,有關國內商業發票貼現協議的糾紛應按保理合同處理。 /
九、保理與債權轉讓的區別
【裁判規則】一般的應收賬款轉讓不屬于應收賬款融資模式,債權轉讓一經生效,受讓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即消滅,不能對原債權人及債務人同時主張債權。 /
【裁判規則】應收賬款二重轉讓的場合下,應當以讓與時間先后順序為標準,時間在先者優先。如果兩次的債權轉讓均通知了債務人,則先到達債務人的通知效力優先。 /
十、保理與借貸的區別
【裁判規則】保理商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名為保理合同,經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基礎合同,無法實現應收賬款的轉讓,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構成要件,應按照借貸法律關系處理。 /
十一、有追索權保理商的權利主張
【裁判規則】有追索權保理場合下,保理商可以主張債務人履行應收賬款清償義務,亦可同時主張債權人承擔回購義務,保理合同約定排除保理商同時主張權利的除外。 /
【裁判規則】債務人未依照債權轉讓通知的要求履行給付義務,有追索權保理商可以單獨向其主張履行應收賬款給付義務,這一主張不以向債權人主張履行回購義務為前提。 /
十二、未來應收賬款的轉讓
【裁判規則】保理商與債權人訂立的以轉讓未來應收賬款為基礎的保理合同為有效合同,有關行政規章對轉讓未來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禁止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 /
十三、虛假應收賬款與保理合同的效力
【裁判規則】對于因虛構或偽造基礎合同而生的虛假應收賬款,債務人錯誤地加以確認,在有證據證明這一事實的情況下,保理商不能基于債權轉讓關系向債務人主張履行清償義務。
【裁判規則】在應收賬款不實的情況下,債務人對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等材料不做認真核對審查,即作出與事實不符的確認和承諾,使保理商確信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并發放保理融資款,事后給保理商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裁判規則】辦理保理業務本身不具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性質,對債權人享有其他債權的第三人(保理合同之外),以債權人向保理商轉讓應收賬款損害了其權益為由,請求確認保理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裁判規則】債權人偽造或虛構基礎合同,債務人亦未實際確認應收賬款,保理商無惡意串通行為,而且不以欺詐為由行使合同撤銷權的,保理商與債權人訂立的保理合同為有效合同。
【裁判規則】在保理合同糾紛案件中,債務人抗辯保理商或債權人提交的基礎合同、應收賬款確認書等證據材料是偽造的,應當就這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
十四、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形式與效力
【裁判規則】保理商可以作為債權讓與通知主體,通知債務人應收賬款轉讓事宜。未經通知或不能證明通知已經到達債務人的,應收賬款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是否收到通知,不影響保理合同效力。 /
【裁判規則】債務人與保理商或債權人對于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具體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債務人在發票清單或相關回執上簽章確認的,視為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應收賬款轉讓登記不能作為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不能免除通知的義務。 /
十五、應收賬款轉讓的登記與查詢
【裁判規則】保理商在央行應收賬款質押系統進行應收賬款轉讓登記,不能免除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在債務人未收到債權讓與通知的情況下,應收賬款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
【裁判規則】債權人向保理商轉讓的應收賬款雖經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登記,但有證據證明應收賬款是虛假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應收賬款轉讓登記。 /
十六、 債務人的抗辯權與抵銷權
【裁判規則】債務人因基礎合同附有履行條件,而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在應收賬款轉讓后可以向保理商主張。尚不具備履行應收賬款給付義務條件的,不影響應收賬款轉讓的效力。
【裁判規則】債務人因基礎合同而享有的抗辯權、抵銷權,可以采取合同約定的方式予以放棄,債務人明確表示放棄抗辯權、抵銷權的,不得再向保理商主張。 /
十七、基礎合同的履行與變更對保理合同的影響
【裁判規則】債務人抗辯已將基礎合同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結合債務人提交的發票、付款憑證等證據,判斷其是否與保理合同中應收賬款相關資料對應。兩者不能對應,且不能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其他業務往來的,認定債務人的抗辯不成立。 /
十八、保理專戶相關問題
【裁判規則】用于接收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的專用賬戶,雖然以債權人名義開立,但債權人將賬戶內資金特定化并移交保理商占有, 由保理商實際控制,該賬戶應認定為“保理專戶”。債務人因給付錯誤付款至保理專戶的,可以以保理專戶的實際控制人——保理商為被告,向其主張權利。 /
【裁判規則】債務人雖然向債權人清償了應收賬款債務,但是未按照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要求將款項支付至保理專戶,保理商主張債務人清償行為無效的,應予支持。 /
【裁判規則】債務人依債權人指示將應收賬款支付至指定賬戶,后又依約將應收賬款支付至保理專戶,構成重復給付,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行使追償權。 /
十九、應收賬款轉讓與質押權利沖突的解決
【裁判規則】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為質權成立的必備要件,當應收賬款登記內容與合同約定不符時,法院應結合保理合同與質押合同的特點加以判斷,確認應收賬款登記的性質是轉讓登記還是質押登記。 /
二十、保理中的擔保問題
【裁判規則】保理中的基礎合同被確認系偽造或虛構,但保理合同未被撤銷或確認無效,仍為有效合同;擔保人與保理商的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
【裁判規則】保理合同的擔保人與基礎合同的買方同為一人,保理商既可基于擔保合同主張其承擔擔保責任,也可基于應收賬款轉讓主張其履行應收賬款清償義務。 /
【裁判規則】保理合同的保證人同時也是基礎合同的買方,在履行保證債務后,如果因基礎合同未實際履行而不負應收賬款給付義務,可以向債權人行使保證人的追償權。 /
第二部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核心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節錄)
(1999年12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8日)
二、法院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節錄)
(2015年12月24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商事審判中需要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節錄)
(2015年3月)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理
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一)》的通知
(2014年11月19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理
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二)》的通知
(2015年8月12日)
三、銀行保理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4月3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銀行保理融資業務管理的通知
(2013年7月31日)
中國銀行業協會關于印發《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范》的通知
(2016年8月23日)
中國銀行業協會關于印發《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自律公約》的通知
(2009年7月3日)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2007年9月30日)
四、商業保理
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
(2012年6月27日)
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試點實施方案的復函
(2012年10月9日)
天津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
(2013年11月27日)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務委員會關于做好應收賬款質押及轉讓業務登記和查詢工作的通知
(2014年9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制訂的《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4年7月8日)
五、國際條約
國際保理公約
(1988年5月28日)
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款轉讓公約
(2001年12月12日)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秘書處關于《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款轉讓公約》的解釋性說明
(20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