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3855
- 書名:審判業務專家是怎樣煉成的(胡云騰大法官傾情推薦!全國首屆審判業務專家、最高人民法院原審判長蔡小雪三十多年法官生涯淬煉的審
- 作者:蔡小雪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7年8月
- 入庫時間:2017-8-10
- 定價:58
圖書內容簡介
這本書凝聚了一個有著三十余年審判經驗的資深法官的裁判方法、思維與技能,是一本鍛煉法律人思維的指導書。作者精選了自己曾親自辦理的12個典型案例,全面展現法官審理案件發現問題、分析問題的途徑方法及適用法律的過程。既有真實斷案推理過程的坦陳,又總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論。
圖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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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蹺”的背后
——香港K飯店有限公司訴咸陽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行為案
根據以往審理案件的經驗,筆者感覺這些蹊蹺問題的后面,申訴人肯定有意向法庭隱瞞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往往與影響裁判的事實有著緊密聯系,如果忽略它,有可能作出錯誤的裁判,有損司法的公正。只有查清這些蹊蹺背后的問題,才能找到隱藏的原因,避免作出錯誤的裁判。正因為該案存在三個蹊蹺的問題,合議庭決定到當地閱卷,并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隱藏的爭議
——周某等11人訴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變更登記案
法官在辦案時,發現行政、民事爭議同時存在的,盡可能摸清原告的真實意圖,查清其中隱藏的爭議。法官不要跟著原告及其代理人的思路走,而是要緊緊圍繞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與合法性審查無關的民事爭議問題,一般不宜表態。若原告堅持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在各方當事人愿意接受調解的情況下,可以就民事糾紛進行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決,同時釋明民事爭議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疑團的辨析
——小里坊組、劉某等四人訴宜春市袁州區政府山林確權申訴案
因時間久遠以及歷史原因,導致情況變遷、證據滅失、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無法收集到相關證據。人民法院在對此類案件事實認定時,應當適用優勢證據的標準進行確認;在適用法律、法規上,應結合當時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和本著有利于社會穩定、有利于生產和發展、有利于促進團結的方向,進行綜合判斷。只要原則上符合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利益的平衡
——白露村第二村民小組訴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政府土地確權申訴案
法院在審理土地確權案件中,往往因歷史的原因,導致很多證據已經滅失,案件的各方當事人都難以提供證明自己主張事實的證據。此類案件采取優勢證明的標準,確定案件事實。因此,難免與事實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故處理時采取“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解決這類案件要對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進行平衡,不僅要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還要對涉案的相關處理決定、判決一并進行考慮,確定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不發生大的偏差。
行民交叉案件的處理
——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登記申訴案
在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中,民事爭議事實是行政案件的基礎事實的,可先進行民事訴訟,中止行政訴訟;當事人請求一并審理的,可以一并審理。當事人堅持只提起行政訴訟,不提起民事訴訟,經審查,涉及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民事事實中沒有證據證明存在法律禁止行為的,可以推定他們之間已形成的民事事實成立。
受傷職工的權益保護
——劉某訴米泉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抗訴案
根據我國《憲法》第45條、《勞動法》第1條及有關工傷保險的法律規范規定,在處理工傷保險問題中,突出了對職工權利的保護,偏重職工的權利和用人單位的義務。可以說,有關工傷保險的立法是以職工為權利本位,以用人單位為義務本位。因此,在有關工傷保險法律規范中規定“應當認定工傷”不明確的,應當從寬適用。在對有關規定中的“工作原因”存在縮小解釋與擴張解釋都有一定道理時,適用擴張解釋更符合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
細節與真相
——公某訴吉林市煙草專賣局登記保存行為并附帶行政賠償抗訴案
在行政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往往真偽難辨或關鍵情節缺乏相應的證據,使法官對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為了接近案件事實的真相,法官在庭審、聽證或詢問中,對雙方當事人敘述矛盾的事實或提供相反證據的,應向各方當事人或者證人進行詳細詢問,詢問中要特別注意細節,從他們各自敘述中,找到哪些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哪些不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從而去偽存真,使法官認定的事實更接近真相。
心結的解開
——鐘某訴海南省工商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一些行政案件是由于民事主體的雙方當事人因誤解或者沖突引發的。這類糾紛的根源,是要解決民事主體之間的誤解或沖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了解他們的心結所在。在講清法律問題的基礎上,對心結產生的問題進行疏導,若能解開心結,糾紛將會順利解決。
因起名引起的立法解釋
——“北雁云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戶籍行政登記請示案
因每個人所處的環境、經歷,涉及的領域等眾多的不同,對法律條文的解讀會出現很大的差異。作為法官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律條文的一般文字表述上,還應從立法的原意、對社會的導向以及將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才能作出結論。必要時,應報請上級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請立法機關作出立法解釋。
行政協調中的利益衡量
——青島W熱電有限公司訴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應急預案行為上訴案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對法律規定不明確,法院無論作出何種判決都難以解決實質問題時,可以采取協調的方式。協調時應全面衡量公共利益、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所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不信任的消除
——天津市H醫院訴天津市衛生局醫療糾紛行政處理再審案
法官要想調解成功,首先要取得當事人的信任。若當事人不信任,調解工作很難進行下去。要取得當事人信任,就要從小事上關心或者理解他們,了解他們的困難,對他們的困難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并設身處地地站在他們的角度考慮問題,使他們體會到法官確實是在為他的利益考慮,法官提出的建議或者意見,才有可能被他們接受,調解工作才能順利進行。
解除行政協議的可訴性
——張某訴石家莊市政府、平山縣漁政站解除行政協議申訴案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職權單方變更或者解除行政協議的行為,行政相對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如果遇到學術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法律問題,為避免草率作出裁判,除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外,還有可能誤導全國各級法院對相關問題的裁判。對有爭議的法律問題都要召開論證會,聽取相關方面的學者、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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