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主要在三個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擴大了法律的調整范圍,同時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和服務的業務范圍。
二是進一步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比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三是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一章,對聯合社的成員資格、注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等作了規定。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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