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6278
- 書名:19.刑事訴訟法一本通【第六版】
- 作者:法規應用研究中心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8年3月
- 入庫時間:2018-3-12
- 定價:49
圖書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2018年開始進行對刑事訴訟法一本通第六次改版,豐富了其內容,增強了其實用性,以達到“應辦案所需,適教學所用”的目標。該書以主體法的條文為序,逐條穿插關聯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復和部分地方規范性文件,以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是廣大師生及相關實務人士查閱、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專門機關職權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第六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平等
適用法律原則】
第七條【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原則】
★第八條【檢察院法律監督原則】
第九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條【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審判公開原則辯護原則】
第十二條【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制度】
★第十四條【訴訟權利的保障與救濟】
★第十五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六條【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十七條【刑事司法協助】第二章管轄★第十八條【立案管轄】
第十九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四條【地區管轄】
★第二十五條【優先管轄移送管轄】
★第二十六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專門管轄】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條【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九條【辦案人員違反禁止行為的回避】
第三十條【決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一條【回避制度的準用規定】第四章辯護與代理★第三十二條【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辯護人的范圍】
第三十三條【委托辯護的時間辯護告知】
第三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偵查期間的辯護】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會見、通信】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卷宗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向辦案機關申請調取證據】
★第四十條【辯護人向辦案機關告知證據】
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收集材料辯護律師申請取證
及證人出庭】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行為禁止追究辯護人刑事責任
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三條【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四十四條【訴訟代理】
第四十五條【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執業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七條【妨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
的救濟】第五章證據第四十八條【證據的含義及法定種類】
第四十九條【舉證責任】
★第五十條【依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第五十一條【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的證據要求】
★第五十二條【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行政執法
辦案證據的使用證據保密偽造、隱匿、
毀滅證據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據確實、充分的
法定條件】
★第五十四條【非法證據排除】
第五十五條【檢察院對非法收集證據的法律監督】
第五十六條【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調查申請排除
非法證據】
第五十七條【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
第五十八條【庭審排除非法證據】
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的質證與查實有意作偽證或隱
匿罪證的責任】
★第六十條【證人的范圍和作證義務】
第六十一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二條【對特定犯罪中有關訴訟參與人及其近親
屬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
第六十三條【證人作證補助與保障】第六章強制措施★第六十四條【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取保候審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第六十六條【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六十七條【保證人的法定條件】
第六十八條【保證人的法定義務】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一般規定和特別
規定對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七十條【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與執行】
第七十一條【保證金的退還】
★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的執行處所與被監視居住人的權
利保障】
第七十四條【監視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對被監視居
住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七十六條【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督與監控】
第七十七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第七十八條【逮捕的批準、決定與執行】
★第七十九條【逮捕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條【拘留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一條【異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條【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三條【拘留的程序與通知家屬】
第八十四條【拘留后的訊問與釋放】
第八十五條【提請逮捕】
第八十六條【審查批準逮捕】
第八十七條【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八十八條【批準逮捕與不批準逮捕】
第八十九條【提請批捕對其審查處理】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對不批準逮捕的異議】
第九十一條【逮捕的程序與通知家屬】
第九十二條【逮捕后的訊問】
第九十三條【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第九十四條【強制措施的撤銷與變更】
第九十五條【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與決定程序】
第九十六條【對不能按期結案強制措施的變更】
第九十七條【法定期限屆滿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九十八條【偵查監督】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第九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一百條【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和裁判】
第一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一并審判及例外】第八章期間、送達★第一百零三條【期間及其計算】
第一百零四條【期間的耽誤及補救】
第一百零五條【送達】第九章其他規定第一百零六條【本法用語解釋】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立案★第一百零七條【立案偵查機關】
第一百零八條【報案、舉報、控告及自首的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程序及
保障】
第一百一十條【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審查】
第一百一十一條【立案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第二章偵查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偵查】
第一百一十四條【預審】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違法偵查的申訴、控告與處理】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訊問的主體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訊
問地點】
第一百一十七條【傳喚、拘傳訊問的地點、持續期間及
權利保障】
第一百一十八條【訊問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聾、啞犯罪嫌疑人訊問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
第一百二十一條【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第三節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
第一百二十三條【詢問證人的告知事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詢問證人筆錄】
第一百二十五條【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第四節勘驗、檢查
★第一百二十六條【勘驗、檢查的主體和范圍】
第一百二十七條【犯罪現場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勘驗、檢查的手續】
第一百二十九條【尸體解剖】
第一百三十條【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檢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勘驗、檢查筆錄制作】
第一百三十二條【復驗、復查】
第一百三十三條【偵查實驗】第五節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條【搜查的主體和范圍】
第一百三十五條【協助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持證搜查與無證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搜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八條【搜查筆錄制作】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三十九條【查封、扣押的范圍及保管、封存】
第一百四十條【查封、扣押清單】
第一百四十一條【扣押郵件、電報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第七節鑒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鑒定的啟動】
★第一百四十五條【鑒定意見的制作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告知鑒定意見與補充鑒定、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第八節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條【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和批準手續】
★第一百四十九條【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長
程序】
第一百五十條【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保密及獲取材
料的用途限制】
第一百五十一條【隱匿身份偵查及其限制控制下交付
的適用范圍】
第一百五十二條【技術偵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證據的特
別規定】第九節通緝
★第一百五十三條【通緝令的發布】第十節偵查終結
★第一百五十四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五條【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七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第一百五十九條【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第一百六十條【偵查終結的條件和手續】
第一百六十一條【撤銷案件及其處理】第十一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檢察院自偵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六十三條【檢察院自偵案件的逮捕、拘留】
第一百六十四條【檢察院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
訊問】
第一百六十五條【檢察院自偵案件決定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條【檢察院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第三章提起公訴★第一百六十七條【檢察院審查決定公訴】
★第一百六十八條【審查起訴的內容】
第一百六十九條【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條【審查起訴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條【證據收集合法性說明補充偵查】
第一百七十二條【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條【不起訴的情形及處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不起訴決定的宣布與釋放被不起
訴人】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七十六條【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七十七條【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三編審判
第一章審判組織★第一百七十八條【合議庭與獨任審判合議庭的組成】
第一百七十九條【合議庭評議規則】
第一百八十條【合議庭評議案件與審判委員會討論
決定案件】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第一節公訴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條【庭前審查】
★第一百八十二條【開庭前的準備】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八十四條【檢察院派員出庭】
第一百八十五條【開庭】
第一百八十六條【宣讀起訴書與訊問、發問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證人出庭鑒定人出庭】
第一百八十八條【強制證人到庭及其例外對無正當理
由拒絕作證的處罰】
第一百八十九條【對出庭證人、鑒定人的發問與詢問】
第一百九十條【調查核實實物證據與未到庭證人、鑒
定人的言詞證據】
第一百九十一條【庭外調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九十二條【調取新證據申請通知專業人士出庭】
第一百九十三條【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與被告人最后
陳述】
第一百九十四條【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評議與判決】
第一百九十六條【宣告判決】
第一百九十七條【判決書署名與權利告知】
第一百九十八條【延期審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庭審中補充偵查期限】
第二百條【中止審理】
第二百零一條【法庭筆錄】
第二百零二條【公訴案件的審限】
第二百零三條【檢察院對法庭審理的法律監督】第二節自訴案件
★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適用范圍】
第二百零五條【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
第二百零六條【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與撤訴自訴
案件的審限】
第二百零七條【自訴案件中的反訴】第三節簡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條【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第二百零九條【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條【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公訴案件檢
察院派員出庭】
第二百一十一條【簡易程序的法庭調查】
★第二百一十二條【簡易程序的法庭辯論】
★第二百一十三條【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及保留】
第二百一十四條【簡易程序的審限】
★第二百一十五條【轉化普通程序】第三章第二審程序★第二百一十六條【上訴主體及上訴權保障】
第二百一十七條【抗訴主體】
第二百一十八條【請求抗訴】
★第二百一十九條【上訴、抗訴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上訴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條【抗訴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全面審查原則】
第二百二十三條【二審開庭審理與不開庭審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二審檢察院派員出庭】
第二百二十五條【二審對一審判決的處理】
第二百二十六條【上訴不加刑原則及其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條【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處理】
第二百二十八條【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九條【二審后對一審裁定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條【發回重審案件審理期限的計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二審法律程序適用】
第二百三十二條【二審的審限】
第二百三十三條【終審判決、裁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
保管與處理】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核準權】
★第二百三十六條【死刑核準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核準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死刑復核合議庭組成】
第二百三十九條【最高法院復核后的處理】
第二百四十條【最高法院復核的程序要求及最高檢
察院的監督】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第二百四十一條【申訴的主體和申訴的效力】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申訴應當重新審判的法定情形】
第二百四十三條【提起再審的主體、方式和理由】
第二百四十四條【再審法院】
第二百四十五條【再審的程序及效力】
第二百四十六條【再審中的強制措施中止原判決、
裁定執行】
第二百四十七條【再審的審限】
第四編執行
第二百四十八條【執行依據】
第二百四十九條【無罪、免除刑事處罰判決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條【執行死刑的命令死刑緩期執行的
處理】
★第二百五十一條【死刑的停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二條【死刑的執行程序】
★第二百五十三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的執行程序】
★第二百五十四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和決定程序】
★第二百五十五條【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第二百五十六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重新核查】
第二百五十七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不計入執行刑
期的情形及罪犯死亡的通知】
第二百五十八條【對管制、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
罪犯的社區矯正】
第二百五十九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條【罰金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沒收財產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對新罪、漏罪的處理及減刑、假釋的
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條【檢察院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第二百六十四條【刑罰執行中對判決錯誤和申訴的處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檢察院對執行刑罰的監督】
第五編特別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案方針、原
則及總體要求】
★第二百六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律師】
★第二百六十八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情
況的調查】
★第二百六十九條【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與成年人分
別關押、管理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條【訊問、審判、詢問未成年訴訟參與人
的特別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及異議】
第二百七十二條【對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的監督考察】
第二百七十三條【附條件不起訴的撤銷與不起訴決定
的作出】
第二百七十四條【不公開審理及其例外】
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記錄封存】
第二百七十六條【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條【適用范圍】
第二百七十八條【對當事人和解的審查主持制作和解
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達成和解協議案件的從寬處理】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
沒收程序★第二百八十條【適用范圍、申請程序及保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條【對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
審理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條【裁定的作出】
第二百八十三條【本程序的終止沒收錯誤的返還與
賠償】第四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第二百八十四條【強制醫療的適用范圍】
★第二百八十五條【強制醫療的決定程序臨時保護性約
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條【強制醫療的審理及訴訟權利保障】
第二百八十七條【強制醫療決定的作出及復議】
★第二百八十八條【定期評估與強制醫療的解除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程序的監督】附則★第二百九十條【軍隊保衛部門、監獄的偵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