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6740
- 書名:商事審判程序問題審判指導.7(增訂版)/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8年2月
- 入庫時間:2018-4-3
- 定價:136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此次修訂主要內容:
1.豐富案例
本次增訂,補充了2014年至2017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有關本分冊內容的全部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典型案例,極大豐富了本書的案例資源。
2.完善內容
針對2014年至2017年年初商事審判程序實務問題的發展和法律法規的更新,補充和更新了新問題、新觀點,使本書的內容更加全面。
3.更新規定
收集了商事審判程序方面2014年至2017年年初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補充到本書相應內容中或者附錄部分。
4.查漏補缺
本書第一版中,有作者、讀者和編輯發現了部分問題,經過仔細核對與認真研究,對全書進行了系統的梳理,本著有錯必究的原則,對發現的問題進行了改正,重新統一了全書的標題級和體例,對表述不夠準確或清晰的地方進行了修改和潤色。
"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章民事訴訟與其他訴訟的交叉問題
第一節行政與民商事交叉問題
001.行政行為的效力與民事審判實踐的沖突問題及其解決
002.行政賠償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的競合及其解決
003.行政訴訟對相關民事法律關系的審查
004.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審理順序及其他問題
005.行政與民事訴訟案件合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節刑事與民商事交叉問題
006.“刑民交叉”類商事案件的總體情況
007.關于“先刑后民”、“刑民并行”與“先民后刑”判斷標準的立意
008.信用卡糾紛可能構成犯罪的,受訴法院是否移送公安機關
009.銀行卡糾紛民刑交叉案件分別立案、分別審理原則的確立及簡單駁回起訴問題的解決
010.偽卡交易民事案件可獨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審理
011.銀行卡糾紛民刑交叉案件的審理順序
012.銀行卡糾紛民刑交叉案件中責任聚合的處理
013.商事案件與相關經濟犯罪案件證據制度的沖突
014.經濟犯罪案件裁判的預決力
015.審理“刑民交叉”類商事案件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016.刑事案件中追回的贓款已部分發還存款單位的,在民事案件中應扣除相應部分
017.犯罪嫌疑人直接發還出資人存入金融機構的款項被公安機關作為贓款收繳的,出資人可持存款憑證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018.公安機關暫扣出資人收取的高息應沖抵民事判決的本金
第二章訴訟當事人
第一節訴訟主體
019.在對案件事實有爭議的情況下,應追加有利害關系者參加訴訟
020.與案件爭議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者須參加訴訟
021.個體工商戶以其字號作為訴訟主體的,法院不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022.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
【公報案例】 天同證券公司與健康元公司等證券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023.信用卡糾紛案件中的訴訟主體
024.偽卡交易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
第二節撤銷之訴
025.撤銷之訴制度及立法目的對實踐的影響
026.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及稱謂
【公報案例】 黃光娜與海口棟梁實業有限公司、廣東省陽江市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027.撤銷之訴的立案受理條件
028.撤銷之訴、訴訟費用的收取以及相關制裁措施、撤銷之訴的救濟
029.案外人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的情形
第三章管轄
第一節級別管轄
030.高級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標準
031.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
032.期貨交易所因履行職責引發的商事案件由期貨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033.專門管轄案件的級別管轄之確定
【公報案例】 準格爾旗鼎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鐵路修建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第二節地域管轄
034.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035.當事人約定兩個以上管轄法院的協議的效力認定
036.法人住所地的確定
037.涉外合同糾紛管轄
【公報案例】 山東聚豐網絡有限公司與韓國MGAME公司、天津風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網絡游戲代理及許可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038.信用卡糾紛的地域管轄
039.偽卡交易民事案件的管轄
040.保險人代位求償案件的管轄
【指導案例】25號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志貴、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041.特殊地域管轄
042.公司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
043.由公司住所地管轄的公司糾紛的種類
044.并非所有與公司有關的訴訟都適用公司住所地管轄規則
045.適用公司訴訟特殊地域管轄的標準
046.協議管轄的條件
047.無效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的效力認定
【公報案例】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委托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048.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以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
049.破產案件管轄權沖突的協調解決
050.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財產訴訟案件的管轄權
051.破產清算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糾紛案件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管轄
052.破產案件管轄權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程序
053.無管轄權的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法律效果
054.資金鏈斷裂企業債務糾紛可實行集中管轄
第三節管轄異議與管轄權轉移
055.對破產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嚴格限制,只有債務人在異議期內才可以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提出
056.當事人以其不是適格被告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不屬于管轄權異議
【公報案例】 鴻潤錦源(廈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彭雄渾、鴻潤集團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057.當事人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提出管轄異議,在二審或再審時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指導案例】56號韓鳳彬訴內蒙古九郡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058.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后,舉證期限停止計算
059.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處理
060.確定訴訟主體與確定管轄權發生沖突時的處理
061.應訴管轄
062.管轄權的轉移制度
第四章證據
第一節調查取證
063.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064.對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法院不予準許的,可以口頭方式通知
065.民間借貸證據的認定
066.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適用證明標準規則裁判適用條件
【公報案例】 寧夏瀛海建材集團有限公司與寧夏瀛海銀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石油寧夏化工廠債權糾紛案
067.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的,法院對原告證據的審查結果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068.刑事卷中的筆錄供述等證據能否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使用
【案例指導】 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五路營業部與中國農業銀行西安市昆明路支行存款糾紛案
069.證據原則上未經質證不予認證,但也存在例外
070.印章對協議真實性的證明效力以及另案中的鑒定意見在本案中的證據效力
【公報案例】 陳呈浴與內蒙古昌宇石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第二節舉證責任
071.舉證責任分配:合理轉換舉證責任
072.經驗法則的適用
【公報案例】 華鎮名與孫海濤、吉林市軒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073.偽卡交易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074.民間借貸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
075.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均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力的責任
【公報案例】 君信創業公司訴綠谷偉業公司等出資合同糾紛案
076.消極確認訴訟案件的受理及舉證責任的分配
【案例指導】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與中國中鋼集團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上訴案
077.當事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法院審理案件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報案例】 茅德賢、成縣茨壩須彌山實業有限公司、甘肅有色地質勘查局106隊、成縣恒興礦業有限公司與白銀有色金屬公司采礦權糾紛案
第三節舉證時限
078.舉證時限
【公報案例】 江西圳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西省國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079.因反駁證據提出的新證據不屬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
【案例指導】 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和平支行、原審被告沈陽東鵬機械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證合同糾紛案
080.二審期間,法院接受了當事人的鑒定申請,鑒定結果可作為新的證據
081.超過舉證時限舉證不必然導致證據失權
第五章訴訟調解與和解
082.行業協會與人民法院聯合調處糾紛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
083.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必須進行再審
【公報案例】 武漢中聯證券勞動服務公司與港澳祥慶實業返還財產糾紛案
084.依法生效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法院有權對調解書是否具有可執行性進行審查
【公報案例】 伊寧市華強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案
085.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撤回上訴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指導案例】2號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第六章釋明權的司法實踐
086.釋明權行使的原則
087.法官釋明權的恰當行使
088.法官釋明權行使不當導致的法律后果
089.釋明權行使的時間
090.釋明權行使的方式
091.釋明權行使的范圍
092.法官行使釋明權對當事人的效力
093.法官行使釋明權后,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時的處理
【公報案例】 北京新中實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海南中實(集團)有限公司與華潤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產項目權益糾紛案
094.釋明不當的相關救濟措施
095.訴訟主體錯誤時的釋明
096.訴訟時效的釋明
097.違約責任的釋明
第七章小額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
第一節小額訴訟程序
098.貫徹實施小額訴訟程序的意義
099.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時,要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
100.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案件范圍及標的金額上限的確定
101.小額訴訟程序的釋明問題
102.小額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答辯期和舉證期
103.小額訴訟審理程序的特殊規定
104.小額訴訟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轉化問題
105.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可簡化裁判文書
106.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作出的判決申請再審,盡量讓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
第二節民事公益訴訟程序
107.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
108.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
109.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法院
110.民事公益訴訟是司法行為,要與行政行為相區分
111.數個原告針對同一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總體上盡可能合并審理
112.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提起訴訟請求,但不得通過訴訟獲得私利
113.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民事公益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114.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統一執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等一般規定
115.民事公益訴訟程序中沒有特殊規定的適用新《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訴訟時效
第一節訴訟時效概述
116.法院應否主動審查訴訟時效
117.缺席審判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規定進行裁判
118.起訴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的區別
119.訴訟時效制度法定性的司法適用
120.訴訟時效抗辯權行使階段規定的適用
121.無效合同所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
第二節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122.訴訟時效的主要適用范圍是請求權
123.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三節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斷、中止
124.當事人約定對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的理由
125.“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所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
126.連帶債務中的訴訟時效中斷在債務人間的法律效力
127.追償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如何計算
【案例指導】 中國黃金集團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省直支行等單位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案以及遼寧黃金公司與葫蘆島水泉金礦借款合同糾紛案
128.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認定
129.訴訟時效中斷事由中“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認定
130.銀行委托他人催收行為可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131.政府部門履行經濟管理職能的行為可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132.撤訴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33.“提起訴訟”導致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界定
134.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及其撤回對訴訟時效中斷的影響
135.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136.債權轉讓的,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效力
137.債務承擔情形下,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138.刑事報案或者控告具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
139.訴訟時效中止事由中“其他障礙”的認定
140.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證據認定標準
第四節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與放棄
141.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屬于放棄訴訟時效利益
142.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143.被告未以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時法院的處理
144.實務中義務人承諾履行義務的行為是否具有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內心效力意思的認定
145.義務人同意履行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義務但以減免部分債務為條件的,不認定其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146.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與義務人自愿履行的區別
147.債務人單方承諾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過債務后反悔的,債務仍恢復強制執行力
148.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債務人書面承認但只同意償還部分債務的,應認定債務人放棄部分債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149.義務人自愿履行部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不能直接認定其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150.轉讓訴訟時效已過的債權,僅通知義務人不應認定其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但義務人在轉讓通知上簽字的應認定其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151.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提供擔保的,在簽訂擔保合同后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為由進行抗辯
152.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征詢函、對賬單等上簽字蓋章的行為是否認定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取決于上述文書是否具有催收債權的意思表示
153.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保證人在催收貸款通知書的保證人一欄簽字的,是否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認定
154.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的認定
155.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義務人自愿履行后不得再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
156.一審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再審提出的,法院不應當支持,但二審提出新證據的除外
第九章送達和保全
第一節送達
157.信用卡案件中訴訟文書的送達
158.法院將訴訟文書及傳票等以專遞方式郵寄送達的,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或對回執上的簽名不認可時法院的處理
159.簽收人的認定
160.運用留置送達和電子送達制度的要求
161.被告方數個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法律文書可僅送達至其中一個企業法人
【公報案例】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昆明辦事處與昆明新人人海鮮酒樓有限責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實酒樓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第二節保全
162.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公報案例】 江蘇中江泓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陳躍石損害責任糾紛案
163.有義務協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三人,惡意侵害保全申請人的債權,導致申請人債權無法實現而受到損害的,該第三人應當對申請人承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公報案例】 上海普鑫投資管理咨詢公司訴中銀國際證券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164.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是否錯誤的認定
【公報案例】 李正輝訴柴國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第十章審理程序
第一節普通程序概述
165.商事辦案審理步驟規范
166.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方式及規制和保障機制
167.民商事審判自由裁量權的規范
168.案由的確定
169.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詢問是否變更訴訟請求
170.“一事不再理”原則
【公報案例】一奉化步云公司與上海華源公司商標所有權轉讓糾紛不予受理案
【公報案例】二威海鯤鵬投資有限公司與威海西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東省重點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公報案例】三華建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華建機器翻譯有限公司與廣州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謝雄平、張賀平、仇紹明、黃若浩合作協議糾紛案
171.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同時存在的訴訟程序
172.對于訴訟標的有關聯的兩訴可以合并審理,人民法院不應對案外人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決斷
【案例指導】 天津中能星光實業有限公司與上海蘭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寧波保稅區明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173.客體合并審理無須經當事人同意
【公報案例】 吉慶公司、華鼎公司與農行西藏分行營業部抵押借款合同糾紛案
174.借款人為一人、擔保人為多人的訴訟需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許可,才能合并審理
【公報案例】 瑞華投資控股公司與山東魯祥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嘉祥景韋銅業有限公司、陳中融、高學敏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第二節一審程序
175.破產立案審查程序中可適用聽證程序
176.破產案件的審限規定
177.法院對原告申請撤回對部分被告起訴的案件的程序處理
178.駁回原告對一部分被告起訴的裁定已經生效,再判決另一部分被告承擔或不承擔民事責任時判決書的表述
179.充分發揮簡易程序的作用
第三節二審程序
180.二審的審查范圍
181.二審中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與增加獨立訴訟請求的判斷及其處理
182.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可以申請撤回起訴
183.適當允許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新證據
184.二審的審理期限
185.二審不開庭審理范圍的限定
186.二審法院訴訟程序步驟
187.二審裁判方式之一:維持原判決裁定
188.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但判決結果正確,二審判決應當維持原判
189.二審裁判方式之二: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190.二審裁判方式之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191.二審法院對一審裁定不能發回重審
192.發回重審制度慎用和堅持“可改可不改的盡量不改”原則
193.二審法院應根據訴訟經濟原則決定是查清事實后改判還是發回重審
194.原審判決與關聯案件的判決認定形成根本沖突,導致當事人利益嚴重失衡,應發回重審
第四節審判監督程序
195.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
196.“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范圍
197.申請再審期限新規定的適用
198.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新規定的適用
199.提起再審的法定事由:事實認定瑕疵、新證據的出現(新證據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
【公報案例】 蘭州正林農墾食品有限公司與林柏君、鄭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債務糾紛再審案
200.再審案件的立審分立制度
201.再審應當依據原審的審理范圍進行,而不能超出原審范圍進行裁判
【公報案例】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長沙勘察設計研究院與海南省匯富房地產開發公司長沙公司、海南省匯富房地產開發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
202.生效裁判確定的數債務人中,僅有部分債務人申請再審且理由成立,應當僅中止對再審申請人的執行
【公報案例】 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裘雅芬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
203.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204.法院接到抗訴書后,若糾紛已經解決且當事人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作出終結審查的裁定
【指導案例】7號牡丹江市宏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訴牡丹江市華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繼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5.檢察建議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206.檢察抗訴的審查
207.法院審理檢察機關抗訴的再審案件一般以原審審理范圍為限
【公報案例】 湖北金華實業有限公司與蘇金水等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208.與檢察監督銜接以及涉訴信訪問題
第五節特別程序
209.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包括“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
210.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管轄法院
211.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不必以擔保物權人與擔保人未就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為前提
212.人保和物保并存時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受理
213.申請人提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應當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
214.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法官的審查標準
215.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中的“擔保物權”不以登記為限
216.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如何收費
217.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及其管轄
218.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申請程序、受理范圍及受理程序
219.法院對調解協議的審查采取形式審查和有限的實體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即書面審查和庭審結合的審查原則
220.人民法院在司法確認程序中對調解協議的內容主要審查其是否自愿、合法與明確
221.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法律文書的形式與效力
222.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裁定后的法律后果及當事人、案外人的救濟
第六節裁判文書寫作
223.裁判文書寫作的對比分析
第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
224.公示催告的適用條件
225.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的發布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發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關問題的通知
226.公示催告的法律效力
227.利害關系人起訴
228.法院受理對記名債券、記名證券的公示催告申請后的處理
第十二章民事執行程序
229.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范圍確定以及能否再據此提起訴訟的問題
230.法院在審查處理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時,應當全面審查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
【公報案例】 重慶德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執行裁定復議案
231.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則為執行依據
232.存在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當事人對部分債權又約定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當事人可以就該部分債權提起訴訟
【公報案例】 李杰與遼寧金鵬房屋開發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案
23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合法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即權利承受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
【指導案例】34號李曉玲、李鵬裕申請執行廈門海洋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海洋實業總公司執行復議案
234.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其爭議糾紛由仲裁機構解決,對于沒有約定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的補充協議可否適用該約定
【公報案例】 湖南華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常德工藝美術學校不服執行裁定申訴案
235.拍賣行與買受人有關聯關系,拍賣行為損害與標的物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拍賣行與買受人惡意串通,依法裁定該拍賣無效
【指導案例】35號廣東龍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廣東景茂拍賣行有限公司委托拍賣執行復議案
236.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可按非判決法院的要求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指導案例】36號中投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權益糾紛執行復議案
237.查封、扣押、凍結期限規則的適用
238.法院首先查封處分權與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債權沖突的處理
【請示與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
239.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或通過不提管轄異議、放棄管轄異議等默認方式自行向無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的,不予支持
【公報案例】 大慶筑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大慶筑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與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
240.案外人書面執行異議被駁回后,可選擇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或執行異議之訴維權
【公報案例】 孫昌明與江蘇威特集團有限公司、鹽城經濟開發區祥欣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241.審判實踐中涉執行異議之訴類型及其相關問題
242.執行異議之訴的受理范圍
243.執行異議之訴與執行異議審查的程序銜接問題
244.執行異議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應堅持較高的、外觀化的判斷標準
【公報案例】 鐘永玉與王光、林榮達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45.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法院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公報案例】 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與撫順市艷豐建材有限公司、鄭克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246.案外人對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247.執行異議之訴與審判監督程序的區別適用問題
248.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期限
【請示與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
249.當事人向我國法院申請執行生效的涉外仲裁裁決,發現被申請執行人或其財產在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即對該案具有執行管轄權
【指導案例】37號上海金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決執行復議案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通知(節錄)(法〔2012〕289號2012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適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通知(法〔2015〕31號2015年2月3日)
正確適用修改后民事訴訟法,不斷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訴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答記者問(2015年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執行人”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典型案例
魏卓夫申請執行張寶峰、張澤政、李玉明公證債權文書糾紛執行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6號2014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2015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2016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