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700
- 書名: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 作者:李國光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02年2月
- 入庫時間:2002-5-17
- 定價:39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規
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
次會議通過,將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這不僅是人民法院
實踐公正與效率世紀主題的一項重大舉措,而且也是為了適應民
事審判方式改革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堅持法制統一、改善
法制環境的需要。
《規定》的施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我國民事訴
訟法對證據的許多重要問題或是沒有規定,或是有規定的又過于
原則,法官審理案件適用法律遇到困難,致使法官對證據的自由
裁量權過大。有的當事人則利用可以隨時提供證據的規定,搞突
然襲擊,故意拖延訴訟,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妨礙了民事
審判公正與效率目標的實現。《稱定》的施行,必將在制度上保
障民事審判質量,促進審判效率的提高。第二,證據問題已經成
為制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繼續向前推進的瓶頸。這一問題如果得
不到及時解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就將很難繼續進行。《規定》
的施行,必將對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起著積極的推
動作用。第三,近年來,一些高級法院包括部分中級法院為了解
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民事訴訟證據問題,自行制定了一些有關民
事訴訟證據的規定。但是這些證據規定很不一致,造成全國執法
不統一,這不符合WTO有關法制統一原則的要求。《規定》就
民事訴訟的證據進行統一規定,對于履行我國加入WTO之后的
法律義務,改善法制環境,將起著重要的作用。此外,《規定》
的施行,還將為今后制訂證據法或修改民事訴訟法提供素材和積
累經驗。
《規定》對民事審判實踐中迫切需要明確的有關證據問題作
出了規定。例如,對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以及醫療行為引起的
侵權訴訟確立了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對自認的后果和除外情形、
擬制自認、代理人自認以及自認撤回的時間和條件作了規定。對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
據”,作出了科學的界定。對啟動鑒定程序的一般原則和確定鑒
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原則,以及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作出
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的規定。為解決“證據隨時提出主義”
的弊端,《規定》對舉證時限制度作出了規定,詳細規定了人民
法院對舉證期限及后果的告知形式、舉證期限的確定方式和對舉
證期限的基本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應當提交證據材料及逾
期提交的后果,規定了訴訟請求的固定和舉證期限的延長,規定
了證據交換的適用范圍、時間要求、操作問題及再次進行證據交
換的情形。對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款和第179條第1款第
(-)項規定的“新的證據”作出了科學的界定。明確規定了民
事訴訟的證明要求為法律真實。《規定》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
法官依法獨立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既強調法官審查判斷證據應
當遵循法定程序、依據法律的規定(即法律精神),也強調法官
應依據法官職業道德(即良知)、邏輯推理及理性對證據進行獨
立(即自由)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規定》確立了
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和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占優勢”的證明標
準,等等。本書對這些重要規定按條文的順序—一闡明其司法解
釋的原意,在如何理解與適用上作了深入細致的分析,并特別指
出了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本書根據條文,逐條進行釋義。每條下設1.[主旨]2.
[釋義]3.[需要注意的問題],分別闡明該條的主旨即核心問題
是什么,從司法解釋及法理的角度對該條進行詳細的、符合司法
解釋原意的解釋,并對適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了專門的說
明,以引起重視。在寫作過程中,全體作者精益求精,力求使本
書從形式到內容都做到新穎、準確、實用、權威,從而對法官、
律師、檢察官以及企業界、法律院系等各界人士學習和應用《規
定》有所裨益,對民事訴訟證據的研究乃至我國的法制建設有一
點微薄的貢獻。
參加本書撰稿的除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外,還有著名學府的
著名民訴法學者,六位作者中有五位法學博士,均參加了《規
定》的討論。還有一位作者是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出版有民
事訴訟證據的專著,對民事訴訟證據有相當的研究。這就保證了
本書的內容不僅符合司法解釋的原意,而且具有相當的理論深
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李國光
20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