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前三講將處理中世紀的法律塑造者——即首先介紹格蘭維爾與布雷克頓,他們是普通法之父與普通法的創立者;接著是愛德華一世(Edward I,1239—1307年),正是在其當政期間(即1272—1307年),人們才開始看到普通法一些比較突出的特點;然后介紹利特爾頓(Thomas Littleton,1422—1481年)與福特斯丘(John Fortescue,1385—1479年),他們的著作對中世紀普通法的眾多特點進行了總結。接下來的三講將處理英格蘭法自16世紀到17世紀上半葉的發展狀況——考察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對英格蘭法的廣泛影響。通過圣·杰曼(St. Germain,1460—1540年)、托馬斯·莫爾(Thomas More,1478—1535年)爵士、埃爾斯米爾(Thomas Egerton Ellesmere,1540—1617年)以及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等人的作品,考察衡平法的基礎問題,考察柯克(Edward Coke,1552—1634年)爵士及其在英格蘭法律史上的突出地位。第七講將介紹17世紀下半葉的兩個偉大法學家——黑爾(Matthew Hale,1609—1676年)與諾丁漢(Heneage Finch Nottingham,1621—1682年)。接下來的三講將介紹霍爾特(John Holt,1642—1710年)與曼斯菲爾德(William Murray Mansfield,1705—1793年)——最終完成現代普通法建構的兩個偉大法學家,及哈德威克(Philip Yorke Hardwicke,1690—1764年)與埃爾頓(John Scott Eldon,1751—1838年)——兩個偉大的衡平法院大法官,他們搭建起了英格蘭的衡平法體系。然后還將考察詹金斯(Leoline Jenkins,1623—1685年)、斯托威爾(William Scott Stowell,1745—1836年)以及一些羅馬法專家(Civilians)。我的第十一講將介紹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年)——第一位在牛津大學擔任講座教授的人,并考察其偉大的批判者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及其門徒奧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年)。在第十二講,我將對英國法學家中歷史主義學派的興起予以說明。這一學派推翻了邊沁與奧斯丁學派在法律理論中曾擁有的統治性地位,我將考察這一學派中三個偉大的代表性人物——梅因、梅特蘭與波洛克。在結論部分,我將對研究那些法律原則——所有這些英格蘭法的塑造者們在不同時期、以不同方式幫助我們確立的原則——的必要性作一些說明,并說明立法機關按照這些原則頒布的法律是如何起作用并最終成為一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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