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方面,從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來看,該條規定正式確立了第三人行為一般性免責事由的地位,并且沒有設置任何但書條款;另一方面,從規制路徑來看,我國采納的是免責事由的規制路徑,其核心問題是解決,第三人的介入行為能否中斷被告先前行為和最終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鏈條,進而發生免除被告責任的效果。如果能夠中斷,則被告獲得免責;反之,被告則不能免責。然而,考察《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可知,第三人行為引發的侵權問題復雜多樣,除免責與否的問題之外,還包括不能免責時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顯然,既有免責事由的規制路徑只能解決第三人行為引發的責任免除問題,無法應對不能免責時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為此,本文立足于侵權行為形態與侵權責任形態對應理論,提出構建全新的第三人侵權行為理論體系,試圖將第三人行為引發的責任免除和責任分擔問題放置在同一平臺加以解決,一舉攻克第三人行為引發的全部侵權難題,完成從“第三人行為理論”向“第三人侵權行為理論”的轉換。
沒有圖書目錄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