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924
- 書名:瀆職犯罪的法律適用(新刑法適用問題研究系列叢書)
- 作者:劉家琛 吳在存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01年9月
- 入庫時間:2002-5-17
- 定價:24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前 言
進入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伴隨著社會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國
的法制現代化進程逐步加快,表現在刑事立法上,則是立法機關
在1979年刑法及一系列的補充規定等的基礎之上,于1997年頒
布施行了修訂后的新刑法。修訂后的新刑法分則在內容上的變化
之一就是在1979年刑法分則第八章的基礎之上吸收了相關單行
刑法與附屬刑法中有關讀職犯罪的規定,分解了玩忽職守罪,并
將讀職罪的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讀職犯罪的范圍進
行了重新界定。當然,修訂后的瀆職罪一章亦存在一些不足之
處,例如未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
予以專章規定,而是分別規定于其他各章之中,難免有疏漏之
嫌。
中國在世界上最先創立了合理的文官考試選拔任用制度,但
是由于幾千年的封建專制制度,伴隨著這種合理的文官選任制度
而生的腐敗現象亦有其存在的土壤與傳統。新中國建立后,一直
在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進行著不懈的斗爭,如“三
反”、“五反”運動,1956年到1964年間的三次反腐倡廉運動,
而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法》則標志著我國打擊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工作
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進行,符合
鄧小平同志所說的“三個有利于”的新生事物不斷出現,但一些
封建殘余思想也沉渣泛起,拜金主義、封建特權思想嚴重腐蝕著
黨員干部的思想,可以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從本質上講
就是濫用權力、褻凌權力的行為,是腐敗的典型表現,以刑罰手
段懲治該職犯罪對加強黨的干部隊伍建設、打擊腐敗分子以保障
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順利進行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江澤
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反對腐敗是關系黨和國
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斗爭。……要把反腐敗斗爭同純潔黨的組
織結合起來,在黨內決不允許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黨的第三
代領導集體始終沒有放松反腐敗的斗爭,在緊抓黨紀的同時,查
辦了一大批有影響的大案要案,一將演職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二十年來.由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資源配
置的方式處于不斷的調整之中,與此相適應,一方面,該職犯罪
往往集中發生于某些特定的機關和部門_如行政執法機關、經濟
管理部門等,一另一方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演職犯罪的行為方式
亦隨之不斷變化,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八十年代所作的司法解
釋中,就曾經列舉了60余種玩忽職守行為的典型表現,現實中
其表現形式已發生了很大變化,原有規定已無法準確反映這些行
為的特點,所以,該職犯罪的立法完善不可避免。1979年刑法
第八章所規定的演職罪,只有185條至192條幾個條款,規定了
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罪、玩忽職守
罪、對私舞弊罪、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郵電
通訊罪九個罪名;1997年刑法第八章單設了貪污賄賂罪,將
1979年刑法第八章演職罪中規定的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
罪移入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同時將1979年刑法第八章瀆
職罪中的妨害郵電通訊罪規定在1997年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
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在1997年刑法第九章該職罪中只保留
了1979年刑法第八章所規定的讀職罪中的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罪、
玩忽職守罪、構私舞弊罪、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罪犯罪,
把十幾年來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
職守罪、佝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文改為刑法的具體條款,
并針對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嚴重
不負責任,給國家和人民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新情況。增加
規定了一些具體的讀職犯罪行為,使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該職罪
共有第379條至第419條23個條文,規定了33種犯罪。
1997年刑法施行已近四年。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存在
的問題仍然很多,在一些具體問題上存在著難以統一認識的情
況。本書的作者基于在法院工作中對司法實務的切身體會和多年
的潛心研究,力圖做到刑法理論與司法實務的有機結合,以服務
于司法實踐。相信本書的出版會對司法實務界人士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