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4月23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修訂后的兩部法律體現了司法責任制改革、員額制改革等近年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對法官、檢察官的權利義務、遴選、職業保障等作出了更加完善的規定。兩部法律將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兩部法律分別規定,法官在職權范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檢察官對其職權范圍內就案件所作出的決定負責,明確了司法責任制界限。
兩部法律明確規定,法官審判案件、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檢察官法同時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兩部法律對法官、檢察官的任職回避、懲戒、兼職等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就是要確保法官、檢察官在合法范圍內行使權力。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對法官和檢察官的管理措施,真正做到有權不任性、放權不放任、用權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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