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1157
- 書名:中國保險訴訟裁判規則集成:保險訴訟經典案例判詞邏輯分類匯編)
- 作者:詹昊主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9年4月
- 入庫時間:2019-5-13
- 定價:228
圖書內容簡介
"《中國保險訴訟裁判規則集成:保險訴訟經典案例判詞邏輯分類匯編(全2冊)》并非是一本簡單的保險案例匯編,它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嚴格按照保險法的一般體系:即按照保險法基本原則、保險合同總則、人身保險合同與財產保險合同分則、再保險合同、共同保險合同、保險中介機構的邏輯順序對案例進行匯編;第二,針對保險法中的焦點問題對選入的裁判文書內容進行刪節,只保留與焦點問題有關的說理部分以及與說理相關的簡單事實;第三,在具體問題項下,有意選擇觀點截然對立的裁判文書于以集中展現,讓讀者更加深刻理解當前的保險糾紛司法審判趨勢與現狀;第四,絕大多數案例為2015年度至2018年度的中級法院、高級法院與最高院裁判文書,體現案例的時效性;第五,作者只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簡單說明,對同類案例進行小結,希望讀者能夠通過自己的閱讀來體會保險爭議的審判現狀;第六,每個章節的內容包括相關法規摘要、法規簡要說明、案例分類匯編、對部分案例的解讀、針對審判現狀的小結。
《中國保險訴訟裁判規則集成:保險訴訟經典案例判詞邏輯分類匯編(全2冊)》面向的讀者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承保、核保、理賠、代位追償部門,保險機構(直接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管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的法律與合規崗位,保險專業律師,保險案件審判人員,有意研究與學習保險法的學者、學生。
"
圖書目錄
"上冊目錄
前言
1.保險法基本原則
1.1 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
1.1.1 保險人怠于履行理賠義務,違反最大誠信原則
1.1.2 保險人承保時放棄權利的,理賠時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違反最大誠信原則
1.1.3 保險人未盡提示與說明義務的,違反最大誠信原則
1.1.4 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違反最大誠信原則
1.1.5 其他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情形
1.2 保險合同的近因原則
1.2.1 事故的近因必須是承保風險,保險人方才承擔保險責任
1.2.2 近因的判斷標準應結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內容進行分析
1.2.3 存在免責情形,但該免責情形不屬于保險事故發生的近因,保險人也不能免責
1.2.4 多種原因力出現時,按照原因力的大小、與保險事故發生的關系確定保險責任
1.3 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原則
1.3.1 保險利益范圍的界定問題
1.3.2 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及保險利益的時點問題
1.3.3 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時間節點與確定依據
1.3.4 財產保險中,同一保險標的物可以具有多個保險利益
1.4 保險合同的損失補償原則
1.4.1 損失補償原則的一般理解
1.4.2 損失補償原則的具體適用
1.4.3 實踐中影響損失補償原則認定的其他因素
2.保險合同的主體
2.1 投保人
2.1.1 以保險費給付主體認定投保人
2.1.2 認定投保人的其他判斷標準
2.1.3 保險公司為其員工投保
2.2 被保險人
2.2.1 財產保險合同中以是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為被保險人的判斷標準
2.2.2 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保險利益的確定時點,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準
2.2.3 被保險人身份判斷的特殊類型
2.3 保險人
2.3.1 保險金請求權人根據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記載向保險人主張權利
2.3.2 保險人的分支機構承擔責任以及行使權利的身份分析
2.3.3 對于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保險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2.3.4 對保險人的認定
2.4 受益人
2.4.1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2.4.2 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3.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3.1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
3.1.1 保險合同的成立
3.1.2 繳納保險費與保險合同的生效
3.1.3 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時間、保險期間與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的聯系與區別
3.2 保險合同的承保、核保及其法律意義
3.2.1 保險人同意承保則保險合同成立
3.2.2 保險人同意承保前成立保險合同的特殊情形
3.2.3 保險人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后,不得再授引拒保事由主張拒賠
3.2.4 團體保險的承保與保險責任的承擔
3.3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保險合同
3.3.1 保險合同所附條件或期限與保險責任期間的聯系和區別
3.3.2 卡式保險產品的生效時點
3.4 暫保單、暫保承諾的效力
3.4.1 簽署暫保單可以導致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
3.4.2 保險人出具臨時保險單的法律效果
3.5 保險險種、保險條款未備案、未審批與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
3.5.1 保險條款是否備案或審批不影響保險合同的生效
3.5.2 保險業務員銷售虛假保險單,保險人應承擔過錯責任
3.6 保險合同的續保
3.6.1 保險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提示續保義務,否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保險合同無約定的,保險人無提示續保義務
3.6.2 續保的保險費繳納問題
3.6.3 保險人有權決定是否繼續承保
3.6.4 可轉為“保證續保”的保險合同,保險人應及時提示投保人申請“保證續保”,保險人對“保證續保”申請有審核權利
4.保險合同的變更、轉讓與質押
4.1 保險合同的變更
4.1.1 保險合同變更的形式
4.1.2 保險合同變更的法律要件
4.1.3 保險合同的變更與保險人提示和說明義務之間的關系
4.1.4 保險合同變更與不利解釋原則
4.2 保險合同的轉讓
4.2.1 保險合同的轉讓對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影響
4.2.2 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
4.2.3 保險合同轉讓時仲裁協議對受讓人的效力
4.3 保險合同的質押
4.3.1 質押合同的成立生效與質權的設立
4.3.2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單出質的問題
4.3.3 保單質押合同效力的判斷
5.保險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5.1 投保人退保問題
5.1.1 退保的主體資格
5.1.2 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后,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的退還
5.1.3 投保人主張保險代理人存在欺詐行為
5.2 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與限制
5.2.1 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三十日除斥期間
5.2.2 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兩年不可抗辯期間
5.2.3 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與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之間的關系
5.2.4 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項與保險人的保險合同解除權
5.3 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與限制
5.3.1 合同約定對投保人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5.3.2 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
5.3.3 退保猶豫期
6.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義務
6.1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6.1.1 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范圍
6.1.2 未如實告知的事實與保險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
6.1.3 體檢不免除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6.1.4 保險人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拒賠需以解除保險合同為前提
6.1.5 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6.1.6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6.1.7 因保險人的原因導致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6.1.8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6.1.9 投保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保險人合同解除權與合同撤銷權的適用
6.2 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6.2.1 扣繳保險費未成功的責任承擔
6.2.2 在保險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繳納保險費并非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
6.2.3 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保險費對保險責任的影響
6.2.4 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義務與保險人的理賠義務的先后順序
6.2.5 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不免除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6.2.6 投保人履行繳納保險費義務且保險人接受后,保險合同成立生效
6.3 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
6.3.1 投保人、被保險人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判斷標準
6.3.2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履行對保險責任承擔的影響
6.3.3 保險人可主張被保險人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而解除保險合同
6.4 保險事故發生的及時通知義務
6.4.1 “及時通知”的認定
6.4.2 被保險人單方委托評估機構鑒定導致損失難以核定
6.4.3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擅自離開現場導致損失難以核定
6.4.4 被保險人死亡后火化尸體導致死因無法查清
6.5 承保危險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
6.5.1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舉證責任
6.5.2 改變保險車輛用途導致的危險程度增加
6.5.3 運輸特殊貨物導致的危險程度增加
6.5.4 改裝保險車輛導致的危險程度增加
6.6 減損、防損義務
6.6.1 未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可以構成保險人免賠的事由
6.6.2 防損、減損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的范圍
6.6.3 采取必要防損、減損措施的認定
6.7 協助追償義務
6.7.1 被保險人負有協助追償義務的前提
6.7.2 被保險人履行協助追償義務的時間點
6.7.3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履行協助追償義務主張拒賠難獲支持
6.8 損失證明義務
6.8.1 如何認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盡到了損失證明義務
6.8.2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無法提供確定損失的證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有重大瑕疵,保險人有權拒賠
7.保險人的義務
7.1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7.1.1 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
7.1.2 免責條款的認定
7.1.3 保險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屬于先合同義務,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履行
7.1.4 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范圍主要是對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和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條款
7.1.5 保險人僅僅通過使用特殊字體、字號、加黑等文字表現形式不能認定其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還需結合其他能夠證明投保人知曉理解合同內容的方法加以說明
7.1.6 應根據合同條款的性質判斷投保人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7.1.7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未履行提示、說明或明確說明義務的,該合同條款或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生效,保險公司不能免除保險賠償責任
7.1.8 說明義務與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7.1.9 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7.2 保險人的及時賠付義務
7.2.1 保險人履行賠付義務應當及時、積極
7.2.2 保險人的賠付義務的履行順序
7.2.3 保險人理賠范圍
7.2.4 保險人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保險金給付義務的違約責任
7.3 保險人的風險提示義務
8.保險合同的解釋與漏洞補充
8.1 保險合同的不利解釋原則
8.1.1 不利解釋原則以及其他合同解釋方法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的適用
8.1.2 不利解釋原則下對《保險法》第30條與《合同法》第41條的適用
8.1.3 不利解釋原則與文義解釋的關系:文義解釋方法能夠得出明確意思,沒有適用不利解釋原則的余地
8.1.4 適用不利解釋原則的情形
8.1.5 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對象
8.1.6 不利解釋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的結合適用
8.1.7 不利解釋原則與合理期待原則的結合適用
8.2 保險合同沖突的處理
8.2.1 保險合同沖突處理的一般規則
8.2.2 保險合同沖突的特別規則適用
8.3 保險術語的解釋
8.3.1 結合保險合同中的定義條款對保險術語進行解釋
8.3.2 適用文義解釋方法對保險術語進行解釋
8.3.3 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對保險術語進行解釋
8.3.4 適用目的解釋方法進行解釋
8.3.5 根據或參照行政機關的公文書證、司法解釋、司法文件、監管文件進行解釋
8.3.6 其他綜合解釋方法
8.4 非保險專業術語的解釋
9.訴訟時效
9.1 保險理賠的訴訟時效
9.1.1 財產保險理賠訴訟時效的起算
9.1.2 責任保險理賠訴訟時效的起算
9.1.3 人身保險理賠訴訟時效的計算
9.2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
10.保險人代位追償權
10.1 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對象
10.1.1 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對象的范圍
10.1.2 保險代位求償中家庭成員或其組成成員的范圍
10.2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人與求償權行使
10.2.1 保險人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條件
10.2.2 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權利范圍
10.2.3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與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中的追償
10.2.4 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11.保險欺詐與保險詐騙
11.1 投保人的保險欺詐行為與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或撤銷權
11.2 保險公司保險欺詐行為的認定及處理原則
11.3 保險詐騙犯罪行為的認定
12.保險理賠的舉證證明責任
12.1 保險人的舉證證明責任
12.1.1 保險人對實際損失及施救費持有異議的舉證證明責任
12.1.2 保險人對事故發生原因的舉證責任
12.1.3 保險人對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范圍的證明責任
12.1.4 保險人就已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的舉證責任
12.1.5 保險人的其他舉證責任
12.2 被保險人的舉證證明責任
12.2.1 被保險人的初步舉證證明責任
12.2.2 被保險人對其他保險理賠事項的證明責任
13.人身保險合同總論
13.1 死亡條款
13.1.1 被保險人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同意的判斷
13.1.2 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13.1.3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的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
13.1.4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轉讓
13.2 犯罪條款
13.2.1 犯罪條款中對于“故意犯罪”的認定標準
13.2.2 故意犯罪與違法行為免責事由的區分
13.3 自殺條款
13.3.1 被保險人“自殺”的認定標準
13.3.2 被保險人自殺的舉證責任承擔
13.3.3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兩年后自殺是否屬于保險人的責任免除范圍
13.4 人身保險合同的寬限期、效力中止
13.4.1 保險人在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免責
13.4.2 投保人欠交保費的,保險人是否應該履行提醒、催告、通知等義務
13.4.3 保險合同效力不中止而繼續有效的情形
13.5 人身保險合同的復效
13.5.1 保險合同的復效條件和相應的責任承擔
13.5.2 保險合同的復效與保險人拒絕復效權利的限制
13.5.3 保險合同復效與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13.5.4 保險合同復效免責期或觀察期條款的效力
13.6 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13.6.1 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確定
13.6.2 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權與《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的競合
13.6.3 保險單現金價值條款的性質
13.6.4 人壽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可以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3.7 投保人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
13.7.1 投保人年齡誤報與保險費的補繳或退還
13.7.2 投保人年齡誤報與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13.8 人身保險中保險費的交納
13.8.1 按時交納保費是投保人的合同義務
13.8.2 保險人催告投保人交納保費義務的認定
13.8.3 投保人在保險人指定銀行賬戶單方存入保費的行為是否產生履行保費交納義務的效果
13.8.4 保險人主動扣劃保費而不成功的,投保人履行交費義務的認定
下冊目錄
14.人壽保險合同
14.1 人壽保險的保險保障功能與投資功能
14.2 人壽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14.3 人壽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
14.4 人壽保險的保險費能否通過訴訟方式支付
14.5 人壽保險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
15.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15.1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損失填補原則
15.2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舉證責任的承擔
15.3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意外傷害”的認定標準
15.4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免責條款的提示與明確說明
16.健康保險合同
16.1 健康保險中的“帶病投保”與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16.2 醫療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的認定
16.3 健康保險中免責條款的認定
16.4 體檢與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17.投資型保險合同
17.1 以保險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17.2 投保人因保險人誤導或欺騙主張撤銷保險合同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17.3 投保人能否以單方理解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8.年金保險合同
18.1 年金數額的確定方式
18.2 投保人購買年金保險產品的對價
18.3 年金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法律后果
18.4 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存在犯罪行為,保險人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
19.財產保險合同總論
19.1 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
19.1.1 非車輛財產保險中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
19.1.2 車輛保險中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
19.2 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區分
19.2.1 不定值保險合同的認定
19.2.2 定值保險合同的認定
19.3 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的確定
19.3.1 車輛損失險中保險價值的確定
19.3.2 定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價值確定方式類型
19.3.3 其他特殊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價值確定方式
19.4 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的確定
19.4.1 非車輛不定值保險中保險價值的確定
19.4.2 車輛不定值保險中保險價值的確定
19.5 足額保險、超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情形下的保險金賠償
19.5.1 不足額保險的保險金賠償
19.5.2 超額保險的保險金賠償
19.5.3 足額保險的保險金賠償
19.6 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
19.6.1 保險金額確定方式的一般問題
19.6.2 保險金額在不同險種中的確定方式
19.7 定額保險與不定額保險
19.7.1 定額保險、不定額保險的認定與區分
19.7.2 定額給付保險與其他保險的區別
19.7.3 定額保險的類型及理賠方式
19.7.4 定額保險中的特別問題研究
19.8 浮動保險、流動保險與預約保險
19.8.1 流動保險的一般保險理賠規則
19.8.2 貨物運輸預約保險的一般理賠規則
19.9 重復保險
19.9.1 財產保險合同中重復保險的認定
19.9.2 重復保險與重復投保的區別與聯系
19.9.3 人身保險合同中重復保險的適用
19.10 保險費的降低與退還
19.10.1 保險人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的情形
19.10.2 退還保險費金額的計算
19.10.3 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的情形
19.11 保險標的殘值的歸屬
19.11.1 殘值歸屬的一般認定
19.11.2 特殊情況下殘值歸屬的認定
19.12 保險理賠的定損與理算
19.12.1 保險人不及時定損,被保險人可自行定損
19.12.2 損失鑒定報告是由被保險人單方委托出具的,保險人在沒有充分證據進行反駁的情況下,法院將依法采納
19.12.3 出具機構、證明力、合理性、證據鏈條的完整性等綜合因素是法院判斷鑒定意見采納與否的標準
19.12.4 財產保險的賠償范圍問題
20.財產損失保險
20.1 企業及家庭財產保險
20.1.1 保險明細表和被保險人生產經營范圍是認定保險標的的主要依據
20.1.2 保險價值是計算損失的基礎
20.1.3 被保險人可基于其對保險標的享有的保險利益獨立行使索賠權
20.1.4 保險標的范圍的認定
20.1.5 根據投保情況可以推斷的事實不屬于“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事實
20.1.6 保險利益的認定
20.1.7 重置價值的認定
20.2 營業中斷險
20.2.1 營業中斷險的一般問題
20.2.2 保險人就營業中斷險能否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問題
20.3 工程保險
20.3.1 建筑工程一切險合同中,建筑工程所在地法院對建筑工程保險合同糾紛享有管轄權
20.3.2 工程量清單是認定工程保險承保范圍的主要依據,同時兼顧考慮工程實際施工情況
20.3.3 具有相關鑒定資質的機構可以對保險事故損失進行鑒定
20.3.4 新增工程量申報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20.3.5 保險期間內不同階段的危險應屬于保險人可預見的危險
20.4 運輸工具保險
20.4.1 運輸工具保險糾紛的管轄權問題
20.4.2 運輸工具保險合同糾紛的類型分析
20.5 貨物運輸保險
20.5.1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以保費交納時間作為保險合同生效時間,在合同另有約定的情況下,預交保費并不必然導致合同成立并生效
20.5.2 保險合同關系獨立于其他合同關系、侵權責任關系,被保險人可以選擇行使保險索賠權
20.5.3 被保險人達成調解協議不視為放棄賠償請求權
20.5.4 除外責任未明確列明的事項不屬于責任除外范圍
20.5.5 過失犯罪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20.5.6 誠實信用原則在預約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適用
20.5.7 保險人未予定損的,貨運相關方出示的文件可以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
20.5.8 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被保險人無須告知
20.5.9 承運人無單放貨造成提貨不著
20.6 交強險
20.6.1 交強險中的第三者問題
20.6.2 交強險中的免責問題
20.6.3 交強險中的證據效力
20.6.4 交強險中的責任認定及損失承擔
20.6.5 交強險中的追償問題
20.6.6 交強險中的特殊問題
20.7 商業車輛保險之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及保險金的計算
20.7.1 保險關系的成立及保險合同的效力
20.7.2 未約定保險價值或保險價值與實際價值不一致的情況
20.7.3 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
20.7.4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違反行政法規為理由拒絕賠償
20.7.5 車輛商業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20.7.6 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后的代位求償權
20.7.7 車損維修不是理賠的必要條件
20.7.8 商業車輛保險糾紛相關證據的證明力
20.8 商業車輛保險中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
20.8.1 免責條款的認定
20.8.2 保險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人免責事由的認定
20.8.3 保險人已經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的認定
20.8.4 對于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車輛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履行提示義務的方式
20.9 商業車輛保險之保險人應承擔的費用
20.9.1 鑒定費、評估費、拆解費、公估費是為確定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應予承擔
20.9.2 施救費是事故發生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保險人應予賠付
20.10 商業車輛保險之第三人的問題
20.10.1 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的認定
20.10.2 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的認定
20.10.3 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事故
20.10.4 在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對保險人的權利
20.10.5 車輛損失險中保險人對第三者的代位求償權
20.10.6 商業車輛保險中的免責條款
21.責任保險合同
21.1 公眾責任保險
21.1.1 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應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21.1.2 未達到國家、行業或合同約定標準不屬于重大過失
21.1.3 乘車票證不是認定承運人責任成立的必要條件
21.1.4 合同責任不必然屬于責任保險的除外情形
21.1.5 保險合同對保險事故發生地有約定但事故未發生在約定地址的,保險責任不成立
21.1.6 公眾責任險項下保險標的物的認定
21.2 產品責任保險
21.2.1 法院對第三者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態度不一
21.2.2 被保險人已實際賠付是保險人向其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
21.2.3 合理的、必需的費用應計入保險賠償金
21.2.4 有效的免責條款對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21.2.5 被保險產品所在地人民法院對產品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具有管轄權
21.2.6 保險合同關于承保地域的約定不屬于免責條款
21.3 雇主責任保險
21.3.1 雇主責任保險是否適用《保險法》第65條的認定
21.3.2 不同性質的保險合同之間彼此獨立,就同一事故獲取的其他保險賠款是否在雇主責任保險賠款中扣除,應依據保險合同具體約定認定
21.3.3 工傷認定不是保險責任成立的必要條件
21.3.4 被保險人向保險業務人員告知的,視為已向保險人告知
21.3.5 重份保險不適用重復保險的規定
21.3.6 連續投保中的歷年投保情況,可用于補充解釋和認定特定年份保險合同的內容
21.3.7 保險人一審未對索賠主體身份提出異議的,二審不得再提出主體資格異議
21.3.8 勞動關系的存在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21.4 職業責任保險
21.4.1 以損害結果發生時間作為保險事故發生時間
21.4.2 適用免責條款須以免責事由是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為條件,合同責任不必然屬于責任保險免責情形
21.4.3 外聘人員屬于被保險人職員
21.4.4 因醫療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屬于醫療事故
21.4.5 違約金責任屬于賠償責任
21.4.6 保險合同關系和其他合同關系應分開獨立審理
21.4.7 訴訟時效應自被保險人實際履行賠償責任時起算
21.4.8 保險人未要求鑒定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21.4.9 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不應以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協議作為判斷標準
22.信用保險合同
22.1 出口信用保險
22.1.1 法院對糾紛先決條款是否公平存在不同理解
22.1.2 貿易雙方存在糾紛是指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對約定的權利義務所產生的爭議
22.1.3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關于保險賠償的爭議應按照相關協議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不能當然與借款合同糾紛合并解決
22.1.4 報關單、發票、提單和售貨合同之間可以相互印證的,可以證明貿易真實
22.1.5 保險人可以以被保險人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報損為由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
22.2 國內貿易信用保險
23.保證保險合同
23.1 合同保證保險
23.2 產品質量保證保險
23.2.1 合格產品的認定
23.2.2 產品已過質保期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23.2.3 產品質量保證保險項下的保費調整
23.3 雇員忠誠保證保險
23.3.1 雇員忠誠險的一般問題
23.3.2 雇員忠誠險下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問題
24.海上保險合同
24.1 保證條款
24.1.1 非水險的財產保險合同中保證條款的問題
24.1.2 海上保險合同中保證條款的問題
24.2 列明風險條款
24.2.1 列明風險及非列明風險的認定
24.2.2 被保險人對列明風險的舉證責任
24.3 海商法與保險法的適用問題
24.3.1 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的一般法律適用
24.3.2 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24.3.3 境內港口運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24.3.4 海商法中適用的特殊問題
25.再保險合同
25.1 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25.2 再保險分入人責任承擔
26.共同保險合同
26.1 共保關系的界定
26.2 共保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26.3 首席共保方對理賠案的處理決定對其他共保人的效力
27.保險中介
27.1 保險代理人
27.1.1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及侵權責任的承擔
27.1.2 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行為的法律后果
27.1.3 保險人對委托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與保險代理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27.1.4 保險代理人與投保人存在親屬關系時,是否構成保險人明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或投保人與保險代理人串通騙保
27.2 保險經紀人
27.2.1 保險經紀人的一般問題
27.2.2 保險經紀人過錯的認定
27.2.3 保險經紀人的特殊問題
27.3 保險公估人
27.3.1 公估報告的效力
27.3.2 保險事故的勘驗及損失鑒定是否必須由保險公估機構進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指導案例收錄情況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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