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140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釋解與適
- 作者:畢玉謙
- 出版社:民主法制
- 出版時間:2002年2月
- 入庫時間:2002-5-17
- 定價:35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前 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于2001年
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并自
2002年4月1日起實施。這一司法解釋的公布并實施,是我國司
統審判工作上的一件大事,對于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
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和推動實
現司法的公正與效率,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長期以來,由于深受包括觀念、體制等制約因素的影響,使我
們在審判活動中未能深刻地認識和很好地把握審判規律,片面地
追求實體公正,而忽視了程序公正對實體公正所具有的特殊功能
價值和決定性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社會文
化生活的逐步進化和發達,國際交往的日益擴大以及我國加入世
貿組織,都對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來。審判方式改革的進行與發展,實際上是一場司法程序
上的革命,它立足于審判程序的最基本法律價值,成效端顯但多有
周折。實踐證明,科學的、符合理性的以及體現時代特色的訴訟證
據制度與訴訟證據規則成為這一場程序變革的一個核心問題,如
不能突破這一瓶頸,任何程序上的改革勢必都將功敗垂成,難有非
凡之建樹。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公布與實
施,是近年來所推行審判方式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的一個重要標
志。它既是對前一階段審判方式改革開展與推進的一個必要總
結,同時也為下一階段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發展乃至推行司法改
革奠定了基礎,具有承前啟后的歷史性作用。這一司法解釋的公
布與實施,必將有力促進法官業務素質的提高,增強審判程序的公
開、透明度,從客觀上有助于增加社會公眾對司法活動的公信度。
從技術層面而言,這一司法解釋在相當程度上實現了三個統
一:第一,實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例如,明確地規定了舉
證時限制度,設定了當事人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同時又規定,當
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時,應當在舉證期間內
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據情決定。另外,在人民法
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職能范圍上作出原則性與靈活性的規定。從原
則性上而言,僅對談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
法權益的事實及重大程序事項時,才能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從靈
活性上而言,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時當事人才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收集證據,顧及到了我國目前的一些現實狀況。第二,實現了職權
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統一。例如,有關證據規則對庭審程序的調
整,充分體現了證據裁判主義與辯論主義的有機統一,既充分地調
動當事人在訴訟上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努力促使當事人在公開庭
審的過程中進行有效的攻擊與防御,使法官居于中立地位,在當事
人的對抗中來發現案件真實,充分發揮程序公正的保障機制。同
時,中立的法官在進行程序控制與管理上也并非僅作為一個消極、
被動的裁判者,而這一切都盡可能通過證據規則來加以調整,彰顯
其既有力度又有節制的衡平調控機制。第三,實現了自由心證主
義與法定證據主義的統一。在審判上對事實的認定實行自由心證
原則,是審判規律的本質體現,各國例式概莫能外。它是法官獨立
判案的基礎與保障,有助于法官素質的提高與弘揚敬業精神。而
法定證據主義則體現了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和價值理念,它是根
據既成的經驗法則預先對法官就特定范圍內證據的自由評估加以
限定,以克服人性本身所固有的一些缺陷,藉此擔保自由心證原則
不被濫用,從而實現自由心證主義與法定證據主義的有機統一。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基于兩大法系證據立法原
則的各自優勢,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加以借鑒,具有其獨到之處。
例如,它在規定具有中國特色自由心證主義的同時,又從采取積極
與消極并舉的方式對特定范圍內的證據證明力加以明確規定,較
為符合目前的現實國情。
相信,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的公布與實施,必將為我國
未來證據法的制定與民事訴訟法的修訂提供寶貴的實證經驗與現
實素材。
作者
200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