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2285
- 書名:公司法司法實務與辦案指引(第三版)
- 作者:云闖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9年7月
- 入庫時間:2019-8-25
- 定價:98
圖書內容簡介
第三版序
承蒙讀者厚愛,自2016年10月本書第二版出版以來,先后四次加印,得到各界好評,同時也幸運地榮獲“2018年江蘇省優秀版權獎”。
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學科,其間國家立法(如《民法總則》)、司法解釋(如《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五)》)陸續出臺,公司法司法實踐也有了新的發展。為適應當下公司法實踐,加之第二版圖書庫存已罄,特對本書進行全面修訂,推出第三版。
本次修訂時除將一些不合時宜的內容刪去,同時也增加了不少新內容。如關于人力資本出資、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實際出資人執行異議之訴裁判邏輯、強制分紅、關聯交易損害責任、公司擔保等都是全新的內容。對于股東除名、對賭協議效力認定、法定代表人變更聽證、知情權行使過程中的摘抄與摘錄、股權讓與擔保等也都有新的增加或調整。本次修訂還加入了作者最新承辦的部分案例。
特別是《公司法解釋(四)》發布之后,筆者應多地律師協會的邀請,除在江蘇省內開展巡回宣講外,也到武漢、威海、紹興等地與廣大律師同行分享學習體會,交流辦案心得。僅2018年,筆者因辦理公司法相關案件便走遍祖國10多個省份,對公司案件的把握與駕馭,也有了一些新的思考。
除將《民法總則》《公司法解釋(四)》《公司法解釋(五)》的相關內容增補在本次修訂之中外,因立法變化,對于相關法律條文的引述也力求與最新修訂的法律條文保持一致。
路雖遠,行則將至;事雖難,做則必成。公司法的學習和實踐是永無止境的,愿與諸位一同學習、思考和實踐。
是為序。
作者
江蘇通達瑞律師事務所
第二版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分類,與《公司法》適用有關的“民事案件案由”有三類:“與企業糾紛有關的糾紛”、“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以及“證券糾紛”,企業法、公司法和證券法前后疊加、齊頭并舉,決定了相應的案由分類。其實,一項民事爭議可能同時牽涉企業法、公司法和證券法的適用,真實的法律問題未必都能夠用“案由”事先切割,但是,通過分析法院判決去解讀某一法律,把關注點集中到某一類案由,又是一個事半功倍的選擇。
云闖律師編寫的《公司法司法實務與辦案指引》(以下簡稱《實務》)所收錄的案件,其案由均納入“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各種爭議貫穿公司設立、管理、變更、解散過程,包括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管理者之間、股東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圍繞《公司法》適用而發生的各種糾紛,案件形態多樣,情節生動。《實務》每一章節包括三個部分: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文本解讀、結合司法判決的規則釋義、案例分析。從訴訟實踐學習《公司法》,《實務》提供了全面而可靠的信息。
《公司法》實施已有二十三年,法院在審判中適用法律,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司法智慧把法律文本提升為動態發展、貼近現實的、有生命力的活法。在具體事實背景下,法律規則究竟是什么?從法院判決中尋找答案比抽象討論或邏輯推理可靠得多,因為語詞的意義只有在具體語境下才能清晰地顯示出來,而當事人雙方對抗的訴訟正是幫助我們理解具體規則再好不過的語境。不妨用“公司”的意義進一步說明這一問題:
1787~1964年的吧城(雅加達)公堂訴訟檔案(《公案簿》,廈門大學出版社)有非常豐富的中國“公司”現象,如賭餉公司、照身公司、“……家住公司后……”、丹絨公司、鴉片公司、雙層船公司、公司貨物、公司《日清簿》……中國移民在當地的主要商業活動幾乎都和“公司”有關——“公司”的功能實在太多、活動范圍實在太廣——當時又沒有公司法,以致給出任何有關“公司”的抽象定義都可能出錯,何況中文固有詞匯又和馬來語、荷蘭語、閩南語、爪哇方言的中文音譯混雜在一起。但是,只要進入具體案件情節,疑惑頓時消釋,涉訟“公司”究竟是包稅合伙、特許經營、社區公益財產、承運人、貨物代理,還是承運人、貿易代理,這樣的問題不僅在二百多年前的當事人之間沒有歧義,而且今天的讀者也不會發生誤解。個案情節總是自然地告訴我們“什么是公司”。
訴訟和審判激活法律,顯現規則。美國法學家德沃金用“接力編故事”的隱喻(chain novel metaphor)去解釋法官遵循先例和法律創制的理路(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228-38)。“接力編故事”是這樣一種創作方法:若干人約定共同創作一部小說,A寫完第一章,傳給B寫第二章,B傳給C寫第三章……直到小說寫完。這看上去與《紅樓夢》前80回、后40回的對接,以及后起的《續紅樓夢》《紅樓圓夢》有些相似,但實際大為不同:“接力編故事”是在事先選定的作者之間一個章節、一個章節的傳遞;作者遵循共同的創作規則,保持情節連貫、邏輯一致和理念整合。
在德沃金看來,遵循先例的司法審判類似章回小說的集體創作,第一作者限定第二作者,第一、第二作者限定第三作者,完成創作的作者共同限定正在創作的作者,但每個作者都能在限定范圍內找到創作自由——法律就是這樣一部集體作品,在歷史傳承的同時,不斷添注新的歷史信息。
中國的司法判決沒有先例效力,讀《實務》一書,能否產生“接力編故事”的同感,這就見仁見智了。
中國政法大學一級教授、中國公司法研究所所長 方流芳
第二版自序
哥倫比亞大學布特勒教授(Prof. N.M.Butler)對公司制度推崇備至,稱 “有限責任公司是現代社會最偉大的發明,即使是蒸汽機和電力也很難與之相媲美”。公司是市場主體中最主要、最活躍的部分,根據全國經濟普查主要數據公報,企業單位中,絕大多數都選擇了公司制的形式。因此,公司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公司的運作是否規范,直接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關系到市場經濟秩序是否健康有序。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成,法律研究與司法實踐從原先的立法中心主義轉向解釋中心主義的趨勢日益明顯。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法治化的完善,人民法院審理商事案件的數量也迅猛增長。2015年全年,各級法院一審審結商事案件達334.7萬件,同比增長20.3%。其中股東權利、公司治理、私募股權投資、解散清算等公司法案件更出現了強勁的增長勢頭。公司訴訟呈現出股東權利意識增強、關聯訴訟交織、治理結構失范、直接訴訟與代表訴訟并駕齊驅等新的局面。但無論是“股東至上”原則的回歸,還是“企業社會責任理論”語境下的公司參與者利益的平衡,保護作為投資者的股東利益始終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與基石。
另外,從全球公司治理的實踐來看,無論是德國雙軌制下的員工共決、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s-Oxley Act),還是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強化董事對于第三人的責任,其宗旨均在于:通過強化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公司經營者的受信義務,試圖削減公司治理中的代理成本。這一理念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得到體現:如強化董事在抽逃注冊資本或者未按時繳付注冊資本時的個人責任,強化董事在公司資料置備不完整時的個人責任,強化董事在股份公司無法清算時的個人責任,等等。有時,通過借鑒吸收域外立法的先進經驗,能夠更加有效和準確地理解我國公司法律實踐的具體現實,為我們準確理解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提供全新的比較法視角。如日本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權限以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為限,這一規定對于準確理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職權劃分的強行法規范就大有裨益。
律師作為從事實踐工作的法律人,必須以理論法學作為支撐。特別是在法律規定不明確以及部門法之間存在沖突的情況下,以法學理論為基礎,準確運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對于做好實踐工作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同時,律師作為以法律為職業的專業人士,只有將時間與精力更多地投入專業研究中,才能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也才能在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以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過程中,貢獻更大的力量!
本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案由編排體例,通過翔實的案例,結合公司法理論及自身實踐經驗,全景展現了公司案件的裁判路徑和辦案思路,對律師從事公司案件的辦理具有很好的指導和參照作用。本書第一版于2014年出版后,被列為法律出版社重點推薦圖書,同時也因務實和“接地氣”而入選“貴陽讀書節百本推薦書目”。在當當網、京東等網絡銷售平臺上,本書第一版也一直保持著較高的人氣,甚至幾度斷貨。由于本書第一版已經售罄,加之《公司法》注冊資本制度的修訂及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等新情況的出現,都需要對本書第一版進行全面的修訂。
修訂之時,作者秉持“既著眼司法實務,又兼顧理論前沿,直面公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問題”的原則,盡量使修訂版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實操性。因此,本書非常適合有志于從事公司法業務的律師、公司法務甚至司法審判人員。今后作者將繼續關注公司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不斷加以增刪損益,從而使其更臻完美。但囿于學識所限,書中難免存在舛誤與紕漏,尚望行業先進與讀者諸君不吝賜教,以期改正。
作者
圖書目錄
目錄
案例索引
第一章公司設立與發起人責任糾紛
第一節公司設立概述
一、公司設立條件
二、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發起人與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發起人及其法律地位——設立中公司的法律機關
二、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發起人之間的合伙
三、公司取得主體資格的基準日——營業執照簽發日
第三節發起人責任糾紛及司法實務
一、發起人法律責任概述
二、發起人責任糾紛司法實務
三、公司設立糾紛與發起人責任糾紛的區別
第二章股東出資與股東資格理論與司法實務
第一節股東出資概述
一、現行《公司法》關于股東出資的規定
二、股東出資中的特殊問題
第二節股東出資瑕疵的法律責任
一、向公司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且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向其他依法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且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四、在揭開公司面紗、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的情況下,全體“股東”須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部分股東權利被限制甚至被除名
六、行政及刑事責任
七、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問題
第三節股東資格確認與隱名股東司法實務
一、股東資格的確認標準與司法實踐
二、隱名股東的權利保護
三、隱名股東的顯名問題
四、冒名股東
五、實際出資人執行異議之訴裁判路徑
第四節抽逃出資的認定及法律責任
一、抽逃出資的認定
二、抽逃出資及出資瑕疵的特殊問題
第五節股東除名的法律問題及司法實務
一、股東除名的事由
二、公司章程在股東除名問題上的作為
三、股東除名司法實務中的特殊問題
第三章公司章程與公司治理
第一節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二、公司章程與設立協議
第二節公司機關與公司治理結構
一、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大)會
二、公司的執行機關——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
三、公司的監督機關——監事會、監事
第三節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爭訟情況下的公司代表權問題
第四節公司章程條款與公司決議糾紛司法實務
一、公司決議糾紛概述
二、公司章程及章程條款效力的司法審查
三、公司決議瑕疵的形態
四、公司決議效力的司法審查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間的職權劃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六、準確選擇訴由:無效、不成立還是撤銷
第五節司法審查與公司自治的界限
一、司法審查與公司自治
二、避免公司決議被撤銷的途徑
三、司法的實質介入
第六節公司證照返還糾紛
第四章盈余分配糾紛理論與實務
第一節盈余分配權利概述
一、《公司法》關于盈余分配權的規定
二、盈余分配請求權與盈余分配給付請求權的區別
三、股東盈余分配給付請求權行使的條件
四、公司(或者大股東)不愿意分紅的原因
五、盈余分配的兌付時間
第二節盈余分配權糾紛案件司法實務
一、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且已經作出分配盈余的決議
二、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但未作出分配盈余的決議
三、臨時股東會在公司盈余分配過程中的作用
四、特殊情況下股東盈余分配糾紛的處理
第三節抽象盈余分配權理論及司法實務
一、股東壓迫與合理期待理論
二、抽象盈余分配糾紛在我國的司法實踐
第五章股東知情權糾紛
第一節股東知情權概述
一、《公司法》關于股東知情權的規定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于公司會計賬簿的查閱權利
第二節股東知情權訴訟司法實務
一、知情權案件中的出資瑕疵及股東資格問題
二、公司監事(會)的知情權問題
三、股東兼具監事身份的知情權問題
四、法定代表人的知情權問題
五、公司知情權糾紛案中的抗辯事由——不正當目的抗辯及范圍抗辯
六、知情權的行使地點——原則上應在公司行使
七、股東能否委托專業律師、會計師輔助行使知情權
八、股東對會計賬簿、原始憑證的摘抄、摘錄
九、公司章程對于股東知情權的限制及效力
十、股東知情權無法行使的賠償責任
十一、股東知情權訴訟中原告股東喪失股東身份的處理
第六章股權轉讓司法實務
第一節股權轉讓概述
一、依照股權受讓者是否也是本公司股東,可將股權轉讓分為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兩種類型
二、按照股權轉讓是不是出于股東自己的意志,可將股權轉讓分為意思轉讓與非意思轉讓兩種類型
第二節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一、未辦理工商登記、批準手續情況下的股權轉讓效力
二、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三、具有特殊資質的公司發生股權轉讓后,公司資質不受影響
四、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作出的另行規定對于股權轉讓效力的影響
五、出資瑕疵情況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六、因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超過《公司法》所規定的上限,其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七、夫妻單獨轉讓屬于共同財產股權的效力
八、股權代持情況下,顯名股東一方單獨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九、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可撤銷)
十、公司發生解散事由后股權轉讓的效力
十一、股權轉讓中的侵權問題
第三節股權轉讓中的特殊問題
一、公司回購本公司的股權
二、讓與擔保與股權回購
三、離婚案件中涉及的股權分割問題
四、股權繼承問題
五、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問題
第七章公司變更糾紛及司法實務
第一節公司增資司法實務
一、公司增資的方式
二、新增資本優先認繳權
三、私募(PE)增資情況下,“對賭協議”的效力問題
四、公司增資中的其他糾紛
第二節公司減資司法實務
一、減少注冊資本未有效通知債權人,公司股東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公司減資過程與股東利益平衡
三、公司減資的其他需要
第三節公司合并司法實務
一、《公司法》關于公司合并的規定
二、公司合并協議的效力及履行糾紛
三、公司合并過程中對于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第四節公司分立司法實務
第八章公司債權人保護法律實務
第一節公司對外擔保與債權人利益保護
一、公司擔保的法律規定
二、公司擔保的法律效力認定
三、公司擔保效力評判的價值取向與相對人注意義務
四、最新司法解釋(稿)關于公司擔保行為的評價體系
五、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裁判思路
第二節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及司法實務
一、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關聯公司共同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三、反向揭開公司面紗——公司對股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及股東自行主張揭開公司面紗的禁止
第三節清算及破產程序中對于債權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一、公司清算與債權人利益保護
二、公司破產與債權人利益保護——深石原則
第九章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理論與司法實務
第一節高管任職資格及法律責任概述
一、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二、實際控制人的認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高管勤勉義務的司法實踐
一、高管不執行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造成公司損失
二、高管不履行召集、主持股東會、董事會職責
三、未經公司內部程序違規對外擔保
四、未履行催收注冊資本的義務及協助抽逃出資
五、上市公司高管未全面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未依法制作、保存文件資料
七、刑事責任
第三節高管競業禁止與司法實務
一、作為競業禁止義務主體的董事
二、競業行為的認定及構成要件
三、競業禁止義務的豁免——股東(大)會是法定的作出豁免決議的機關
四、競業禁止情況下,公司歸入權的行使應以公司受到實際損失為前提
第四節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第五節行政處罰與刑事犯罪下的高管責任
第六節侵占、挪用公司財產與高管責任
第七節關聯交易、自我交易與高管責任
第八節與公司歸入權相關的幾個問題
一、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件屬于侵權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
二、歸入金額如何確定
三、歸入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否同時提起
四、歸入權的行使是否受時效限制
五、歸入權訴訟是否必須由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
六、歸入收益應否向責任股東進行分配
第九節高管責任案件中的抗辯事由
一、高管身份抗辯——被告是否屬于《公司法》意義上的高管
二、被告是否履行高管職務
三、商業判斷原則——商業決策而非私自為之
四、公司利益并未受到損害
五、被告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六、舉證責任的抗辯
第十章公司解散糾紛理論與實務
第一節公司解散概述
一、公司解散的三種類型
二、公司司法解散的法理基礎
三、我國法律關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發展演進
第二節公司司法解散構成要件分析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二、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三、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四、原告股東需持有公司全部表決權的10%以上
第三節公司解散制度司法實務
一、公司司法解散的程序問題
二、公司解散案件司法實務類型化梳理
三、股東壓迫——擴張“公司僵局”理解的探索與嘗試
第四節公司僵局化解機制研究
一、公司章程與僵局化解
二、股東除名與僵局化解
三、司法介入公司決策與僵局化解
四、公司機構訴訟與僵局化解
五、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僵局化解
六、股權轉讓、股權回購與僵局化解
第十一章股東代表訴訟司法實務
第一節股東代表訴訟的概念及法律規定
第二節股東代表訴訟提起的條件
一、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資格的限制與要求
二、訴訟期間股東資格被解除對于代表訴訟的影響
三、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
四、股東代表訴訟需“為了公司的利益”
五、股東代表訴訟的阻卻事由
第三節股東代表訴訟程序問題
一、股東代表訴訟的案由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以及公司在訴訟中的地位
三、股東代表訴訟的管轄
四、股東代表訴訟的重大訴權處分
五、執行與再審程序中的股東代表訴訟
第四節股東代表訴訟中前置程序豁免的司法實踐
一、在公司印章、證照等資料被侵占的案件中,提起代表訴訟一般不必經過前置程序
二、清算階段的代表訴訟,一般不必經過前置程序
三、公司不可能實際行使權利,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不必經過前置程序
四、相關權利行使期間即將屆滿,再經歷前置程序可能使公司喪失訴訟利益
五、外商投資公司中追究高管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無須經歷前置程序
六、其他應當豁免前置程序的緊急情況
第五節雙重代表訴訟
青年律師的專業化路徑(代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