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2710
- 書名: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配套解讀與實例
- 作者:李志明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9年9月
- 入庫時間:2019-10-27
- 定價:49
圖書內容簡介
"本次修訂結合立法特別是社會保險領域有關法律法規修訂以及立改廢等實際情況,對本書內容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著重細審了主體法和配套法規的條文解讀,修改了原版中有關文字錯誤,增加新的解讀內容。
二是審核配套法規的立改廢情況,適當增加新法規中的相關內容,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社會保險法》在法律適用中的關注重點。
三是精選緊貼社會保險法律實務的典型案例,并對個別案例作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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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宗旨】
第二條 【建立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條 【制度方針和水平】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財政保障】
第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責分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
第九條 【工會的職責】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覆蓋范圍與繳費模式】
第十一條 【制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 【繳費基數和比例】
第十三條 【財政補貼責任】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基金管理】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的構成及確定因素】
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條件】
第十七條 【參保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死亡待遇】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第二十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其籌資方式】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和領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和繳費模式】
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 【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
第三十條 【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服務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參保范圍和繳費主體】
第三十四條 【費率確定】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費繳納數額】
第三十六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
第四十一條 【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 【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
第四十三條 【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參保范圍和繳費主體】
第四十五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 【失業期間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五十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第五十一條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參保范圍和繳費主體】
第五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的項目】
第五十六條 【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及標準】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八條 【個人社會保險登記制度】
第五十九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
第六十條 【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數額的處理】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處理】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類別、管理原則和統籌層次】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補貼責任】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設立和編制管理】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定程序】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 【經辦機構的設立和經費保障】
第七十三條 【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職責】
第七十四條 【經辦機構權利義務】
第七十五條 【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規劃與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監督】
第七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監督】
第七十八條 【財政監督、審計監督】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基金的監督】
第八十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第八十一條 【信息保密責任】
第八十二條 【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八十三條 【社會保險權利救濟途徑】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責任】
第八十五條 【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責任】
第八十六條 【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 【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
第九十條 【擅自更改繳費基數和費率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九十四條 【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 【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
第九十七條 【外國人參加我國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 【施行日期】
配套法規
1.綜合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6.29)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3.24修訂)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2013.9.26)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2001.5.27)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2010.3.16)
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2010.1.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2001.9.2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單位外派職工在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當地居民身份證后社會保險關系處理問題的復函(2001.4.2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2000.2.18)
2.養老保險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7.16)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12.3)
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8.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2001.7.5)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2014.2.24)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復函(2016.5.3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12.2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司法部關于監獄企業工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11.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關于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3.1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復函(1999.2.2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轉制科研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函(2001.4.3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等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復函(2003.7.8)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等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9.30)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12.2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10.1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科學技術部關于轉制單位部分人員延緩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4.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2002.9.2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2001.2.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養老金調整有關問題的復函(2002.5.15)
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后職工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2002.6.10)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提高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補貼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2011.5.27)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2015.4.30修訂)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審計署關于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8.1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調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辦法的通知(2008.2.3)
3.醫療保險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12.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2015.7.28)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12.1)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2000.1.5)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2009.12.3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5.26)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2007.10.10)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2009.4.8)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的指導意見(2009.7.24)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2009.7.24)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普遍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有關問題的意見(2011.5.24)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付費方式改革的意見(2011.5.31)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關于妥善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等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5.27)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7.4)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的通知(2015.8.27)
4.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2010.12.20修訂)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釋義的函(2006.9.4)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4.25)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16.3.28)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2010.12.3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2015.7.2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6.1)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3.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7.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3.1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11.25)
工傷認定辦法(2010.12.31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9.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2009.7.20)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2003.9.23)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10.12.31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是否有權作出強制企業支付工傷職工醫療費用的決定的答復(1998.2.15)
5.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條例(1999.1.22)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18.12.14)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2.27)
6.生育保險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94.12.14)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用的通知(2009.7.3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201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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