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4804
- 書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研究
- 作者:于魯平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0年6月
- 入庫時間:2020-7-5
- 定價:39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基于自2005年至今國內環境公益訴訟理論迅速積累發展、相關立法及司法實踐積極探索推進的時代背景,從探討何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適當的起訴主體的視角,運用文獻研究法、比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等方法,重點關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基礎理論、域內外差別、國內立法現狀及司法實踐、不同主體的共性及特性等問題,意在研究各類起訴主體在現實法律環境中的實然性,構建更有效的環境行政違法行為法律監督解決方案。
圖書目錄
"目錄
導論
一、研究背景與意義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義
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研究現狀暨文獻綜述
(一)國內研究現狀綜述
(二)國外研究現狀綜述
三、基本思路與主要內容
(一)基本思路
(二)主要內容
四、研究方法
(一)文獻研究法
(二)比較研究法
(三)案例研究法
五、研究創新
第一章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概述
一、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一)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邏輯內涵
(二)公益訴訟的概念含義
(三)行政公益訴訟的產生背景
(四)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主要特點
(五)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認定標準
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基礎理論
(一)環境權理論
(二)環境公共利益理論
(三)信托理論
(四)司法能動理論
三、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特性
(一)特殊的“程序當事人”
(二)特殊的“訴的利益”
(三)特殊的“當事人適格的擴張”
第二章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兩大法系考察及評析
一、英美法系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考察
(一)美國公民訴訟
(二)英國檢舉人訴訟
(三)印度環境司法能動主義
(四)加拿大公民訴訟
(五)澳大利亞特殊利益標準
二、大陸法系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考察
(一)德國團體訴訟
(二)法國越權訴訟
(三)日本民眾訴訟
(四)韓國撤銷訴訟
(五)我國臺灣地區人民訴訟
三、兩大法系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評析
(一)兩大法系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發展趨勢
(二)兩大法系對中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啟示
四、本章小結
第三章中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實踐問題
一、中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立法狀況
(一)《環境保護法》中的環境公益訴訟起訴主體
(二)《行政訴訟法》中的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
(三)“兩高”對公益訴訟人的定性之爭
二、中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司法實踐
(一)司法案例中起訴主體的認定
(二)能動司法對起訴主體的催化作用
三、中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類型問題
(一)具有公權屬性的特殊起訴主體
(二)具有私權集合屬性的一般起訴主體
四、本章小結
第四章檢察機關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研究
一、檢察機關起訴主體的訴權淵源
(一)檢察機關訴權的構成理論
(二)檢察機關作為起訴主體的法律依據
二、檢察機關作為起訴主體的優勢
(一)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資格上的天然屬性
(二)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優勢
(三)檢察機關參與起訴的路徑
三、檢察機關作為起訴主體的程序限制
(一)起訴主體定位
(二)前置程序設置
(三)處分權的適當限制
四、本章小結
第五章環境公益組織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研究
一、環境公益組織作為起訴主體的現實基礎
(一)環境公益組織的特征
(二)環境公益組織作為起訴主體的優勢
(三)環境公益組織作為起訴主體的現實支持
二、環境公益組織的類型
(一)環保社會團體
(二)環保基金會
(三)環保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其他社會組織
三、環境公益組織作為起訴主體的障礙
(一)環境公益組織的內因障礙
(二)環境公益組織的外因障礙
四、環境公益組織作為起訴主體的探討
(一)放寬環境公益組織適格主體范圍
(二)保障環境公益組織訴權行使
五、本章小結
第六章公民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研究
一、公民作為起訴主體的價值體現及正當性
(一)價值體現:環境民主的必然要求與環境權的根本體現
(二)正當性:兼具實踐理性與技術理性的雙重屬性
二、公民作為起訴主體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
(一)訴權擴張理論
(二)人的共生性理論
(三)訴訟信托理論
(四)人民主權原則理論
(五)現實基礎——危害公益的行政違法行為大量發生
三、公民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實施困境及制度構想
(一)公民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實施困境
(二)公民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構想
四、本章小結
第七章行政機關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研究
一、行政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可能性
(一)以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確立為前提
(二)行政機關作為起訴主體的探究
(三)不同法系國家對行政權限糾紛的制度設計
二、行政機關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特性及障礙
(一)行政機關作為起訴主體的特性
(二)行政機關作為起訴主體的障礙
三、賦予行政機關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主體資格的試論證
(一)行政機關作為起訴主體的優勢
(二)賦予行政機關起訴主體的可能性
四、本章小結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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