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5543
- 書名:民事訴訟實務:思維·策略·技巧(多維度闡述解決案件的思路,以案說法,起訴、應訴庭前準備、答辯、質證該如何思考操作全指引
- 作者:楊中潔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0年9月
- 入庫時間:2020-9-27
- 定價:98元
- 特價:78.4元,80折,省19.6元!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緊緊圍繞民事訴訟實務,從多維度論述解決案件的思路,總結歸納出各種技巧、方法及常用答辯、抗辯意見,并結合具體案例說明,告訴讀者每一個案件從起訴、應訴、庭前準備、答辯、質證該如何思考、如何操作,并具體對合同類、侵權類案件的民事訴訟技巧進行梳理、歸納。
圖書目錄
"目錄
NO.1應重視起訴狀的書寫
NO.2起訴狀書寫的背景、作用和作為證據的意義
一、起訴狀書寫的背景
(一)時間緊迫性
(二)對事實和證據的認知有所偏向
二、書寫起訴狀的目的——起訴狀在訴訟進程中的作用
三、起訴狀作為證據的意義
NO.3一份糟糕起訴狀的特點
一、糟糕起訴狀的實例
(一)實例1
(二)實例2
(三)實例3
二、一份糟糕訴狀的特點
(一)訴訟請求部分
(二)事實描述部分
(三)法律適用部分
NO.4如何寫好一份起訴狀
一、一份好的起訴狀哪些可以寫
(一)以實例進行分析
(二)起訴狀哪些可以寫
二、起訴狀中哪些不能寫
(一)與訴請相悖或矛盾的事實盡可能不要寫
(二)不要在訴狀中對己方觀點進行展開論述或提前對對方觀點進行反駁
三、訴訟請求必須清楚、具體和明確
NO.5原告起訴應選擇恰當法律關系、請求權、被告以及管轄法院
一、法律關系和權利
(一)法律關系的概念
(二)民事權利
(三)民事權利體系
(四)民事權利分類
(五)以訴訟的視角分析以上權利
(六)起訴時該如何選擇請求權
二、如何檢索確定正確的請求權以及基礎規范
(一)確定最終請求權和對應的基礎規范的邏輯檢索順序
(二)確定正確的法律關系和請求權是案件成敗的關鍵
三、如何選擇正確法律關系和對應民事權利
(一)舉證的難易程度
(二)主張的請求權以及對應的訴訟請求能否執行?該訴訟請求的實現是否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障礙
四、請求權的層級和被告的選擇
(一)請求權層級
(二)選擇恰當的被告
NO.6選擇恰當管轄法院
一、地域管轄的幾種情形
二、如何選擇地域管轄法院
三、從實際案例看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NO.7“刑民交叉”中的管轄問題
一、刑民交叉
(一)刑民交叉下的“先刑后民”對起訴立案的影響
(二)刑民交叉案件對案件審理進程的影響
(三)刑民交叉案件對實體判決的影響
二、對“先刑后民”的分析和應對之策
(一)嚴格來說,“先刑后民”這一說法本身并沒有很明確的法律規定
(二)“先刑后民”并非意味著一旦案件涉及刑事就要中止審理并等待刑事案件審理結束后才審理民事案件
(三)只有當民事案件有關事實、證據、責任承擔等查明需要以刑事案件為依據,才會在涉刑時將民事案件全案移送
(四)哪些情況下一般不適用“先刑后民”
NO.1被告收到起訴狀之后的準備工作
一、確定是否提出管轄異議
二、是否需要延長舉證時限
三、是否提起反訴
四、對原告證據進行審核和在案件規定舉證時限內提供證據
(一)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實
(二)積極提供反駁證據
五、與當事人進行充分的溝通和討論,充分了解案情
(一)與當事人溝通前的準備工作
(二)就需要了解和查明的事實進行溝通
六、現場踏勘
NO.2原告主體是否適格,被告是否系本案責任承擔的主體是任何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必須審查的內容
一、原告主體是否適格,被告是否是本案責任承擔的主體,首先必須以法律關系為基礎進行審查判斷
二、程序法方面,原告、被告的主體適格性,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三、關于實體法方面的訴訟主體
NO.3訴訟時效、除斥期間是所有案件被告必須審查的內容
一、訴訟時效
二、除斥期間
NO.1站在對方的視角來準備庭審
一、站在對方的視角來準備庭審
二、以原告視角舉例就庭前如何進行準備及論述
(一)案情簡介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理由
(三)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
(四)與本案爭議點有關的重要事實和對應證據(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證據)
(五)庭前對原告、被告觀點以及證據的主要分析意見
(六)圍繞著原告、被告的證據、被告方可能提出的答辯,原告在庭審前做好庭前意見
NO.2庭前應當將己方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和對方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寫出來
一、庭前應當將己方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和對方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寫出來
二、質證意見常用模式
NO.3將對證人發問的問題準備好
一、申請證人到庭的一方必須和證人事先有充分的溝通,確信證人與申請人觀點一致或支持申請人的觀點
二、對方對于證人出庭的,也必須事先做好準備工作
三、對證人發問應注意的問題
(一)申請人對己方申請的證人進行發問
(二)對對方申請的證人發問的,應當注意的問題
NO.4把法官可能提問的問題準備好
一、法官向原被告發問的主要內容
二、對于法官發問應當做到的幾點
三、對法官發問所做陳述的證據意義和后果
NO.1提供證據的基本原則
NO.2對證據如何審核認定
一、對證據屬于哪種類型進行審核
(一)當事人陳述
(二)書證、物證
(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證人證言
(五)鑒定意見
(六)勘驗筆錄
二、對證據是原件還是復印件進行審核
三、對證據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進行審核
四、對證據的形式、來源和內容的合法性審核
五、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系——證據的關聯性
NO.3質證常用技巧及質證意見
一、質證應圍繞證據的“三性”展開
二、不認可證據“三性”要說明事實理由
(一)對證據真實性的質證
(二)如何從證據主體、證據內容對對方提供的證據“三性”進行質證
三、證據是否充分的判斷和質證意見
四、善于用對方證據來證明己方觀點
五、找出原告提供的證據之間或其提供的證據與其訴訟主張之間存在的矛盾
六、原告提供的證據所顯示的內容有違常理或常識
NO.4運用對方證據為我所用
一、利用對方提供證據來證明己方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二、利用對方證據的實務運用規則
NO.5對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自認的運用
一、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中自認在證據上的意義
二、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庭審時對事實陳述應注意的問題和陳述事實的原則
三、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作為證據的意義、運用
NO.1民事法律關系
一、用法律關系分析案件是處理民事訴訟案件的基礎
二、正確認定法律關系是案件成敗的關鍵
三、實務中應如何正確認定和運用法律關系
四、當事人起訴主張的法律關系與法院認定的不一致,該如何處理
NO.2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也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根本
——處理民事案件必須探尋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二、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要件
三、意思表示不真實將導致合同被撤銷而自始無效
四、真實意思表示是確定雙方真實法律關系的根本
NO.3司法“三段論”是訴訟推理的基礎
一、司法“三段論”在訴訟中運用的簡單介紹
二、司法“三段論”中大前提的運用
三、司法“三段論”中小前提的運用
四、司法“三段論”的實務運用
NO.4順向思維
一、順向思維在實務中的運用——以具體案件為例
二、順向思維的具體運用和在訴訟中的作用
(一)運用順向思維的步驟
(二)順向思維在訴訟中的作用
三、順向思維的分類
NO.5合理劃清審判權和合法行政權的界限
——法院民事判決結果不應導致對合法行政權的干涉
一、“法院民事判決結果不應導致對合法行政權的干涉”的依據
二、“法院民事判決結果不應導致對合法行政權的干涉”的運用
NO.6人物、時間、地點是任何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要素
一、人物(當事人)
(一)查明自然人的年齡、精神狀態(是否具備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
(二)查明法人、非法人組織登記成立時間和有效期,經營范圍,特定案件中應查明法人的性質、資質范圍和等級
(三)特定案件中應查清原告與被告,各被告之間的關系,尤其是被告之間是否具有關聯關系
二、時間
(一)時間對合同成立的影響
(二)時間對合同生效的影響
(三)時間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四)時間對合同解釋和變更的影響
(五)時間對判斷哪一方違約有著重要影響
(六)時間對合同解除的影響
(七)時間對賠償金額的影響
(八)時間對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影響
(九)時間在實務中的運用
三、地點
(一)地點對一方履行義務的影響
(二)地點對于標的物風險轉移的影響
(三)在侵權案件中,事故發生地往往決定著責任的承擔與否
NO.1如何做到不再履行一份已經簽訂的合同
一、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
二、合同無效和解除合同的區別
三、通過案例說明實務中如何運用合同無效和解除合同來達到不再履行合同的效果
NO.2合同無效
一、合同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的區別
二、判斷合同無效的審查要件
(一)合同主體以及相應資質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標的物是否存在《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
(三)合同內容即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屬于《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
三、合同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的有關法律規范
四、如何理解與判斷“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是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五、合同無效的后果
(一)合同無效的后果是恢復原狀、折價補償、賠償損失(信賴利益損失)
(二)合同無效后,應重點厘清各自過錯大小,合理分擔損失
六、合同無效常見爭議問題
(一)合同無效情況下,其中一方能否主張履行期待利益;合同部分條款無效與合同無效
(二)如何界定信賴利益中的“直接損失”
(三)無效合同是否意味著基于無效合同所訂立的所有合同都無效
(四)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五)確認合同無效是否存在期限
七、合同無效的應用
(一)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分配
(二)合同無效是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一種方式,但其效果相較于合同解除而言更為徹底
(三)主張合同無效應注意的問題
(四)以下以實例對合同無效的運用進行說明
NO.3合同糾紛中被告最常用的答辯
一、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
二、被告存在違約行為,但原告起訴已經過了時效或原告方也存在過錯
(一)原告起訴已經過了時效
(二)不可抗力
(三)原告對違約事實的發生或損失的發生也存在過錯
三、原告主張的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主張的損失雖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但與被告的違約行為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該等賠償必須與被告方的違約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二)以實例說明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因果關系的運用
五、原告主張的損失屬于擴大損失部分,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六、以實例說明以上答辯模式在實務中的運用
NO.1過錯
一、過錯的概念
二、從舉證的視角談過錯在侵權“四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損害在侵權“四要件”中的作用
(二)因果關系在侵權“四要件”中的作用
(三)過錯在侵權“四要件”中的作用
三、判斷被告方是否存在過錯的方法
(一)實務中判斷被告方是否存在過錯的方法
(二)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的方法在實務中的運用——以具體案例進行闡述
NO.2侵權責任的因果關系
一、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概念
二、實務中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方法
(一)認定行為與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方法
(二)舉例說明以上方法在判斷行為與因果關系中的運用
NO.3侵權案件中被告最常用的答辯
一、被告并非本案適格的責任承擔主體的情形
(一)原告有義務證明被告實施了加害行為,且該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二)實務中,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被告實施加害行為往往是案件爭議的焦點和原告舉證的難點
(三)實施加害行為的另有其人并將其追加為被告
二、該案并非特殊侵權,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應當由原告就侵權“四要件”,即損害事實、被告過錯、被告存在不法行為、不法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三、假設被告存在該行為,但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即被告行為的存在與否不影響事故的發生
四、假設被告是該案侵權行為的實施人,但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他人承擔該案的賠償責任,因此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被告即使要承擔本案賠償責任,但因為還存在其他加害人,因此被告僅承擔其中一部分的責任
五、假設被告確系加害行為的實施主體且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但原告也存在一定過錯,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原告應自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六、假設被告確系加害行為實施主體,且被告應承擔責任,但是原告主張的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即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損失數額;或者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過高(包括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
(一)人身損害賠償
(二)財產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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