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5545
- 書名:專利裁判規則
- 作者:鐘鳴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0年9月
- 入庫時間:2020-9-27
- 定價:128元
- 特價:102.4元,80折,省25.6元!
圖書內容簡介
本套書按專題分為體量大致相當的3本書:《專利裁判規則》《商標及不正當競爭裁判規則》和《著作權及其他裁判規則》。本套書的目的在于歸納、整理由中國知識產權司法裁判典型案例所體現的裁判規則及相應的裁判文書摘要,對現有知識產權成文法規范予以解釋、細化或者補充,便于讀者在此基礎上進行理論研究和實務運用。本套書重點關注相對于成文法規范而言體現“新”的法律規則或者裁判規則的案例,即主要是那些通過法律解釋方法解釋、細化成文法規范的案例和通過法律漏洞填補方法實現“法律續造”的案例。
圖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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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專利授權客體
1.“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系《專利法》第25條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也不符合第2條第2款規定
2.僅設定商業合作規則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獲得技術效果的,不屬于專利客體
3.人為設定的貨幣交易支付規則未利用自然規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的,不構成專利客體
4.未采取技術手段也未解決技術問題、產生技術效果的,不構成技術方案和受保護客體
5.僅依賴于人的思維活動的游戲規則不構成技術手段也不存在技術效果不是專利客體
6.人為規劃未利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的不是技術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保護客體
7.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的疾病診斷治療功能模塊構架的產品權利要求屬授權客體
8.物質醫藥用途發明應撰寫為制藥方法權利要求并以制藥相關技術特征限定保護范圍
9.僅體現為用藥行為而非制藥用途的特征對專利請求保護的制藥方法不具有限定作用
10.醫藥用途專利權利要求中不足以與已知用途相區別的特征對保護范圍沒有限定作用
第二章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第一節說明書的充分公開
11.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時,能理解并更正其錯誤且不致技術方案變化的,則應允許更正其錯誤
12.新化合物產品及方法發明應完整公開其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及證明可實現的實驗數據
13.化合物發明專利說明書應公開其化學結構及相關理化性能參數,以便確認并能制備
14.說明書的充分公開是指其能實現該技術方案,解決聲稱的技術問題并產生預期效果
15.根據說明書公開內容能預見到權利要求技術特征所限定的極其有限的生物序列均能實現發明目的和預期技術效果的,則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第二節權利要求以說明書為依據
16.專利權人在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上概括的權利要求應與其技術貢獻和公開范圍相適應
17.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可結合說明書背景技術及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效果認定
18.專利說明書聲稱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可能不同于創造性判斷中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19.法院對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之外專利授權確權行為的其他違法情形可一并審查處理
20.權利要求的明顯撰寫錯誤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得出唯一正確理解的系得到說明書支持
21.權利要求所概括的所有下位技術方案未必都能解決技術問題的無法得到說明書支持
22.從屬權利要求實質替換所引用技術特征的應按其實質內容判斷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
第三節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23.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了解決技術問題的功能性特征的,并不構成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24.必要技術特征的技術問題是說明書聲稱要解決的問題,非創造性判斷中的技術問題
25.獨立權利要求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的,其一般也無法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第四節專利文件的修改
26.對馬庫什權利要求的修改須嚴格限制,刪除式修改導致保護范圍不確定的不應允許
27.馬庫什權利要求具有極強的概括能力應視為馬庫什要素的集合,對其應當從嚴解釋
28.無效程序中滿足修改原則的并不限于權利要求刪除、合并和技術方案刪除三種方式
29.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符合所屬技術領域的特點和本領域技術人員知識水平的應允許
30.修改權利要求并據此獲得專利授權,并不因此產生應受保障其專利有效的信賴利益
31.專利申請文件修改中的意見陳述超出記載范圍的,對修改是否合法的判斷無參考作用
32.修改后專利申請未引入新技術內容則該修改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
33.實質審查中的主動修改可擴大或縮小其請求保護范圍,但不得超出原申請文件記載
34.申請文件在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范圍內修改未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不適用禁止反悔
35.判斷修改是否超范圍應考慮本領域技術特點、慣常表達、知識能力及技術方案內在要求等
36.在修改超范圍的判斷上應針對發明點和非發明點采取不同標準,但在法律未予規定時司法不應干預
第五節重復授權
37.禁止重復授權是不能有相同權利要求的多項專利權同時存在而非僅授予一次專利權
38.權利人依據重復授權的兩項專利主張同一行為構成侵權的只應保護其中一項專利權
第三章實用性與新穎性
第一節實用性
39.專利不具備產業上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與專利技術方案是否被說明書充分公開無關
第二節新穎性
40.貨物交易完成日為公眾能夠獲知的該貨物所使用的現有技術結構或者方法的公開日
41.國家藥品行政管理機關為規范藥品生產而統一發布的藥品標準匯編屬于公開出版物
42.判斷化合物是否已被現有技術文獻公開,應以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否能從該文獻的啟示中制造或分離出該化合物為標準
43.企業標準的備案并不意味著其內容可自由獲取即并不因備案導致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44.1993年《行政訴訟法》之下,在授權確權行政判決主文中直接宣告專利權效力的缺乏法律依據
第四章創造性
第一節權利要求的解釋
45.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應基于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和對說明書的理解對權利要求作最廣義的合理解釋
46.解釋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及其附圖為依據使其保護范圍與說明書公開范圍相適應
47.解釋字面含義有歧義的技術特征應結合說明書并符合發明目的且不得與公知常識沖突
48.以權利要求不清楚或無明確唯一含義為前提嚴格把握解釋時機的觀點不能得到支持
49.權利要求解釋方法在確權和侵權中的差異在于意見陳述僅為參考還是限縮保護范圍
第二節“三步法”
50.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改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提供比該現有技術更好的技術效果為目標和任務
51.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發明所解決技術問題是客觀的,區別技術特征的確定是理解該技術問題的基礎
52.確定發明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考慮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后能得出的技術效果
53.對發明解決技術問題進行上位概括在客觀上會混淆創造性與充分公開、支持等標準
54.對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可獲知的技術啟示應是具體明確的技術手段以避免后見之明
55.“三步法”是判斷發明創造是否顯而易見并具備創造性最重要、最基本方法但非唯一方法
56.正確確定區別特征之后,雖然對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未做認定或認定錯誤,但不一定導致創造性判斷結果錯誤
57.現有技術整體上給出區別特征應用到專利的啟示并可實現相同效果的屬有技術啟示
58.在創造性判斷中,發明是否實際解決技術問題是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比較而非由背景技術的記載得出
59.創造性判斷中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應根據區別特征的作用、功能或效果等確定
60.未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特征不構成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對比的基礎,也不構成區別特征
61.專利權人未記載在專利說明書中的技術貢獻不能作為其要求獲得專利權保護的基礎
62.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應綜合考慮技術效果的可預見性、現有技術中的啟示等因素確定
63.申請日后的文獻非公知常識或不屬本領域技術人員知識能力的不能作為獲得專利權的依據
64.難以用“三步法”判斷創造性時才引入“商業上的成功”作為輔助且該成功應由技術改進直接導致
65.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是創造性判斷的輔助通常不宜跨過“三步法”直接適用
第三節現有技術
66.對比文件僅公開產品結構圖形但無文字描述的可結合結構特點和公知常識確定含義
67.無效請求人未提出的無效理由和放棄的證據,如無法律依據不得依職權引入并審查
68.創造性判斷中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偏見應當結合現有技術的整體內容進行考察
69.當現有技術有明確技術啟示時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可考慮相近或相關技術領域
70.有技術啟示的區別特征在對比文件中的作用是其實際所起的作用而非客觀作用的全集
第四節技術特征與技術效果
71.一項權利要求有多個并列技術方案且保護范圍相互獨立則應對其創造性分別作出認定
72.區別技術特征作用功能和技術效果與說明書記載有實質差異則應根據其具體情形確定
73.區別技術特征有多個功能和技術效果確定專利實際解決技術問題及是否有技術啟示時應考慮所有功能和效果
74.含有或包括是開放式權利要求重要標志,開放或封閉權利要求在全部技術領域均適用
75.開放式權利要求中未明確提及對比文件的某技術特征的,該特征一般并非區別特征
76.判斷區別技術特征是否被現有技術公開時,應考慮它們在各自技術方案中所起作用是否相同
77.難預測混合物或組合物組分含量變化所帶來效果的,以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判斷創造性
78.專利與現有技術的區別僅為組分的含量不同但未取得預料不到技術效果的無創造性
79.申請日后提交且未在原始申請文件中記載的實驗數據不能作為判斷能否授權的依據
80.與已知化合物接近的新晶型化合物在具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時才符合創造性要求
第五節其他
81.產品權利要求并非由方法權利要求唯一限定的即使后者有創造性前者未必有創造性
82.允許提交補充實驗數據的條件是其技術效果在說明書中有記載且充分公開,而不能僅是“斷言”
83.申請日后補交的實驗數據以證明原申請文件中記載的預料不到技術效果的可以接受
84.未能在說明書中公開的技術方案、效果等一般不得用于評價專利是否符合授權標準
85.藥品發明創造符合專利法授權條件即可授權無須考慮其他有關藥品研制生產的規定
第五章職務發明與專利權屬
86.主張執行本單位任務的職務發明須證明發明人本職工作范圍以及發明創造與其工作之關聯
87.專利證書上記載的發明人應提供其為實際發明人的證據以否定對其身份的合理懷疑
88.單位對訴爭專利相關技術布置了明確具體的任務并形成與之相應成果的為職務發明
89.判斷是否屬于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職務發明須考慮發明人身份、單位的研發條件以及是否被利用等因素
90.判斷本職工作范圍是否包含技術研發應根據發明人實際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來認定
91.“與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指承擔工作任務且與原單位技術成果密切關聯的發明創造
92.原單位負有舉證證明員工在離職一年內申請的專利系主要利用其物質技術條件的責任
93.判斷是否屬于職務發明應考察工作任務或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以及約定等因素
94.訴爭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征屬于單位的成果且申請人能接觸到該成果的構成職務發明
95.訴爭專利與單位的研發相關而與發明人進入該單位前的經驗無關的應推定為職務發明
96.單位明知或應知員工作為職務發明創造專利共有人但未及時提出異議的應維持共有
97.給予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獎勵的計算基礎是技術轉讓凈收入
98.單位將職務技術成果作價入股后轉讓獲得的增資收益應分配給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
99.職務發明人獎勵報酬可按專利的性質數量發明人付出的勞動參照法定獎勵數額酌定
100.即使職務發明創造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也應基于之前合法收取的許可使用費支付發明設計人報酬
101.發明人在中國境內用人單位完成職務發明創造且單位因實施獲利的應向其支付報酬
102.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主體是用人單位,非受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第三人
103.職務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發明人的一次性報酬請求權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不罹于時效
104.無法查明具體貢獻大小的應推定各職務發明人具有同等的技術貢獻并平分專利報酬
105.零部件專利利潤不應據整體產品的利潤確定而可參考零部件的市場平均利潤酌定
106.職務發明人原則上無權就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處分提出任何要求或施加干涉影響
第六章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第一節權利要求的解釋
107.無法確定權利要求書中技術術語的具體含義而致保護范圍不清的應駁回其侵權訴求
108.解釋權利要求需要考慮發明目的,被訴侵權技術手段與發明目的區別明顯的,不構成侵權
109.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避免納入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專利文檔時無法得出的技術特征
110.對權利要求表述內容產生不同理解導致對其保護范圍產生爭議的可以用說明書解釋
111.權利要求中的技術術語在說明書中有明確且特定含義的應根據說明書的界定來解釋
112.技術特征及其術語含義不清楚的,應當根據說明書及其技術方案的實現方式來解釋
113.解釋權利要求應使用說明書,相同術語應解釋為相同含義并據專利權人自述來限定范圍
114.解釋權利要求時不應以說明書及附圖中實施例的例示性描述限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115.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權利要求相關表述的含義可清楚確定的,不應以說明書否定其理解
116.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權利要求與說明書的矛盾能得出唯一確定解釋的,可修正權利要求的錯誤
117.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對技術特征的解釋未超出記載范圍的可據此限定該技術特征
118.權利要求用語如無特別界定一般應解釋為通常含義,不能將其限縮為說明書的某一實施方式
119.權利要求中自創的技術術語應結合背景技術、發明目的、技術效果等查明其工作方式、功能、效果,從而確定其含義
120.確定權利要求用語含義可參考有共同優先權的其他專利于確權時對相同用語的陳述
第二節保護范圍的確定
121.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而僅通過測量說明書附圖得到的尺寸參數不能限定保護范圍
122.產品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受引用的方法獨立權利要求限定前提是其對主題有影響
123.權利要求主題名稱對保護范圍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于該名稱對保護主題有何種影響
124.在后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受其引用且實質影響其技術方案的在前獨立權利要求的限制
125.獨立權利要求與其從屬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相同或實質性相同的,不能機械地彼此區別
126.方法權利要求未明確步驟順序但能直接明確認定按順序實施的,該順序有限定作用
127.除非明確必須,否則使用環境特征一般不要求被保護對象必須使用于該特定環境中
128.雖未寫入權利要求卻是實施專利方法最合理、常見和普遍的使用環境特征應在侵權判斷中予以考量
129.限定或隱含發明創造的結構組分步驟條件及其關系同時又限定功能效果的,非功能性特征
130.解釋權利要求應結合說明書及附圖從本領域技術人員角度理解,不能脫離說明書語境
131.權利要求的解釋是法律問題,功能性特征的等同是指與說明書記載的技術特征等同
132.權利要求除功能效果外還限定相應結構能確定功能具體實現方式的,不屬于功能性特征
133.功能性特征等同判定在適用對象、對比基礎及認定標準上與其他專利等同特征有異
134.含功能性技術特征的專利保護范圍應受說明書記載的實現該功能的具體方式的限制
135.專利說明書及其附圖記載的實現功能性特征各種實施方式均應分別并列地受到保護
136.僅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其功能、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特征,非功能性特征
137.不能認為說明書和附圖中的所有實施方式尤其是其中的圖例都是功能性特征的內容
138.分案申請受母案申請文件的約束,母案未公開的內容不能作為基于分案申請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三節被訴侵權行為及其證明
139.專利法的幫助侵權指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侵權專用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侵權的行為
140.具有公司控制權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等實際與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構成共同侵權
141.教唆誘導不知情者制造侵權產品的屬共同侵權,多人教唆可區分的,應分別承擔責任
142.藥品質量檢測方法專利納入強制性國家標準后,實施該標準仍應獲得許可否則侵權
143.我國法律法規暫無強制性標準未明示所涉必要專利信息因而實施行為不侵權的規定
144.藥品檢測方法專利為生產過程必不可少,則應禁止銷售使用該方法檢測通過的藥品
145.專利權人在專利納入強制性藥品標準時,無法定或約定作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的義務
146.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已經披露且納入推薦性標準的專利技術或拒付許可費的,構成侵權
147.權利人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所發出的通知包含權利被侵害的初步證據的即屬有效通知
148.專利法所禁止的銷售是指出賣人出售產品的行為,一般情況下買賣合同簽訂日即銷售行為發生日
149.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日前被訴侵權產品銷售合同已成立的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
150.被訴侵權許諾銷售行為是在境外網站上針對境外市場作出的,不受中國專利法規制
第四節相同侵權的判定
151.被訴侵權產品有實現專利技術的裝置且無須技術知識簡單改裝即可實現的構成侵權
152.恰當劃分技術特征是侵權比對的基礎,一部件無法實現相對獨立功能的,不宜作為一個獨立技術特征
153.被訴侵權產品具備專利權利要求全部技術特征即使具備更好的附加技術效果仍侵權
154.優先權主張成立與否需要就權利要求進行逐項審查而非對專利技術方案的整體評判
155.主張本國優先權的應提交與其主題相關的在先申請并證明與在先申請屬于相同主題
156.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括封閉式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之外的其他特征的,不構成侵權
157.侵權判斷應審查權利人主張的獨立權利要求中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而不宜適用多余指定原則
第五節等同侵權的判定
158.技術特征的等同要求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須創造性勞動就能想到并滿足“三基本”的條件
159.能實現一種相對獨立的技術功能并產生相應技術效果的技術單元構成一個技術特征
160.對部分權利要求無效但專利權人并未放棄繼續有效的附加技術特征可適用等同判斷
161.對體現專利創造性的技術特征適用等同時應謹慎以避免不適當地擴大專利保護范圍
162.侵權產品與專利構成相同或等同是侵權理由而非訴訟請求,不受權利人主張的限制
163.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同,發明點也可能不同,在侵權比對中不宜區分發明點與非發明點
164.說明書依發明目的限定專利保護范圍的,不能實現發明目的的產品不構成等同侵權
165.采用與專利所限定技術手段、技術效果和發明目的相反的技術方案不構成等同侵權
166.侵權產品采用專利為克服主要技術缺陷所采取的技術特征,即便具有其他缺陷亦屬等同
167.對產品中可更換部件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不能將產品整體的公開時間視為部件的公開時間,而應單獨證明該部件的公開時間
168.被訴侵權產品因缺少技術特征未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無須考慮其是否因此導致變劣
169.鑒定系對事實的證明而等同是法律評價,構成等同的鑒定意見超越鑒定機構的范圍
170.專利權利要求中體現創造性、端點明確的數值范圍特征,其等同范圍應當相對狹窄
171.專利申請時已經明確排除的技術方案在侵權案件中不能再以等同方式納入保護范圍
172.在授權確權程序中放棄的技術方案,在侵害專利權案件中不能以等同方式納入保護
173.專利權人選擇封閉式權利要求的不宜再通過等同原則將未限定的部分納入保護范圍
174.組合物封閉式權利要求除限定組分及可能具有的通常雜質外不含其他組分,包括輔料
175.權利人的限縮陳述是否被明確否定應著重考察是否因該陳述導致專利被授權或維持
176.被訴侵權人雖未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法院也可查明事實并適用以限制等同范圍
177.修改后增加的技術特征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時應證明系限縮性修改并因此導致對侵權方案的放棄
178.主張其修改未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不適用禁止反悔的應證明限縮性修改被明確否定
第六節侵害方法專利權
179.方法專利侵權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是依專利方法制造的是新產品且侵權產品與之相同
180.法院認定行為人可能使用專利方法后可要求其說明其方法并據此判斷侵權的蓋然性
181.方法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只能延及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原始產品,不延及其后續產品
182.被訴侵權人以其自有技巧和訣竅現場實驗制得被訴侵權產品的其自有方法抗辯成立
183.方法專利侵權訴訟中,如無相反證據應推定被訴侵權藥品備案工藝為實際制備工藝
184.被訴侵權人制造同樣產品但拒不配合調查保全的可結合經驗法則推定使用專利方法
185.如無相反證據,應推定被訴侵權人的生產工藝系按照其通過環評并備案公示的方法進行
186.專利權人為獲得授權而限定的與現有技術相區別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不構成等同
187.能通過證據資料查明被訴侵權產品實際生產工藝的不應簡單推定該工藝與專利等同
188.被訴侵權行為改變方法專利步驟順序使其功能效果有實質性差異的不構成等同侵權
189.被訴侵權人委托案外人按照其提供的樣品進行加工制造的視為被訴侵權人自己實施
190.基于技術方案整體認識并結合權利要求具體語境對權利要求作符合發明目的的解釋
191.將網絡通信專利方法實質固化于產品中,使終端用戶正常使用即能再現該方法的構成侵權
192.侵權賠償已有初步證據但侵權人拒不舉證的,不支持其提出的計算賠償時應考慮專利貢獻度等抗辯
193.移動通信方法的技術方案不能僅通過手機操作來演示,而應當由專業技術部門鑒定
第七節侵權責任
194.因侵權的獲利以侵權產品銷售總金額和利潤率及專利對產品價值貢獻度的乘積基礎
195.侵權行為可分則對可精確計算的適用損失或獲益賠償,對難以計算的適用法定賠償
196.在產品利潤率難以準確計算而由法院酌定合理利潤率時,可以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197.對同一侵權產品提起侵害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訴訟分別確定賠償的不屬于重復計算
198.如不違反誠信和禁止性規定,侵權人在其他程序提交的侵權銷售證據可作為賠償依據
199.專利權人和侵權人事先關于侵權賠償的約定可作為確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依據
200.侵權行為在一審判決后持續增加的損害賠償額及相應調查費用支出應另行起訴處理
201.專利權人在其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審查程序中主動刪除的,權利要求應視為自始不存在
202.權利要求被部分刪除但被訴侵權產品仍落入剩余權利要求范圍的,侵權賠償數額不受影響
203.實施例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但一般不能用來擴展或者限制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204.計算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時無許可使用費可參照的,可按法定侵權賠償處理
205.上訴人在二審庭審中突然提出新上訴理由及相應證據造成訴訟突襲的,可不予審理
206.合理開支并非必須要有票據逐一證實,法院可考慮確實可能發生的支出因素后在請求額內確定
207.案件受理費分擔須考慮原告主張是否成立、賠償支持比例、其他請求支持程度和過錯等因素確定
208.合法來源抗辯受地域性限制,因此對侵害專利權訴訟中被訴侵權產品進口商不適用
209.專利法不禁止他人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的實施行為,故其后續行為也不視為侵權但應付費
210.知識產權人應賠償因錯誤申請海關扣留他人出口貨物致他人遲延交貨產生的違約金
211.標準必要專利市場價值及可比性專利池許可信息許可協議等可作為許可費參考因素
第八節其他
212.《專利審查指南》列舉的初步審查階段的明顯實質性缺陷也適用于實質審查和復審無效階段
213.專利權已被生效判決認定應當無效,侵權案件審理法院即可直接作出是否侵權認定
214.專利侵權行政處理決定作出時專利有效但訴訟后處于不穩定狀態的,可撤銷該決定
215.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就專利侵權行政處理期限規定不一致的,適用部門規章規定
216.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未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應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217.《專利法》第47條中宣告無效的專利權,是指效力最終確定的宣告無效的審查決定
218.《專利法》第47條規定的“宣告專利權無效前”,指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審查決定的決定日前
219.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指裁判確定的法律責任均履行完畢、賠償金實際收到
220.《專利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的“不具有追溯力的裁定”不包括裁判認定不構成侵權所涉裁定
221.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該決定日之前的生效侵權裁判、調解或處理決定有追溯力
222.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其作出之前已經執行完畢的侵害專利權判決不具有追溯力
223.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裁判文書未被撤銷但專利權已被宣告無效的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224.二審判令被告承擔專利侵權責任之前,主張保護的專利權被認定無效但已進入行政訴訟,侵權案件的再審程序應中止并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第七章不(視為)侵權抗辯
225.不能因為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權人的專利相同就排除公知技術抗辯原則的適用
226.被訴侵權人證明其實施的是一項現有技術方案或該技術方案與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的,其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227.現有技術抗辯原則上不考慮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包含的非形狀構造類的技術特征
228.現有技術抗辯是比較被訴侵權方案與現有技術看后者是否公開侵權特征或與之等同
229.產品說明書交付使用者未保密并能為不特定公眾獲取的,其交付日為其技術公開日
230.專利侵權案件申請再審程序中對以新的證據為由提出新的現有技術抗辯的,不予支持
231.抵觸申請破壞主張保護專利新穎性的應允許提出抗辯并參照現有技術抗辯標準審查
232.被訴侵權技術被抵觸申請單獨完整公開相對于抵觸申請不具有新穎性的不構成侵權
233.說明書引用的反映背景技術的文件內容視為已公開,可作為判斷抵觸申請抗辯的依據
234.被訴侵權產品銷售商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且制造商有先用權的可提出先用權抗辯
235.成立先用權抗辯要求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實施或做好準備,藥品行政審批與之無關
236.一方當事人單方聲明被訴侵權產品系其生產并提供給其他當事人,但專利權人不認可也無其他客觀證據證明的非有效合法來源抗辯
237.權利人發出包含侵權相關詳細信息的警告函,銷售商收到后即推定其知曉侵權事實
238.向他人提供專利圖紙等進行推廣的行為不當然等同于許可該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意思表示
第八章外觀設計專利
第一節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確權訴訟
239.以權利沖突為由申請無效宣告的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無效程序遵循當事人恒定
240.商標申請權雖非在先權利,但在先申請商標注冊成功后可對抗在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
241.僅僅具有功能性而不具有美感的產品設計不應當通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予以保護
242.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是從整體對相同點和區別點綜合考察判斷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
243.無效程序中外觀設計相同相近似的判斷應以專利申請日時的狀態為準并考慮設計空間
244.外觀設計專利主視圖中沒有體現且在立體圖無清晰顯示的特征不構成區別設計特征
245.每個單元的外觀設計均相同,區別僅為單元數量簡單增加或減少的為相近似外觀設計
246.一般消費者不會基于設計要素變化伴隨的技術效果而對該設計要素變化額外關注
247.功能性設計特征是在一般消費者看來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無須考慮有無美感的特征
248.包含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指明通電后顯示的部分,否則其內容不清楚
249.具體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權重不能僅根據直觀視覺感知或所占比例確定
250.汽車外觀中有共性的外形輪廓對視覺效果影響有限,設計特征的變化更能引起注意
第二節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訴訟
251.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中的產品要素對該專利保護范圍有限定作用
252.圖形用戶界面的差異應當作為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中影響整體視覺效果的考量因素
253.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類別應以具有獨立存在形態可以單獨銷售的產品用途為依據
254.外觀設計產品種類判斷中可參考產品銷售實際使用情況認定其用途是否相同相近似
255.專利保護產品整體外觀設計的,不應將整體拆分改變原使用狀態后再進行近似比對
256.外觀設計近似判斷應根據相同設計特征與區別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確定
257.適用法定賠償應當考慮專利類型、剩余保護期、產品通常利潤率、專利貢獻率等因素加以確定
258.被訴侵權產品在與專利相同相近似之外還額外增加設計要素的,不影響侵權認定
259.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為產品設計形狀的,含圖案的被訴侵權產品形狀與之近似便構成侵權
260.采用外觀設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后簡單替換裝飾圖案仍構成近似設計
261.設計空間較大時,有新穎性的專利設計特征在被訴侵權產品中均存在的,構成近似設計
262.其他種類產品現有設計的形狀轉用于外觀設計專利的,其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弱
263.外觀設計侵權近似性對比時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力
264.如不考慮使用狀態參考圖將與簡要說明明顯抵觸應在確定外觀設計保護范圍時考慮
265.僅提供被訴侵權產品部分視圖如無相反證據可基于產品特點合理推定其他設計特征
266.被訴侵權外觀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的全部設計特征,可以推定兩者不近似
267.功能性設計特征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無顯著影響但其裝飾性越強影響也越大
268.非由產品功能唯一決定的設計特征應當在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相近似時予以考慮
269.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僅作為具有技術功能的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并銷售的,不構成侵權
270.賠償請求雖高于法定最高限額但只要能夠證明侵權獲利高于賠償請求即可獲得支持
271.在承擔侵權責任的生效裁判作出后再次從事同一侵權行為的,應負懲罰性賠償責任
272.向銷售商發出的侵權警告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破壞競爭秩序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273.被訴侵權產品設計與現有設計不相同時應將其與現有設計和外觀設計專利分別對比以保證侵權判斷結論的準確性
274.專利申請日前相當時間相同圖片已上傳至產品推廣性質的網絡空間的構成現有設計
275.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近似且采用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特征,現有設計抗辯不成立
276.一般消費者應對該外觀設計及常用設計手法有常識性了解并能辨別產品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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