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830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釋評
- 作者:張樹義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02年8月
- 入庫時間:2002-8-12
- 定價:24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目 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著干問題的規定
引言:本規定的制定目的與依據
一、舉證責任的分配與舉征期限
第一條〔被告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
第二條〔被告在一審中補充證據的條件〕
第三條〔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收集證據的限制〕
第四條〔原告的舉證行為〕
第五條〔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的舉證〕
第六條〔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性的舉證〕
第七條〔原告與第三人提供證據的期限〕
第八條〔對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有關舉證事項的要求〕
第九條〔人民法院要求或責令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情形〕
二、提供證據的要求
第十條〔提供書證的要求〕
第十一條〔提供物證的要求〕
第十二條〔提供視聽資料的要求〕
第十三條〔提供證人證言的要求〕
第十四條〔提供鑒定結論的要求〕
第十五條〔提供現場筆錄的要求〕
第十六條〔提供在境外與港澳臺形成的證據的要求〕
第十七條〔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的要求〕
第十八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證據〕
第十九條〔提交證據材料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的證據收據〕
第二十一條〔開庭前對證據的出示或交換〕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情形〕
三、調取和保全征據
第二十三條〔原告或第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情形與對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調取證據申請書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民法院對調取證據申請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異地調取證據時的委托〕
第二十七條〔申請證據保全的程序〕
第二十八條〔證據保全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九條〔申請重新鑒定〕
第三十條〔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不提出鑒定申請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對鑒定書的審查〕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勘驗現場的程序〕
第三十四條〔對勘驗筆錄和現場圖的要求和申請重新勘驗〕
四、征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
第三十五條〔庭審中應出示證據和質證的原則及其例外〕
第三十六條〔被告拒不到庭時其所提供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第三十七條〔對公開質證的限制〕
第三十八條〔對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的質證或出示〕
第三十九條〔質證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條〔質證時應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的原則及其例外〕
第四十一條〔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及其例外〕
第四十二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
第四十四條〔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對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性要求〕
第四十六條〔對證人陳述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鑒定人出庭的原則及其例外〕
第四十八條〔專業人員的出庭與對質〕
第四十九條〔對沒有關聯性證據的排除、對補充證據的質證和不進行二次質證原則〕
第五十條〔第二審程序中的質證〕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