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8503
- 書名:民法典物權編一本通
- 作者:程嘯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1年7月
- 入庫時間:2021-8-30
- 定價:68元
- 特價:54.4元,80折,省13.6元!
圖書內容簡介
"為更好地幫助法官、律師、教師及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和研究者研究學習《民法典》物權編,掌握我國物權法律規范體系,在司法實踐中準確、快速、有效地查找相關法律規范,法律出版社特邀清華大學法學院程嘯教授,依據《民法典》第二編“物權”,全面歸納整理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經典案例,以物權編法條為脈絡,精心編成本書。
可以說,本書是學習和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超實用和便捷的工具書,特別適合法學教學輔導及法律實務工作者查閱。"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分編 通 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205條 本編調整范圍
第206條 堅持基本經濟制度
第207條 平等保護
第208條 物權公示原則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與統一登記
第211條 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材料
第212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職責
第213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214條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第215條 合同效力與物權登記效力的區分
第216條 不動產登記簿的推定效力與管理機構
第217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218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與復制
第219條 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和非法使用登記資料
第220條 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第221條 預告登記
第222條 登記賠償責任
第223條 登記收費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224條 設立和轉讓動產物權的生效要件
第225條 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對抗要件主義
第226條 簡易交付
第227條 指示交付
第228條 占有改定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229條 基于法律文書和征收決定的物權變動
第230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
第231條 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232條 連續登記原則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233條 物權受侵害的解決途徑
第234條 確認物權請求權
第235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236條 排除妨害與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237條 修理、重作、更換或恢復原狀的請求權
第238條 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第239條 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獨或合并適用
第二分編 所 有 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240條 所有權的內容
第241條 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
第242條 國家專有的不動產與動產
第243條 不動產的征收與補償
第244條 保護耕地
第245條 不動產或動產的征用與補償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246條 國有財產的范圍與所有權行使主體
第247條 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248條 無居民海島的國家所有權
第249條 土地的國家所有權
第250條 森林、山嶺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第251條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國家所有
第252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
第253條 文物的國家所有
第254條 國防資產和基礎設施的國家所有
第255條 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256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257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的出資人代表制度
第258條 國有財產的保護
第259條 國有財產的監管管理
第260條 集體所有的物的范圍
第261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物的歸屬及重大事項的決定
第262條 不動產的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第263條 城鎮集體財產權利
第264條 集體財產狀況的公開義務與成員的查閱復
制權
第265條 集體財產受保護
第266條 私人所有權的客體范圍
第267條 私人合法財產受保護
第268條 出資的權利與出資人的權利
第269條 營利法人的財產權
第270條 社會團體法人和捐助法人的財產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271條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
第272條 業主對于專有部分的所有權
第273條 業主對于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274條 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
第275條 車位與車庫的歸屬
第276條 車位與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第277條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278條 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279條 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第280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
第281條 維修資金的歸屬、籌集與使用
第282條 利用共有部分的收益的歸屬
第283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第284條 物業管理
第285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義務
第286條 業主的義務
第287條 業主有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288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第289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依據
第290條 用水、排水的相鄰關系
第291條 通行的相鄰關系
第292條 利用相鄰不動產的相鄰關系
第293條 通風、采光和日照的相鄰關系
第294條 不得排放有害物質的義務
第295條 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安全的義務
第296條 利用相鄰不動產應避免造成損害
第八章 共有
第297條 共有的概念與類型
第298條 按份共有的概念
第299條 共同共有的概念
第300條 共有物的管理
第301條 共有物的處分、重大修繕及變更性質或者
用途
第302條 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及其他負擔
第303條 共有物的分割
第304條 分割方式
第305條 共有份額的轉讓
第306條 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第307條 因共有物所生的債權債務
第308條 共有類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處理
第309條 按份共有人份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
處理
第310條 準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311條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第312條 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313條 動產善意取得后原權利消滅
第314條 拾得人返還遺失物的義務
第315條 有關部門對遺失物的處理
第316條 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
第317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的義務
第318條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
第319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第320條 從物隨主物轉讓
第321條 孳息的歸屬
第322條 添附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323條 用益物權的權利內容
第324條 國家及集體的自然資源上可設立用益物權
第325條 自然資源使用制度
第326條 用益物權人的義務
第327條 征收、征用時對用益物權人的補償
第328條 海域使用權
第329條 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使用水域和灘涂
從事養殖、捕撈權利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330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雙層經營體制與土地
承包經營制度
第331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332條 承包期限
第333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登記
第334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
第335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登記
第336條 承包地可以調整的情形
第337條 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338條 承包地的征收補償
第339條 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第340條 土地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341條 土地經營權設立與登記
第342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343條 國有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法律適用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344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第345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層設立
第346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符合的要求
第347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
第348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第349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
第350條 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351條 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第352條 房地權屬一致的推定規則
第353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權利
第354條 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同
第355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移登記
第356條 房隨地走
第357條 地隨房走
第358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前收回
第359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處理
第360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注銷登記
第361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362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第363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適用
第364條 宅基地滅失后的重新分配
第365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366條 居住權的概念
第367條 居住權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第368條 居住權的設立
第369條 居住權的限制
第370條 居住權的消滅
第371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
第十五章 地役權
第372條 地役權的含義
第373條 地役權合同
第374條 地役權的登記
第375條 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
第376條 地役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377條 地役權的期限
第378條 在享有和負擔地役權的土地上設立用益物權
第379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已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
設立地役權
第380條 地役權轉讓上的從屬性
第381條 地役權抵押上的從屬性
第382條 需役地及其上用益物權的部分轉讓與地役權
第383條 供役地及其上用益物權的部分轉讓與地役權
第384條 地役權合同的解除
第385條 地役權的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386條 擔保物權的含義
第387條 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與反擔保
第388條 擔保合同的范圍與從屬性
第389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第390條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
第391條 債務承擔未經物上保證人書面同意時免除
擔保責任
第392條 混合共同擔保
第393條 擔保物權的消滅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394條 抵押權的含義
第395條 可以抵押的財產的范圍
第396條 動產浮動抵押
第397條 房地一并抵押
第398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抵押
第399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
第400條 抵押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第401條 流押條款的效力
第402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第403條 動產抵押登記對抗要件主義
第404條 動產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受人
第405條 租賃權與抵押權的關系
第406條 抵押財產的轉讓
第407條 抵押權的從屬性
第408條 抵押權人保全抵押權的權利
第409條 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的順位和變更抵
押權
第410條 抵押權的實現
第411條 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的確定
第412條 抵押權人收取抵押財產孳息的權利
第413條 抵押財產變價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歸屬
第414條 同一財產上多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及和其他
擔保物權的參照適用
第415條 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存
第416條 價款抵押權
第417條 新增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
第418條 以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抵押時抵押權實現
的特別規定
第419條 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與抵押權的存續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420條 最高額抵押權的含義
第421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轉讓
第422條 最高額抵押權的變更
第423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確定
第424條 最高額抵押權適用一般抵押權的規定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425條 動產質權的含義
第426條 禁止出質的動產
第427條 動產質押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第428條 流質條款的效力
第429條 動產質押的設立
第430條 質權人收取孳息權利
第431條 質權人擅自使用、處分質物的賠償責任
第432條 質權人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第433條 質權人保全質權的權利
第434條 責任轉質
第435條 質權人放棄質權及其他擔保人責任的承擔
第436條 質押財產的返還及質權的實現
第437條 及時行使質權的請求權及怠于行使的責任
第438條 質押財產變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歸屬
第439條 最高額質權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440條 可以質押的權利的范圍
第441條 以票據等有價證券質權的設立
第442條 質權人行使票據等證券質權的特殊情形
第443條 基金份額、股權質權的設立
第444條 知識產權質權
第445條 應收賬款質權
第446條 權利質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447條 留置權的含義
第448條 被留置的動產與債權的關系
第449條 不得留置的動產
第450條 留置權不可分性的限制
第451條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
第452條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
第453條 留置權的實現程序
第454條 債務人請求留置權人行使權利的請求權
第455條 留置財產變價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歸屬
第456條 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
第457條 留置權的消滅
第五分編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458條 有權占有的規則適用
第459條 惡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460條 無權占有人的返還義務與善意占有人的必要
費用請求權
第461條 占有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
第462條 占有保護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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