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8568
- 書名:.證據法:基礎理論、口頭證據與專家證據
- 作者:楊良宜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1年6月
- 入庫時間:2021-9-7
- 定價:158元
- 特價:126.4元,80折,省31.6元!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為三位作者全新撰寫的證據法姊妹篇之下部,以大量先例和真實案例為依托,針對國際商事活動中證據運用的重點、痛點和難點問題展開深入而又細致的探討。
證據之于法律及訴訟的重要意義毋庸置疑,本書主要針對國際商事活動中的口頭證據、專家證據、舉證責任與標準、證據采納規則、思想狀態的證明等,具體包括對口頭證據進行取證、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書面證人證言、證人綱要、傳召證人、開庭審理的盤問、口頭結案陳詞、敵意證人;如何尋找專家證人、專家證人的類別、采納與批準專家證據的標準、CPR生效后專家證人規則的變化、專家證人出庭、專家證人會議、專家證據分量的衡量;舉證責任的承擔、無需證明的事實、推定、證明標準;證據的可采納性、最佳證據規則、傳聞證據、意見證據、品格證據、非法證據的采納;知情、意圖、善意與惡意、欺騙或欺詐、問卷調查證據等重要內容,均是當下中國公司在國際商事活動中經常遇到甚至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課題,也是中國公司應該十分關注的課題。
本書對律師、公司法務、法官等相關從業人員以及法律研習者訓練批判性思維、建立求證理念、運用法律和規則解決爭議大有助益,對越來越多“走出去”的中國公司加強國際競爭力、保護自身利益亦有幫助。
"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口頭證據之一
1.序言
2.必須依賴口頭證據的情況
2.1 例子介紹之一:早年倫敦仲裁案件
2.2 例子介紹之二:近年香港特區仲裁案件
2.3 例子介紹之三:Janan George Harb v.HRH Prince Abdul Aziz Bin Fahd Bin Abdul Aziz上訴庭先例
2.4 對口頭協議的取證與認定
3.口頭證據取證的簡介
3.1 審前中間程序中與開庭審理時對口頭證據的不同處理
3.2 開庭審理證據的準備:作戰計劃、挑選事實證人與人數
3.2.1 作戰計劃
3.2.2 證人團隊的規模
3.2.3 選擇“最好”的事實證人
3.2.4 不提供證人出庭的后果的先例介紹
3.2.5 總結
4.提前對口頭證據進行取證之一:誓章證據(affidavit evidence)
5.提前對口頭證據進行取證之二:口供書(deposition)
5.1 英國
5.2 美國
5.3 美國廣泛披露令對國際仲裁的影響
5.4 英國法院面對美國廣泛披露令保護倫敦仲裁的做法
6.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6.1 案件管理會議與開庭前會議
6.2 確定開庭日期與時間段
6.3 仲裁地(seat)與開庭地點(hearing venue)
6.4 事實證人(factual witness)
6.5 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
6.6 隔離證人(sequestration of witness)
6.7 宣誓或確證與如何對付偽證
6.8 開庭時間分配或開庭時間表(apportionment of hearing time)
6.9 文書開庭陳詞(opening submissions):相互交換時間與內容范圍
6.10 爭端清單(list of issues)
6.11 仲裁語言(arbitral language)與雙語仲裁(bilingual arbitration)
6.12 文件證據的翻譯(translation)與口頭證據的傳譯(interpretation)
6.13 開庭案卷(hearing bundles)
6.14 文件證據的真實性(authenticity)
6.15 庭審記錄(transcript)
6.16 遠程作證/網絡開庭(virtual hearing)
6.17 仲裁員的預付費用(deposit for arbitrators fees)
6.18 個人數據保護(personal data protection)措施
6.18.1 數據保護的歷史
6.18.2 個人數據權利的內容與立法規管的方式
6.18.2.1 廣泛的適用范圍
6.18.2.2 數據處理的原則
6.18.2.3 允許處理數據的理由
6.18.2.3.1 處理一般個人數據的理由
6.18.2.3.2 處理特殊類別個人數據的特定要求
6.18.2.4 數據的跨境傳輸/轉移
6.18.2.4.1 允許的情況之一:充分性認定或“白名單”
6.18.2.4.2 允許的情況之二:恰當的保護措施
6.18.2.4.3 允許的情況之三:例外情況
6.18.2.4.4 允許的情況之四:其他
6.18.2.5 違反數據保護的嚴重后果
6.18.3 國際仲裁中的個人數據保護問題
6.18.3.1 國際仲裁中需要考慮的數據保護問題:以GDPR為例
6.18.3.1.1 是否可以合法處理信息
6.18.3.1.2 提交文件如何滿足跨境傳輸/轉移的規定
6.18.3.1.3 遵循GDPR數據處理原則
6.18.3.1.4 其他
6.18.3.2 國際仲裁中如何應對數據保護立法
6.18.3.2.1 盡早計劃與全程遵守
6.18.3.2.2 數據保護協議
6.18.3.3 小結
第二章 口頭證據之二
1.常規與標準的口頭證據的取證之一:書面證人證言
1.1 證人證言的做法與近期批評
1.1.1 英國的權威批評
1.1.2 澳大利亞的權威批評
1.1.3 對以文書證人證言替代口頭主證據的缺陷的總結
1.1.4 有關記憶的近期科學研究
1.2 對證人證言的再度改革
1.2.1 2007年Aikens大法官領導的工作小組
1.2.2 2018年Popplewell與Andrew Baker大法官領導的工作小組
1.2.2.1 調查問卷結果
1.2.2.2 工作小組的建議
1.2.3 CPR PD 57AC與最佳行事方式指引的新規定
1.3 證人證言的擬定
1.3.1 做法之一
1.3.2 做法之二
1.3.3 證人證言擬定的結論
1.4 證人證言的格式與內容
1.5 律師擬定證人證言的操守
1.6 交換證人證言的時間
1.7 證人證言之后的修改
1.8 幫助證人或潛在證人回憶
1.9 交叉盤問不受證人證言內容局限
2.為證人出庭接受盤問做準備
2.1 英國訴訟準備證人的做法——允許證人熟悉出庭情況
2.2 英國訴訟準備證人的做法——禁止教唆證人
2.2.1 向證人調查取證與教唆證人的區別
2.2.2 教唆證人對有關案件的影響
2.2.3 過度準備與培訓證人的問題
2.3 中國證人的準備
2.4 美國對律師準備證人出庭接受交叉盤問的地位
2.5 國際仲裁對律師準備證人出庭接受交叉盤問的地位
3.常規與標準的口頭證據的取證之二:證人綱要
3.1 證人明確拒絕提供證人證言時才可以提交證人綱要
3.2 對方當事人能否抗拒證人綱要(與傳召證人)
3.3 對中國公司的建議
4.常規與標準的口頭證據的取證之三:傳召證人
4.1 傳召第三人證人到庭的做法
4.2 傳召證人提供文件
4.3 第三人證人或其他人士反對傳召到庭
4.3.1 第三人證人的反對
4.3.2 其他人的反對
4.3.3 對方當事人的反對
4.4 海外第三人證人的傳召到庭
4.5 國際商事仲裁的傳召第三人證人
4.5.1 有關的仲裁法與仲裁規則
4.5.2 英國
4.5.3 美國
4.5.4 國際商事仲裁傳召第三人證人不多的原因
4.5.5 裁決書尋求救濟或執行時申請法院傳召第三人證人
4.5.5.1 申請法院傳召調解員(mediator)
4.5.5.2 申請法院傳召仲裁員(arbitrator)
第三章 口頭證據之三
1.常規與標準的口頭證據的取證之四:開庭審理的盤問
1.1 開庭陳詞(opening submissions)
1.2 主盤問(examinationinchief/evidenceinchief)
1.3 交叉盤問(crossexamination)
1.3.1 目的/意圖
1.3.2 交叉盤問的原則
1.3.2.1 原則之一:清楚反盤問的目的/意圖
1.3.2.2 原則之二:律師團隊
1.3.2.3 原則之三:選擇交叉盤問的對方證人
1.3.2.4 原則之四:開庭審理前充分準備
1.3.2.5 原則之五:設計好交叉盤問的問題
1.3.2.6 原則之六:知道誰是要說服的聽眾
1.3.3 交叉盤問的戒律
1.3.3.1 戒律之一:不知道答案的問題不要問
1.3.3.2 戒律之二:設計控制對方證人的誘導性問題和避免開放性問題
1.3.3.3 戒律之三:無謂與浪費時間的廢話不要問
1.3.3.4 戒律之四:可能帶來不利答案的不要問
1.3.3.5 戒律之五:封死證人的退路
1.3.3.6 戒律之六:不要問最后一句話
1.3.3.7 戒律之七:盤問律師注意自己的言行和不要與證人爭論
1.3.3.8 戒律之八:不要讓不合作證人解釋、質疑問題或答非所問
1.3.3.9 戒律之九:問題應簡短與不要同時針對多件事
1.3.3.10 戒律之十:掌控時間
1.3.3.11 戒律之十一:不要只顧自己的問題而漏掉證人在回答中的疑點
1.3.3.12 戒律之十二:交叉盤問達到目的可速戰速決
1.3.4 接受交叉盤問的證人的戒律與技巧
1.3.5 仲裁員聆聽證人口頭證據的戒條與技巧
1.3.5.1 不要在交叉盤問中過度插手
1.3.5.2 不要太重視證人的行為舉止
1.3.5.3 證人的種族、宗教、政見、不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1.3.5.4 證人的利益沖突、權威性與良好品格
1.3.5.5 the “Ikarian Reefer”先例
1.3.5.6 Freemont (Denbigh) Ltd v.Knight Frank LLP先例
1.3.6 Browne v.Dunn規則
1.3.6.1 什么是Browne v.Dunn規則
1.3.6.2 規則適用更彈性與靈活
1.3.6.3 有關的近期先例
1.3.6.3.1 先例之一:Markem Corp v.Zipher Ltd
1.3.6.3.2 先例之二:Hussain v.Mukhtar
1.3.6.3.3 先例之三:Seven Individuals v. HMRC
1.3.6.3.4 先例之四:Chen v. Ng (British Virgin Islands)
1.3.6.3.5 先例之五: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 of the
Metropolis v.Mr A Denby
1.3.6.3.6 先例之六:P v.D, E and F
1.3.6.4 “視為已指出程序”(deemed put procedure)
1.3.6.5 國際仲裁
1.4 再盤問(reexamination)
2.口頭結案陳詞或文書結案陳詞
2.1 避免重復
2.2 口頭與/或文書結案陳詞的抉擇與優劣
2.3 結案陳詞的重要之處
3.判決/裁決中對事實認定有錯判的救濟
3.1 一審法院判決對事實認定錯判
3.1.1 上訴庭不能取證重審
3.1.2 上訴庭僅憑庭審筆錄干預一審判決
3.2 仲裁裁決書對事實認定錯判
3.2.1 例外之一:新證據的出現
3.2.1.1 新證據出現在開庭審理后裁決書發放前
3.2.1.2 新證據出現在裁決書作出與發放后
3.2.2 例外之二:仲裁員承認自己犯錯
3.2.2.1 承認錯誤
3.2.2.2 承認的錯誤是改變想法還是文字改動
3.2.2.3 要求更正裁決書錯誤的時限
3.2.2.4 向法院或仲裁庭尋求救濟的區別與相互關系
3.2.3 例外之三:仲裁員的錯判行為
4.敵意證人
4.1 為何證人會突然講反話
4.2 證人突然講反話怎么辦
5.任何當事人不擁有證人
5.1 大原則背后的理由
5.2 己方證人之事實證人是雇員或前雇員
5.3 己方證人之專家證人
5.4 妨礙司法公正與/或藐視法院的危險
5.5 接觸將要出庭接受交叉盤問的證人與證人規則
5.6 重要案例與筆者仲裁案件簡介
5.6.1 案例之一:Harmony Shipping v.Saudi Europe Line
5.6.2 案例之二:R v.King
5.6.3 案例之三:Porton Capital Technology Funds v.3M UK
Holdings Limited
5.6.4 案例之四:Versloot Dredging BV v.HDI Gerling Industrie Versicherung AG & Others
5.6.5 案例之五:香港仲裁
5.7 總結
第四章 專家證據之一
1.序言
2.法律與科技融合的困難
3.法院融合法律與科技的嘗試
3.1 試圖改良之一:法院可委任顧問專家或法院專家
3.1.1 顧問專家、法院專家與其異同
3.1.2 極少數法院有委任顧問專家的做法
3.1.3 顧問專家或法院/獨立專家不受歡迎的原因
3.1.4 英國海事法院委任顧問專家的一貫做法
3.2 試圖改良之二:民事/商事法院專業化
3.3 試圖改良之三:商事仲裁替代法院
3.4 試圖改良之四:雙方當事人各自委任專家證人
3.4.1 確認當事人委任的Folkes v.Chadd先例
3.4.2 專家證人對審理法官的影響與證據分量
3.4.3 挑選專家(expert shopping)
3.4.4 “槍手”(hired gun)的問題
3.4.5 當事人委任的專家證人人性上難以獨立
3.5 試圖改良之五:雙方當事人委任一位共同專家證人
3.6 試圖改良之六:培訓審理法官或仲裁員
4.當事人如何尋找專家
4.1 不同身份的專家證人
4.2 尋找辦法:推薦、相關專業組織專家名單等
4.3 尋找辦法:律師所自己的推薦與機密專家名單
4.4 尖端科技的專家證人主要在英美尋找
5.何謂專家證據
5.1 最后結論規則(ultimate issue rule)
5.1.1 最后結論規則的本意
5.1.2 對最后結論規則的抨擊
5.1.3 英國立法改變
5.1.4 美國與澳大利亞立法改變
5.2 普通知識規則(common knowledge rule)
5.3 事實基礎規則(factual basis rule)
5.3.1 專家意見與基于事實之間的相輔關系
5.3.2 沒有可被采納的證據證明則專家意見基于的“事實”會被排除
5.4 假設問題規則(hypothetical questions rule)
5.5 非特定傳聞規則(nonspecific hearsay rule)
6.專家證據/證人的類別
6.1 根據有關事實或爭議事實提供專業意見
6.2 專家證據意見解釋技術或復雜的事情或技術性言辭
6.3 以專家證據的形式提供與科技/專業知識無關的其他事實
6.4 有特殊或專業知識含量的傳聞證據
7. CPR下會被采納與批準的專家證據
7.1 顧問(consultant)或影子專家(shadow expert)與專家證人
7.2 專家證人是否有必要或只是有幫助
7.3 其他涉及專業知識與經驗的報告是否屬于CPR下的專家證據
7.3.1 以傳聞證據提供給法院的專家報告
7.3.2 調查報告之Roger v.Hoyle先例
7.3.3 其他未獲法院批準的專家報告作為附件提供之Mondial Assistance (UK) Ltd v.Bridgewater Properties Ltd先例
7.3.4 較早前訴訟的專家證據之Illumina Inc v.Genetics Ltd先例
7.3.5 外國調查報告之Gregory v.Moore先例
7.4 申請批準專家證據的時間
7.5 中間程序引入專家證人是否需批準
7.6 香港特區仲裁的相互交換專家證據后加插專家證人的問題
8. CPR生效后帶來的變化
9. CPR生效后帶來的變化之一:專家證人的教育與培訓
9.1 Woolf勛爵在民事訴訟改革的最終報告的看法與建議
9.2 專家證人市場上的培訓課程
10. CPR生效后帶來的變化之二:專家報告
10.1 報告的內容:專家意見所依賴的事實/資料必須說明
10.2 相互交換專家報告的做法
10.3 專家證人意見的理由與行業/專業內的不同意見
10.4 延誤作出專家報告
10.4.1 法院對專家證人必須遵守程序時間與時限的指引
10.4.2 專家證人延誤與/或不遵守時間的案例介紹
10.4.3 法院對延誤或不遵守時間的專家證人可作出的懲罰
11. CPR生效后帶來的變化之三:專家證人需要放棄訴訟特免權
11.1 當事人委任專家可享有訴訟特免權
11.2 訴訟要求透明度與防止專家證人偏袒和不獨立
11.3 強制專家證人完全透明與全盤放棄訴訟特免權的弊端
11.4 CPR對剝奪訴訟特免權作出的平衡
11.5 專家報告中提及的指示與相關資料/文件
11.6 有關先例之一:Lucas v.Barking, Havering and Redbridge Hospitals NHS Trust先例
11.7 有關先例之二:Jackson v.Marley Davenport先例
11.8 結論
12. CPR生效后帶來的變化之四:法院增加批準更換專家證人的先決條件
12.1 先例之一: Beck v.Ministry of Defence
12.2 先例之二: Vasiliou v.Hajigeorgiou
12.3 先例之三: EdwardTubb v.J.D. Wetherspoon
12.4 先例之四: BMG (Mansfield) Ltd v.Galliford Try Construction Ltd
12.5 先例之五: Allen Tod Architecture Ltd v.Capita Property and Infrastructure Ltd
12.6 先例之六: Vilca v.Xstrata Limited
13. CPR生效后帶來的變化之五:以文書向對方專家證人提問的做法
13.1 CPR與英國Civil Justice Council對CPR Rule 35的指引
13.2 新做法的背后原因
13.3 先例之一:Lalana Hans Place Ltd v.Michael Barclay Partnership
13.4 先例之二:Wilson v.AlKhader
13.5 先例之三:Mustard v.Flower
14. CPR生效后帶來的變化之六:雙方專家證人開庭前會面與作出共同聲明/備忘錄
14.1 CPR生效前的先例顯示英國法院的同樣做法
14.2 相關的CPR立法條文與英國Civil Justice Council的指引
14.3 己方專家證人在會面后的共同聲明/備忘錄中錯誤認同對方專家意見之Jones v.Kaney最高院先例
14.4 己方專家證人在會面后的共同聲明/備忘錄中正確認同對方專家意見之Guntrip v.Cheney Coaches Ltd先例
14.5 專家證人對抗意識過濃導致會面無用的Igloo Regeneration (General Partner) Ltd v.Powell Williams Partnership先例
14.6 因為代表律師擬定的議程混亂與對抗導致會面無用的Saunders v.Central Manchester University Hospitals NHS Foundation Trust先例
14.7 專家證人在會面時不合作與拖延導致被懲罰的Mayr v.CMS Cameron McKenna Nabarro Olswang LLP先例
15. CPR生效后帶來的變化之七:專家證人修改專家報告版本
16. CPR生效后帶來的變化之八:顧問專家
17.國際仲裁
第五章 專家證據之二
1.簡介
2.考慮之一:專家證據必須是針對有公信、有定論與被承認的專業知識或特殊經驗
2.1 有可靠測試的原因
2.2 新科技/新發展
2.2.1 美國:對科學理論、應用的可靠基礎測試
2.2.1.1 Frye v.US:廣泛接受測試
2.2.1.2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之Rule 702與可靠基礎測試
2.2.2 英國:有彈性地根據具體案件判斷
2.2.2.1 R v.Robb先例:Bingham勛爵針對專家證據是否可采納的兩個條件
2.2.2.2 R v.Clarke先例:可靠性與證明價值有關以及考慮是否可采納階段時表面可靠已經足夠
2.2.2.3 R v.Dallagher先例:英國法地位與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之Section 702類似
2.2.2.4 英國法下對R v.Bonython澳大利亞先例判法的借鑒
2.2.2.5 小結
2.3 拒絕采納與批準專家證據的Vilca v.Xstrata Limited先例
3.考慮之二:能否幫助法院
3.1 憑法院一般知識/經驗明顯不需要幫助的案件
3.2 例子之一:商業專業疏忽的案件
3.3 例子之二:醫療失當與人身傷害案件
3.4 例子之三:以市場規則計算損失的案件
3.5 CPR下對專家證人的批準應寬松對待是否有幫助或應采用嚴格必須的測試
4.考慮之三:專家證人是否合資格與對口
4.1 專家證人對口與/或有資格/經驗
4.2 專家證人理解對法院的責任
5.考慮之四:節省訴訟費用
5.1 專家費用高昂的原因
5.2 CPR的辦法之一:專家證據局限在合理需要
5.3 CPR的辦法之二:法院只準委任一位共同專家
5.3.1 法院決定是否適合委任一位共同專家證人時的考慮因素
5.3.2 國際商業案件共同專家證人的做法能否節省訴訟費用
5.3.3 共同專家證人如何操作
5.3.4 共同專家證人的有關先例介紹
5.3.4.1 涉及委任第二位共同專家證人的Daniels v.Walker與Cosgrove v.Pattison先例
5.3.4.2 涉及盤問共同專家證人的Popek v.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與Peet v.MidKent Healthcare Trust先例
5.3.4.3 涉及因為費用太高而更換共同專家證人的Kranidiotes v.Paschali先例
5.4 勝訴方向敗訴方取回專家費用
5.4.1 費用預算(costs budgeting)
5.4.2 當事人的影子專家/顧問專家費用可否取回
5.4.3 訴前產生的費用可否取回
5.4.4 當事人內部專家費用可否取回
5.4.5 勝訴當事人除了費用外另以實質損失賠償的可能
5.4.6 勝訴方雇員的報酬與費用可否取回
6.考慮之五:要求當事人的專家證人獨立與客觀地協助法院
6.1 當事人專家證人難以獨立/客觀的原因
6.2 獨立的定義
6.3 獨立與否之一:專家證人與當事人關系密切
6.4 獨立與否之二:過往的業務/其他利益關系與披露責任
6.5 獨立與否之三:專家證人的收費
6.6 獨立與否之四:雇主/雇員的關系
6.7 對專家證人的獨立要求與對仲裁員的比較
7.法院拒絕采納、接受與批準專家證人申請的恰當時機
8.考慮之六:法院在采納與批準專家證人關注雙方訴訟方有均等火力
9.考慮之七:法院已有自己的專家幫助
10.有關本國(英國)法律問題法院無需幫助
11.外國法律/中國法律專家證人與外國法律查明
11.1 專家證據提供英國法律意見不被采納
11.2 外國法律:法律問題還是事實問題
11.3 外國法律與中國法律專家證人的職責
11.4 外國法查明是否通過專家意見或雙方代表律師陳詞較佳
12.國際仲裁
12.1 專家證人不獨立
12.2 專家證人與仲裁庭成員之一有利益沖突
12.3 專家證人知悉對方當事人的機密與/或享有特免權的有關信息
12.4 委任的專家證人是同一行業的競爭對手
第六章 專家證據之三
1.專家證人出庭接受交叉盤問
1.1 傳召專家證人到庭接受盤問
1.2 開庭聆訊
1.2.1 開庭前交換專家報告
1.2.2 己方專家證人倒轉矛頭的情況
1.3 交叉盤問對方專家證人的問題與技巧
1.4 專家證人面對交叉盤問的技巧
2.專家證人會議
2.1 國際仲裁
2.2 澳大利亞與英國法院
3.證人的豁免權
3.1 根源及原因
3.2 證人豁免權是肯定與絕對的權利
3.3 專家證人提供不誠實證據的后果
3.4 證人豁免權的范圍
3.4.1 刑事與民事之間的差別
3.4.2 法院抗拒延伸與擴大證人豁免權的范圍以及局限在必要情況
3.4.3 開庭審理前的行為與證人的證據有不可分割的密切關系可享證人豁免權
3.4.3.1 事實證人與代表律師之間的提前查詢可享證人豁免權
3.4.3.2 準備替代主證據的證人證言/專家報告可享證人豁免權
3.4.3.3 專家證人給客戶的意見/建議不享有證人豁免權
3.5 General Medical Council v.Meadow先例
3.6 專家證人被剝奪證人豁免權的Jones v.Kaney重要貴族院先例
4.衡量專家證據分量的重要性與困難
4.1 需要在判決或裁決中給出理由
4.1.1 法院如果沒有給理由是違反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
4.1.2 沒有足夠理由的嚴重后果:下令重審(retrial)
4.1.2.1 理由不足夠的先例之一:Devoran Joinery Co Ltd v.Perkins
4.1.2.2 理由不足夠的先例之二:Dyson v.Leeds City Council
4.2 事實審理者需要考慮的因素
4.3 綜合衡量所有證據
4.3.1 有事實證據反駁的專家證據
4.3.1.1 法院先例之一:Coopers Payen Ltd v.Southampton Container Terminal Ltd
4.3.1.2 法院先例之二:Whiting v.First/Keolis Transpennine Ltd
4.3.1.3 法院先例之三:Kingley Developments Limited v.Brudenell
4.3.1.4 國際仲裁的問題
4.3.2 有意見證據反駁與對抗的專家證據
4.3.3 沒有意見或事實證據反駁的專家證據
4.3.4 難以衡量雙方專家證據分量/優劣時可以依賴舉證責任
4.4 小結
5.因素之一:專家證人的說理與理由
5.1 專家證據中說理與理由的重要性
5.2 邏輯不當以及經不起推敲的專家意見
5.3 醫療疏忽(與專業疏忽)案件中衡量專家意見分量的先例
6.因素之二:專家證據的事實基礎
6.1 基于事實不被證明或被證否導致專家證據失去價值
6.2 基于假設一旦與其他事實有沖突就站不住腳
7.因素之三:專家證據的專業基礎
7.1 專家證人應提供材料顯示理論或應用可靠
7.2 可靠基礎測試:衡量專業理論或應用可靠性的指引
7.3 同行評審與刊登出版的理論或應用
7.4 專家證人依賴的文獻沒有提交
7.5 專業知識不斷革新:即使有同行評審,也要仔細審核、分析與給恰當分量
7.6 對最后事實認定起關鍵作用的專業理論或應用必須可靠
8.因素之四:專家不應超出專業提供證據
8.1 超出自己學習、知識與經驗的部分證據分量不大
8.2 非“真”專家證人依賴的傳聞證據的分量
9.因素之五:專家證人的方法論、方法與實際調查工作是否完善
10.因素之六:專家的資歷與名聲
10.1 一般情況下專家的資歷與名聲與分量有關但并不關鍵
10.2 無法通過分析雙方專家證人的理由做判斷才可以依賴專家資歷與名聲
11.因素之七:專家證人客觀與沒有偏見
11.1 不客觀和有偏見的兩大類別
11.2 兩大類別偏見的不同后果
11.3 考慮是否客觀和沒有偏見的因素
11.4 專家證人表現不客觀與有偏見的先例
11.4.1 先例之一:Petursson v.Hutchison 3G UK Ltd (No.2)
11.4.2 先例之二:A Local Authority v.S
11.4.3 先例之三:Van Oord UK Limited and SICIM Roadbridge
Limited v.Allseas UK Limited
11.4.4 先例之四:F, (A Minor), Re
11.4.5 先例之五:EXP v.Barker
12.因素之八:專家證人改變意見
12.1 完全合理與應該作出改變的情況
12.2 改變會影響分量的情況
13.因素之九:專家證人在開庭審理中的行為舉止
13.1 交叉盤問專家證人的重要性
13.2 專家證人面對交叉盤問的行為舉止不重要的說法
13.3 專家證人面對交叉盤問的行為舉止是重要的不同說法
第七章 舉證責任與標準
1.舉證責任
2.法定舉證責任
2.1 未履行法定舉證責任的后果
2.2 法院或仲裁庭一般不愿意依賴法定舉證責任
2.3 不得不依賴法定舉證責任判斷的著名先例The “Popi M”
2.4 可以使用排除法加強其他可能主張的可能性
2.5 針對未能履行法定舉證責任的明示條文
3.提出證據責任
3.1 刑事案件之R v.Acott (Brian Gordon)先例
3.2 民商事案件
3.3 當事人/訴訟方是否有責任或義務提出證據
3.4 提出證據責任是否會在當事人之間轉移
3.5 法定舉證責任與提出證據責任的區別
4.法定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4.1 誰主張誰舉證與理據
4.2 證有不證無以及證明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4.3 民事案件中誰承擔法定舉證責任的例子
4.3.1 合約的違約/毀約(contractual breach/repudiation)
4.3.2 侵權(tort)
4.3.2.1 侵權的主要類別
4.3.2.2 原告受害人需要證明疏忽侵權的要件
4.3.2.2.1 要件之一:小心謹慎的責任(duty of care)
4.3.2.2.2 要件之二:被告對原告違反了小心謹慎的責任
(breach of duty of care)
4.3.2.2.3 要件之三:因果關系(causation)
4.3.2.2.4 要件之四:蒙受的損失(damages/injury)
4.3.2.3 被告侵權人的抗辯
4.3.2.4 不同侵權案件種類的簡介
4.3.3 托管(bailment)
4.3.4 海上貨物運輸(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4.3.5 海事保險(marine insurance)
4.3.6 破產(bankruptcy)
4.3.7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4.3.7.1 主張專利無效的案件
4.3.7.2 專利侵權糾紛、仿冒經營等
4.3.7.3 仿冒經營
4.3.8 建筑合約(construction/project contract)
4.3.9 其他
4.3.9.1 情況之一:提起訴訟有否公司授權的舉證責任
4.3.9.2 情況之二:損失計算應否考慮稅務的舉證責任
4.3.9.3 其他侵權類別
4.4 合約的明示條文
5.不需要證明的事實
5.1 自認/承認的事實(admitted fact)
5.1.1 訴訟中作出的正式承認
5.1.2 對正式承認的撤回
5.1.2.1 批準對正式承認撤回申請的先例:Braybrook v.Basildon & Thurrock University NHS Trust
5.1.2.2 CPR PD 14 para.7.2對申請撤回正式承認的規定
5.1.2.3 何謂善意撤回承認的先例:Cooperative Group Ltd v.Carillion JM Ltd
5.1.2.4 滿足CPR PD 14 para.7.2要求的Moore v.Worcestershire Acute Hospitals NHS Trust先例
5.1.2.5 不滿足CPR PD 14 para.7.2要求的Cavell v.Transport for London先例
5.1.3 訴訟前的非正式承認
5.2 司法認知/司法通知
5.2.1 構成司法認知的要件
5.2.2 司法認知在民事訴訟的例子
5.2.3 較早前判例認定的事實/事情不能作為司法認知
5.2.4 網絡平臺信息與司法認知
5.2.5 小結
5.3 禁反言
6.推定
6.1 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
6.2 事情不言自明
6.2.1 需要事情不言自明幫助證明有困難的當事人
6.2.2 構成事情不言自明的三個要件
6.2.3 “事情不言自明”是將提出證據責任轉移給被告
7.證明標準
7.1 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
7.1.1 合理懷疑與確信
7.1.2 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或確信并非完全肯定
7.2 民事的舉證責任與所需標準
7.2.1 概然性權衡/平衡的可能性
7.2.1.1 平衡的可能性與可能性的數學計算
7.2.1.2 類刑事后果的民事案件與內在可能性的探討
7.2.1.3 應減少不必要的欺詐/欺騙或其他嚴重的指控或主張
7.2.2 將來事實與假想事實只能衡量可能性
7.2.2.1 將來或假想事實對損失金額的計算與證明
7.2.2.2 機會損失的因果關系涉及第三人變數時不適用平衡的可能性
7.2.2.3 如果第三人出庭舉證是否就適用平衡的可能性的舉證標準
7.2.2.4 重要先例的權威說法
7.2.2.5 因果關系涉及原告或被告變數仍適用平衡的可能性
8.國際仲裁中的舉證責任與標準
8.1 舉證責任與標準是程序法還是實體法
8.2 舉證責任
8.3 推定與舉證標準
8.4 不利推斷
8.4.1 定義與作用
8.4.2 不利推斷對拒絕提供證據的當事人的阻嚇作用
8.4.3 對國際仲裁的重要性
8.4.4 不適用不利推斷的例子
8.4.5 Dongwoo Mann + Hummel Co Ltd v.Mann + Hummel GmbH先例介紹
8.4.6 成功申請不利推斷的要件
第八章 證據采納規則之一
1.證據的可采納性
1.1 大原則:有關聯證據都可以被采納
1.1.1 關聯性是根據經驗作出推理
1.1.2 對關聯性的定義
1.1.3 如何判斷關聯性:“證明”的要素
1.1.3.1 訴訟中會涉及的事實
1.1.3.2 如何找出系爭事實/事實爭端
1.1.3.3 事實的推斷:三段論
1.1.3.4 從證據到事實: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環境證據
1.1.3.4.1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環境證據的分量
1.1.3.4.2 環境證據之一:展望式(prospecting)證據
1.1.3.4.3 環境證據之二:附隨式(concomitant)證據
1.1.3.4.4 環境證據之三:回顧式(retrospectant)證據
1.1.3.4.4.1 沉默(silence)
1.1.3.4.4.2 謊言(lie)
1.1.4 與部分爭端有關聯性與部分爭端沒有關聯性
1.1.5 無關聯性的證據也可被采納的例外
1.2 證據的重要性
1.2.1 證據的分量與證明價值
1.2.2 判斷重要性時只是初步衡量以及傾向于先接受證據留待最后衡量
1.3 證據排除規則
1.4 CPR下法院對控制與排除證據有廣泛的裁量權
1.5 會被采納的證據類型
2.最佳證據規則
3.傳聞證據
3.1 對傳聞證據規則的定義
3.2 傳聞證據的缺點
3.2.1 傳聞證據并非最佳證據
3.2.2 傳聞/多重傳聞的危險
3.2.3 實際陳述人并非在宣誓狀態下作出陳述
3.2.4 事實審理者無法看到實際陳述人的行為舉止
3.2.5 缺乏對實際陳述人交叉盤問的機會
3.2.6 傳聞證據的分量衡量不易
3.2.7 對質的權利
3.3 哪些屬于傳聞證據規則要排除的對象
3.3.1 哪些內容屬于“傳聞”
3.3.1.1 庭外陳述(語言、文書或行為)
3.3.1.2 只針對涉及人為的陳述
3.3.2 用作“傳聞”用途
3.3.2.1 將陳述用作傳聞用途與非傳聞用途的例子
3.3.2.2 普通法下的技術性區分
3.3.3 小結
3.4 傳聞證據規則的改革
3.5 當今民商事訴訟中的傳聞證據規則
3.5.1 傳聞證據被采納帶來的變化
3.5.2 通知對方當事人
3.5.2.1 口頭證據中的傳聞:在提交證人證言時的通知
3.5.2.2 沒有提前通知的后果
3.5.2.3 文件證據中的傳聞:雙方同意的開庭案卷中是否需要額外通知
3.5.2.4 國際仲裁
3.5.3 收到傳聞通知后對方當事人的應對
3.5.3.1 實際陳述人仍然拒不出庭的后果:Polanski v.Conde Nast Publications Ltd先例
3.5.3.2 誰依賴傳聞證據就是誰的證人:Douglas v.Hello! Ltd (No.5)先例
3.5.4 可以提交有關實際陳述人是否適格及其可信度的證據
3.5.5 立法下傳聞證據的例外
3.5.6 商業記錄與文件存檔
3.6 衡量傳聞證據的分量
3.6.1 《Civil Evidence Act 1995》之Section 4列出需要考慮的事實
3.6.2 先例之一:The “Ferdinand Retzlaff”
3.6.3 先例之二:Welsh v.Stokes先例
3.6.4 先例之三:Janan George Harb v.HRH Prince Abdul Aziz Bin Fahd Bin Abdul Aziz先例
第九章 證據采納規則之二
1.意見證據
1.1 “事實”與“意見”的區分
1.2 事實證人與專家證人區分的困難
1.3 較早前判決、裁決或其他司法認定的事實在他案可否采納
1.3.1 專家意見與司法意見的區分
1.3.2 較早前的司法意見可否被采納的疑問
1.3.2.1 Hollington v.F Hewthorn & Co Ltd先例
1.3.2.2 對Hollington先例的判決理由的分析
1.4 公開詢問或聆訊報告是否可以被采納
1.4.1 針對空難事故調查報告可否被采納的Rogers v.Hoyle先例
1.4.2 對各種事故作出詢問或調查的報告可否被采納的先例
1.4.2.1 先例之一:Bird v.Keep先例
1.4.2.2 先例之二:Waddle v.Wallsend Shipping Co Ltd先例
1.4.2.3 先例之三:Three Rivers District Council v.Bank of England (No.3)先例
1.4.3 Rogers v.Hoyle上訴庭先例帶來的改變
1.4.3.1 區分AAIB調查報告中哪些內容可被采納作為證據與法院在CPR下的裁量權
1.4.3.2 傳聞證據的問題
1.4.3.3 上訴庭判AAIB調查報告可被采納的判詞
1.5 香港特區的相關案例:Capital Century Textile Company Limited v.Li Dianxiao & Cong Bo Wai先例
1.6 相關問題對國際仲裁的影響
1.6.1 仲裁員面對較早前其他法院、仲裁庭或公開詢問報告認定的事實應有的態度
1.6.2 Halliburton v.Chubb最高院先例的來龍去脈及帶來的影響
2.品格證據
2.1 良好品格證據與不良品格證據
2.2 品格證據的兩個不同用途
2.3 用途之一:與爭端有關的品格證據
2.3.1 刑事案件中可以根據良好品格推定
2.3.2 民商事案件中一般不采納良好品格證據
2.3.3 與爭端有關的不良品格證據:民事誹謗(defamation)
2.4 用途之二:與證人可信度有關的品格證據
2.4.1 不得以不良品格證據丑化/貶低當事人自己的證人
2.4.2 不得以良好品格證據提升當事人自己證人可信度
2.4.3 以不良品格證據質疑對方證人的可信度
2.4.4 證人誠實性規則下的附帶事項與終結性規則
2.4.5 民商事案件中附帶事項終結性規則的例外
2.5 相似事實證據
2.5.1 刑事案件中相似事實證據證明價值高于帶來損害的平衡與例外
2.5.2 民商事案件中的相似事實證據
2.5.2.1 民商事案件中的相似事實證據:中間程序
2.5.2.2 有關先例之一:Metropolitan Asylum District Managers v.Hill先例
2.5.2.3 有關先例之二:OBrien v.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Wales先例中的兩階段測試
2.5.2.4 有關先例之三:JP Morgan Chase Bank v.Springwell
Navigation Corporation先例
2.5.2.5 有關先例之四:Mitchell v.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先例
3.非法獲得證據
3.1 刑事案件
3.2 非法獲得認罪/認錯證據的例外
3.3 必須通過隱秘方法才能獲取證據
3.4 在不鼓勵非法獲得證據與法院應采納所有有關證據以找出事實真相的公共政策之間的平衡
3.5 保護信息/數據的重要性
3.6 非法獲得證據與法院是否采納的綱要
3.7 代表律師
3.8 國際仲裁
3.8.1 Methanex Corp v.USA北美貿業協議(NAFTA)投資仲裁
3.8.2 Libananco Holdings v.Turkey ICSID Case No.ARB/06/08投資仲裁
3.8.3 Caratube v.Kazakhstan ICSID Case No.ARB/08/12投資仲裁
4.合約訂立前的談判證據/口頭證據
第十章 思想狀態的證明
1.概述
2.知情
2.1 Baden先例中的五種不同程度的知情
2.2 需要區分真正知情與推定知情的原因
2.3 Baden知情之1:真正知情
2.4 Baden知情之2:視而不見
2.5 Baden知情之3:蓄意與魯莽不去查問
2.6 Baden知情之4與5:推定知情
2.7 國際欺騙/欺詐、盜竊、貪污受賄與洗錢的應對
2.7.1 受害方怎么辦
2.7.2 追蹤/追回資產(asset tracing/following)
2.7.2.1 受害方對騙子與/或第三人的訴因或法律行動
2.7.2.2 資產追蹤與追回的區別
2.7.2.3 追蹤資產的調查取證手段
2.8 衡平法資產追蹤與衡平法救濟
2.9 貪污受賄受害方對贓款的財產性權益
2.9.1 衡平法賠償與財產性權益的公共政策的衡量
2.9.2 誠信義務下受托人的責任與違背帶來的衡平法賠償
2.9.3 反對貪污受賄受害方可另享有財產性權益:Sinclair Investments (UK) Ltd v.Versailles Trade Finance Ltd先例
2.9.4 政府對公務員收受的賄賂有財產性權益:Attorney General for Hong Kong v.Reid樞密院先例
2.9.5 最終確定貪污受賄受害方有財產性權益:FHR European Ventures LLP v.Cedar Capital Partners LLC最高院先例
2.10 推定信托
2.11 知情幫助與從犯責任
2.12 知情接收
2.12.1 成立的要件
2.12.2 第三人知情的程度
2.13 知道接收資產會有麻煩或索賠與知道涉及財產性權益的區別
2.14 公司法人的知情
3.意圖
3.1 涉及意圖的侵權行為
3.2 涉及意圖的違約行為
3.2.1 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
3.2.1.1 英國普通法不區分一般疏忽與嚴重疏忽
3.2.1.2 合約解釋需要作出區分
3.2.1.3 構成嚴重疏忽的要素
3.2.2 蓄意不當行為(wilful misconduct)
3.2.3 魯莽(recklessness)
4.善意與惡意
5.不誠實、欺騙或欺詐
5.1 誠實與否是客觀或主觀的標準與測試
5.2 主觀標準與測試的弊端
5.3 客觀標準與主觀標準要一并考慮的Twinsectra Ltd v.Yardley先例
5.4 明確是客觀標準與無須理會被告主觀標準的Ivey v.Genting Casinos最高院先例
5.5 在客觀標準下涉及商業不誠實案件時是否一并考慮行業/市場做法
5.6 復雜行業/市場做法提供證據(包括專家證據)是否應被采納
5.7 民商事訴訟涉及不誠實指控的例子
5.7.1 訴訟時效(time bar)
5.7.2 欺詐性誤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6.市場調研/問卷調查證據
6.1 涉及統計數據時才適合采用問卷調查證據
6.2 仿冒經營案件需要證明的要件主要包括公眾的思想狀態
6.2.1 “相當比例公眾”測試
6.2.2 “一般消費者”測試
6.2.3 不批準專家證據或市場調查證據的案件
6.3 其他涉及問卷調查證據的案件
6.4 問卷調查證據是否可被批準與接受
6.4.1 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
6.4.2 意見證據(opinion evidence)
6.4.3 先導問卷調查(pilot survey)
6.4.4 證人搜集程序(witness collection exercise)
6.5 法院對問卷調查證據的指引:真實價值測試與費用成比例測試
6.6 中間程序對問卷調查是否有真實價值的考慮
6.6.1 中間程序中對費用與價值利弊是否成比例的考慮
6.6.2 中間程序中沒有反對問卷調查的做法仍可以在實質審理中提出
6.7 真實價值測試:什么才是恰當設計、實行與處理的問卷調查
6.7.1 Whitford指引
6.7.2 問卷調查中提出的問題
6.7.3 可以找個別人士出庭作證加強問卷調查證據的證明價值
6.8 小結
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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