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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工程總承包施工組織模式概述
第一章 工程總承包風險分配
裁判規則一 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總承包人承擔勘察風險的,從其約定;因勘察錯漏導致費用增加或遭受工期損失,總承包人以勘察風險是發包人固有風險為由要求發包人支付上述費用或順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二 聯合體成員曾參與項目前期的勘察工作并了解項目可研等情況,中標后又以施工中實際揭露的地質條件與發包人招標時提供的地勘資料存在重大差異為由而主張需要作出重大設計變更和價格調整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三 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總承包人承擔報價清單錯漏風險,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因報價清單漏項增加的費用或順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四 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總承包人承擔設計變更風險,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因設計變更增加的費用或順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五 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設計費支付以項目盈利為條件,總承包人在項目經營虧損情形下要求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六 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即使出現法律變化情形也不得追加費用或順延工期的,總承包人以法律變化風險為由要求發包人賠償損失或順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七 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原則上由發包人承擔,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上漲后價格與合同約定漲幅上限的差額部分,應予支持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工期責任
第一節 開工日期的認定
裁判規則一 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屆至,但發包人未能提供施工條件,總承包人要求延展工期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二 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屆至,但發包人尚未交付施工場地,總承包人要求順延工期的,應予支持
第二節 竣工日期的認定
裁判規則三 工程總承包建設項目的竣工日期以當事人約定的竣工日期為準。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交工試驗之日”的,應當以實際交工試驗之日為竣工之日,并結合實際開工日期判斷總承包人有無工期違約
裁判規則四 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建設項目試運行后需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作為竣工日期
第三節 工期的順延
裁判規則五 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購買設備材料,因設備材料未按期進場導致工期延誤,總承包人要求順延工期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六 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因出于發包人原因、極端惡劣天氣、不可預見地質障礙等綜合因素導致工期延誤,總承包人要求延展工期的,應予支持;發包人要求總承包人賠償停窩工損失的,不予支持
第四節 工期延誤的損失賠償
裁判規則七 因發包人要求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量導致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總承包人承擔逾期竣工損失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八 因總承包人原因導致逾期竣工,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工期獎勵金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九 發包人遲延付款或其他可歸責于發包人的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賠償停窩工損失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十 發包人交付的施工工作界面不滿足施工條件,總承包人為此進行的設計更改、施工屬于合同外工程量,就此要求追加費用的,應予支持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質量要求
裁判規則一 總承包人交付的建設成果不能滿足發包人要求的功能需求的,應認定為工程質量不合格
裁判規則二 工程總承包項目存在質量問題,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擔違約利息支付責任
裁判規則三 工程總承包項目不能滿足發包人要求導致發包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發包人要求總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四 發包人以工程總承包項目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相應指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項目不符合約定指標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五 工程已完工交付,但未經竣工試驗程序證明工程滿足發包人要求的使用目的與功能需求,總承包人以工程已交付為由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六 工程未經竣工檢驗,總承包人以工程已交付發包人為由主張工程質量問題屬于驗收合格后的質量維修問題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七 總承包人未履行設備操作培訓義務或培訓效果未達合同約定標準,以發包人操作不當導致工程未通過投料試車驗收為由主張不承擔驗收不合格責任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八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已交付使用,發包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發包人要求的使用目的與功能標準,以工程質量缺陷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九 工程已交付發包人實際使用或試運行,使用期間各項運行指標已滿足發包人要求的使用目的與功能需求,發包人以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程序或竣工試驗程序為由主張工程款支付條件未成就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十 合同未約定運行考核、投料試車等竣工試驗程序,但有其他證據證明工程總承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
裁判規則十一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發包人擅自使用后,發包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建設工程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其拒不支付工程款或要求減少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十二 未對項目正常運行構成顯著不利影響的工程質量一般缺陷,屬于一般質量違約責任及保修責任,發包人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十三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總承包建設項目未能完成合同約定的性能考核要求無法檢驗項目是否滿足發包人要求,發包人以建設項目未經合同約定的性能考核程序為由拒絕付款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十四 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應優先通知總承包人履行修復義務;發包人未通知總承包人而自行修復的,承包人不承擔修復費用
第四章 工程總承包簽證與索賠
裁判規則一 未經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簽證不得作為認定實際工程量的依據
裁判規則二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程序索賠,在訴訟過程中以存在索賠事由為由主張索賠權利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三 在工程總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價款調整、工程量增減、費用追加、損失賠償、工期順延等事項經發包人簽章確認或支持認可的,可以作為認定發包人應付款項的依據
裁判規則四 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守約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其就擴大損失部分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第五章 工程總承包價格調整與結算
裁判規則一 合同約定固定總價作為計價模式,總承包人以設計變更為由要求增加合同價格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二 合同簽訂后,發包人與總承包人就設計變更、價格調整及費用索賠達成新合意,發包人拒不支付超出合同固定總價費用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三 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固定總價,總承包人要求據實結算或按照定額計價結算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四 工程總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進行結算時沒有提出相關索賠主張或索賠保留聲明,完成工程價款結算后又以對方之前存在違約行為提出索賠主張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五 合同約定價格形式為固定總價,但工程發包時發包人未提供初步設計文件、《發包人要求》等項目必需的資料,或施工過程中物價波動超出總承包人合理預見范圍,總承包人要求突破固定總價結算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六 總承包合同約定有設計費用,總承包人與設計單位簽訂的設計合同費用低于總承包合同設計費用標準,發包人主張扣減相應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七 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存在遲延與錯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不利后果
裁判規則八 總承包人對工程測量放線負有糾偏義務,發包人以總承包人測量放線有誤為由主張索賠權利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九 合同約定的變更調價情形已實際發生,總承包人據此要求變更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十 技術咨詢、前期勘察、初步設計通常是發包人在工程總承包建設項目發包前期負責的工作事項,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承擔相關費用的,發包人訴請由總承包人承擔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十一 總承包人要求調增合同價或增加費用,但不能證明實際工程量超出合同約定施工范圍,且不能證明合同約定價低于成本價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十二 符合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計價模式、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價款文件可以作為結算依據,發包人單方制作的價款文件不能作為結算依據
裁判規則十三 在固定總價模式的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以存在未實際發生的項目為由主張扣減工程款,但合同對未發生項目的如何單獨計費沒有約定的,可以以雙方當事人在施工過程中達成的扣減合意作為扣減依據
裁判規則十四 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以完成工程款審計作為結算款支付的前提,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不啟動工程款審計,又以工程款未審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第六章 工程總承包合同履行與抗辯
裁判規則一 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成就后,發包人拒不付款,并以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為由主張其無須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二 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設備供應商要求工程總承包人支付設備貨款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三 總承包人未按照約定程序申請付款,發包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付款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四 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且總承包人未予修復,發包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五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且使用時間較長,發包人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六 發承包雙方未就固定總價涵蓋范圍外的工程量達成計價計量的結算合意,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七 發承包雙方以實際履行行為改變合同關于以提供發票為付款前提的約定,發包人以總承包人未提供發票為由拒絕付款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八 發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對總承包人申報進度款提出異議,又以總承包人申報進度款數額不真實為由拒絕付款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九 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發包人可以指定分包人或對設計、設備或施工安裝單位擁有決定權或選擇權,總承包人依據指示與分包人或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簽訂合同后,又以發包人為該合同的實際履行主體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十 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分包合同約定“背靠背條款”,但因合同履行發生變更而不可能履行時,總承包人仍以“背靠背條款”為由抗辯分包人付款請求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十一 發包人要求總承包人完成超出“發包人要求”的工程量,總承包人拒絕完成,發包人以總承包人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第七章 工程總承包合同效力問題
第一節 工程總承包合同效力認定
裁判規則一 工程總承包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裁判規則二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總承包人分包工程的,不屬于使用國有資金的情形,不屬于必須公開招標項目
裁判規則三 總承包人將工程施工分包給施工總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再進行專業分包的,不屬于違法分包行為
裁判規則四 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主體結構的承接主體可以是工程總承包人或施工總承包人,工程總承包人將施工業務分包給施工總承包人的,不屬于違法分包,一方當事人主張分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五 工程總承包人未經發包人事先同意將工程分包,但發包人明知總承包人對外分包且未提出任何異議的,不認為分包合同為無效合同
裁判規則六 招標文件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但在招標過程中發包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予以簽約的,視為發包人接受聯合體投標,發包人主張總承包合同違反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二節 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裁判規則七 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其中的違約責任條款亦無效
裁判規則八 《民法典》第793條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規定不包括付款時間、付款條件的約定;合同無效,總承包人以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條件向發包人主張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九 違約方過錯導致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守約方以實際支出為依據請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十 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發包人主張依據合同約定沒收履約保證金的,不予支持
第八章 工程總承包合同解除問題
第一節 合同解除的條件
裁判規則一 不具備法定解除權或約定解除權的總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發包人不予認可的,不發生合同解除效力
裁判規則二 總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約定工作擅自退場的,屬于“以自身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總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三 法院對合同解除的審查采實質性審查方式,考察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備實質性的法定解除權或約定解除權。總承包人不具備實質性的解除權利,又以發包人超出異議期間才提出異議無效為由主張合同已解除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四 發包人不履行付款義務,且在合理寬限期內仍不履行付款義務,總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五 發包人以工程總承包合同構成BOT合同為由主張不能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六 工程總承包建設項目因存在工藝缺陷無法滿足發包人要求的功能需求,總承包人構成根本違約,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七 工程總承包建設項目無法實現發包人要求的功能需求、性能指標與產能效益,發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發包人要求總承包人賠償其基于支付土建部分工程所遭受的損失,應予支持
第二節 合同解除的后果
裁判規則八 總承包合同解除后,發包人另行簽訂的合同價款高于發包人與總承包人間原總承包合同,發包人就該差價損失要求總承包人予以賠償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九 工程總承包合同解除后,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返還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十 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總承包人負責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總承包人提交的設計成果超出發包人的預算,致使發包人無法使用設計成果達成合同目的的,合同解除后,發包人要求不支付該部分設計費的,應予支持
第九章 工程總承包優先受償權
裁判規則一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從發承包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裁判規則二 實際施工人要求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但在總承包合同的實際施工人為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直接向發包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實際施工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規則三 在工程總承包建設項目中,工程總承包人怠于行使工程款債權及從權利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導致分包承接人的分包工程款債權不能實現,分包承接人要求確認對建設項目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應予支持
裁判規則四 總承包人就其對發包人的借款債權的實現要求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第十章 工程總承包中的聯合體
裁判規則一 總承包人以聯合體的形式承接工程總承包建設項目,聯合體成員不具備相應承接資質的,所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
裁判規則二 聯合體協議書約定“牽頭人有權代表聯合體各成員負責本招標項目投標文件編制和合同談判活動,并代表聯合體提交和接收相關資料、信息及指示,并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負責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組織和協調工作”的,聯合體成員對聯合體牽頭人以聯合體名義所為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規則三 聯合體牽頭人不是工程款支付義務主體,聯合體成員要求作為聯合體牽頭人履行付款義務或承擔逾期付款責任的,不予支持
第十一章 工程總承包其他問題
裁判規則一 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多份目的相互關聯的合同,能夠表明發包人將項目設計、采購、施工、技術服務等項目全過程交由承包人承包的,雙方構成工程總承包法律關系,應當適用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
裁判規則二 在存在承接工程總承包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人的前提下,土建工程分包承接人要求確認其與工程總承包建設項目業主之間存在直接發包的合同關系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三 工程總承包合同的本質是“設計+采購+施工”,即總承包人將建設項目的設計業務、施工作業與設備采購安裝工作一并承接負責,總承包人僅承接“施工+試運行”工作的,不屬于工程總承包模式
裁判規則四 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發包人要求總承包人承擔工期逾期違約責任的權利應當在實際竣工之日起后的3年內行使,逾期行使的,喪失勝訴權利
裁判規則五 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的性質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
裁判規則六 總承包合同的結算方式為固定總價,變更工程量部分通過補充協議或鑒定已經確定的,屬于當事人已就工程價款達成結算合意,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工程造價鑒定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七 發承包雙方約定的欠付款違約金及利息計算標準過高,法院可以依職權下調
裁判規則八 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發包人的付款時間,發包人逾期付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數額從約定的付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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