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302
- 書名:最高院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 作者:李國光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02年10月
- 入庫時間:2002-10-5
- 定價:25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前言
破產法在程序法上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在實體法上是民
法的特別法,在現代社會里,破產法已經成為一個國家、一個社
會信用法制狀況優劣的標志!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
行)》頒布于1986年,距今已有歷年,由于時代的局限內容較
少,原則性規定多。進人對年代企業破產案件數量激增后,為
適應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對
企業破產法進行了第一次司法解釋,該解釋為人民法院處理企業
破產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此后,隨著1991年《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踐中出現了兩套破產程序,即
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中的破產還債程序,前者適用于國有企
業,后者適用于國有企業以外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企業。90
年代中期以來,為優化資本結構,國務院發布了一些適用于國有
企業的特殊破產政策,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法規
以及政策的難度進一步加大。為了解決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和統一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
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是目前規范和指導各地人民法院準
確適用我國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破產還債程序,正確處理企
業破產案件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釋。
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是專業性很強的審理工作,涉及全面清
理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和破產財產變現,合理分配破產財產,
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妥善安置職工等工作,當事人多,法律關系復
雜,案件審理時間長。人民法院需要專業性的破產案件審理法
官,確認破產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導破產清算,協調相關部
門,抗擊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等。目前,我國專業性的破產法官
缺乏,法院中設立專業破產審判庭的還不多,職業性的清算人隊
伍沒有建立,企業破產后的社會壓力大,干擾因素多,因此對于
我國目前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我們只能持審慎的
態度。我們編輯此書的目的是為了便于各級人民法院了解和準確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并通過對司法解釋的了解正確認
識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現狀,有助于我們重新認識破產法律制
度,為我國新的破產法的出臺創造有益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