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3243
- 書名:民商事再審前沿實務與疑難解析
- 作者:丁義平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3年5月
- 入庫時間:2023-6-2
- 定價:138元
- 特價:110.4元,80折,省27.6元!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與其他有關民商事再審書籍相比,具有如下鮮明特色:(1)對再審啟動主體、啟動方式、法定事由及再審程序中常見的12個實體疑難問題進行了系統性、案例解析式研究,研究較為全面;(2)對國內民訴法學者、民商事領域知名學者的前沿理論研究成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近審判動態予以呈現,理論和審判結論較為新穎;(3)絕大部分案例均為最高人民法院終局性案例,尤其是再審案例,所援引案例權威且具穩定性;(4)全面呈現了國內學術界、審判實務界對民商事再審程序與實體主要疑難問題的觀點差異,有助于讀者多視角解讀。因此,本書對從事民商事再審理論、程序和實務領域的有關人士的研究、學習、代理乃至實務均具有參考價值,是一本民商事再審領域的工具書,相信讀者朋友一定會開卷有益。
圖書目錄
"目錄
上 篇
第一章 當事人申請再審論述
第一節 申請再審主體
一、當事人
二、繼受人
三、案外人
四、遺漏人
第二節 申請再審對象
一、生效判決書
二、民事調解書
三、生效裁定書
四、駁回管轄異議生效裁定書
五、再審發回重審后生效裁判
第三節 申請再審期限
一、原審當事人申請期限
二、案外人申請再審期限
三、民事調解書申請期限
第四節 申請再審法院
一、只向上一級法院申請
二、也可向原審法院申請
三、調解只可向高院申請
四、限制向最高法申請
第五節 結 語
第二章 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論述
第一節 申請檢察監督程序要點
一、申請檢察監督主體
二、檢察監督前置程序
三、申請檢察監督對象
四、申請檢察監督期限
五、申請上級監督復查
第二節 檢察監督法定事由
一、監督事由比較
二、依職權而監督
三、檢察機關抗訴
四、依職權再抗訴
五、再審檢察建議
第三節 檢察監督與申請再審差異
一、能否鑒定勘驗不同
二、能否調查取證不同
第四節 檢察機關抗訴與再審改判
一、檢察監督與再審改判
二、最高檢抗訴與改判
第五節 結 語
第三章 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論述
第一節 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原由
一、依職權再審裁判文書
二、應當依職權再審案件
三、依職權再審線索來源
第二節 生效裁判確有錯誤認定
第三節 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概況
第四節 法院依職權再審改判比例
第五節 結 語
第四章 再審審理程序論述
第一節 再審受理階段
一、收取材料審核程序分開
二、再審申請增加必要內容
三、最高法下移審查機制
四、最高法裁定提審類型
五、高院上報審理機制
六、釋明律師代理最高法
第二節 再審審查階段
一、審查標準
二、審查方式
三、司法鑒定
四、審查結果
第三節 再審審理階段
一、程序:生效裁判審級
二、審理:基本規律探索
三、改判:法律原則適用
第四節 結 語
中 篇
第五章 再審新證據論述
第一節 新證據構成要件
一、形式要件
二、實質要件
三、逾期制裁
第二節 新證據四大類型
一、新發現的證據
二、新取得的證據
三、新形成的證據
四、未質證的證據
第三節 新證據提交時間
第四節 刑事文書與新證據
一、文書種類:在后裁判文書與程序性文件
二、裁判差異:在后刑事文書與再審新證據
三、評判策略:在后刑事文書與再審新證據
第五節 結 語
第六章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論述
第一節 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
第二節 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
第三節 適用已經失效或未施行的法律
第四節 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
第五節 違反法律適用規則
第六節 明顯違背立法原意
第七節 舉證責任分配不當
一、舉證責任分配:法定原則
二、現狀檢視:“舉證責任分配不當”普遍存在且影響裁判公正
三、原因剖析:舉證責任分配法定要素界定失當
四、解決路徑:宏觀、中觀及微觀層面協同推進
第八節 結 語
第七章 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論述
第一節 基本事實的認定標準
一、對原裁判有實質性影響的事實
二、確定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權利義務的事實
第二節 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類型
一、缺乏基本證據
二、認定的事實未達到“證明標準”
三、明顯違反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邏輯推理
四、以虛假的自認作出的裁判
第三節 結 語
第八章 超出或遺漏訴訟請求論述
第一節 超出訴訟請求辨析
一、超出訴訟請求類型
二、超出訴訟請求界定
第二節 遺漏訴訟請求辨析
一、遺漏訴訟請求類型
二、遺漏訴訟請求處理思路
第三節 預備訴訟請求審視
一、理論闡述:預備性訴訟請求之構成要件
二、呈現模式:主動提出與釋明后追加
三、司法實踐:預備訴訟請求得到實證檢驗
四、再審視角:超出或遺漏訴請之界定
第四節 結 語
第九章 其他程序性事由論述
第一節 審判組織不合法或未依法回避
第二節 非本人原因未能參加訴訟
第三節 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第四節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
第五節 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
第六節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貪、弊、枉
第七節 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
第八節 未質證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
第九節 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主要證據
第十節 結 語
下 篇
第十章 債務加入論述
第一節 債務加入構成要件
第二節 債務加入與追償權
第三節 債務加入與保證擔保
第四節 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
第五節 結 語
第十一章 公司對外擔保論述
第一節 相對人善意認定
第二節 公司的過錯界定
第三節 相對人過錯識別
第四節 結 語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權論述
第一節 解除權行使主體
一、法定解除權行使主體
二、違約方可司法解除
三、雙方違約綜合判斷
第二節 合同解除事由
一、法定解除
二、約定解除
第三節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一、合同解除期限
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第四節 合同解除異議
第五節 任意解除權拋棄
第六節 合同解除:違約金與溯及力
一、合同解除與違約金
二、合同解除與溯及力
第七節 結 語
第十三章 合同無效論述
第一節 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
第二節 違反公序良俗之原則
第三節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
一、債務人與第三人逃債型惡意串通
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欺詐第三人
三、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規避法律
四、公司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股東合法權益
五、出賣人與后買受人惡意串通為多重轉讓
六、與對方具有職權的職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
第四節 虛假的意思表示
一、相對人具有受領的意思表示
二、表意人所做意思表示不屬于內心真意
三、以虛假法律行為掩蓋其他法律行為
四、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
第五節 結 語
第十四章 可得利益論述
第一節 可得利益概念
第二節 可得利益損失調整規則
一、可預見性規則
二、過失相抵規則
三、減輕損失規則
四、損益相抵規則
第三節 可得利益損失范圍
一、生產利潤損失
二、經營利潤損失
三、轉售利潤損失
第四節 可得利益計算方法
一、約定法
二、估算法
三、差額法
四、類比法
五、綜合裁量法
六、委托鑒定法
第五節 可得利益損失限制
一、可得利益損失僅限于合同領域,侵權領域不適用
二、可得利益損失受到合同效力的限制
三、可得利益損失受限于“客觀確定性”
四、可得利益損失受限于“違約事實”
五、可得利益損失受限于當事人事先約定
六、可得利益損失受限于違約方之合法利益
第六節 結 語
第十五章 民刑交叉論述
第一節 民刑交叉界定標準
一、界定標準:同一事實
二、司法實踐:認定路徑
第二節 民刑并舉
一、因債務人犯罪,要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型
二、行為人犯罪,追究法人民事責任型
三、因負責人職務犯罪,追究法人民事責任型
四、侵權人犯罪,要求保險人承擔民事責任型
五、施害人犯罪,請求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型
六、無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型
七、出借人起訴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非同一型
八、出借人起訴款項未納入犯罪金額型
第三節 先刑后民
一、在辦刑事案件與民事程序銜接
二、違反先刑后民,應在再審中撤銷
三、法院在辦民事案件繼續進行的前提
第四節 先民后刑
一、刑事案件暫無進展,已核實違法行為可先民后刑
二、權屬確認型民刑交叉案件可先民后刑
三、商業秘密等知產民刑交叉案件可先民后刑
第五節 民刑交叉與合同效力
一、涉詐騙類民事合同效力認定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立的合同效力存有爭議
第六節 刑事追贓與民事再審
一、刑事判決追繳具體明確的,不予受理型
二、刑事判決追繳不明確具體的,應予受理型
三、刑事追繳不能彌補損失,追究其他主體民事責任型
四、刑事追繳與民事訴訟并行型
第七節 結 語
第十六章 約定違約金調整論述
第一節 違約金性質
第二節 違約金調整總論
一、申請調整主體為當事人
二、有權調整主體為司法機構
三、申請調整違約金的時間
四、違約金調整及請求方式
五、違約金調整與證明責任
六、約定放棄違約金調整效力
第三節 違約金調整原則
一、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礎
二、兼顧合同履行情況及預期利益等
三、結果上應符合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節 非借貸的金錢給付合同違約金調整規則
第五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違約金調整
第六節 結 語
第十七章 表見代理論述
第一節 表見代理的概念
第二節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以本人名義對相對人實施“代理”行為
二、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實施代理行為
三、客觀上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外觀表象
四、相對人基于善意且無過失地信賴該行為人有代理權
五、關于是否需以本人具有可歸責性為要件存有爭議
第三節 容忍型表見代理
第四節 結 語
第十八章 情勢變更原則論述
第一節 概念辨析
第二節 構成要件與適用條件
一、發生客觀情勢的重大異常變更
二、無法定或約定風險的歸屬
三、發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畢前
四、為當事人締約時所不可預見
五、不可歸責于當事人
六、繼續按原合同履行對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
七、受不利影響當事方有權請求與對方重新協商
八、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
九、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主動援用情勢變更原則
十、該重大變化不屬于商業風險
第三節 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
一、引起原因不同
二、導致結果不同
三、法律責任不同
四、法律性質不同
第四節 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
一、是否具有意外屬性不同
二、是否具有可預見性不同
三、是否具有可歸責性不同
四、履行后果不同
第五節 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
一、法定事由不同
二、啟動主體不同
三、產生時間不同
四、產生原因不同
五、法律性質不同
第六節 結 語
第十九章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論述
第一節 優先受償權行使主體
一、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二、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
三、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其他專業工程承包人
四、實際施工人
五、工程款債權受讓人
六、工程總承包人
第二節 優先受償權行使范圍
一、優先受償權保護范圍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等
二、承包人對發包人支付或承諾支付的補償款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不得就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主張優先受償權
四、工程質保金可優先受償
第三節 優先受償權行使方式
一、催告函
二、協議將建設工程優先抵債或折價
三、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四、承包人等權利人直接在執行階段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四節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
一、以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時間為準
二、有明確約定且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從約定
三、雙方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且未結算,工程價款不確定型
四、破產案件受理日為工程加快應付日
第五節 放棄行使優先受償權
一、無效說
二、有效說
三、最高法觀點
第六節 合同效力與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一、歷史沿革:合同效力與優先受償權
二、現行規定:優先受償權僅以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為前提
三、司法實踐:來自最高法案例
第七節 結 語
第二十章 可撤銷合同論述
第一節 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一、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有效
三、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才享有請求撤銷合同的權利
四、當事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合同撤銷權
五、當事人必須以一定方式行使合同撤銷權
第二節 可撤銷合同類型及其構成要件
一、重大誤解的合同
二、受欺詐訂立合同
三、受脅迫訂立合同
四、顯失公平的合同
第三節 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四節 結 語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論述
第一節 不可抗力的特征
一、須為當事人締約時所不可預見
二、結果上不能抗拒
三、免除事由與其不履行義務之間存在必然聯系
第二節 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責任免除
二、解除合同
三、遲延履行
第三節 不可抗力的范圍
一、自然災害
二、社會異常事件
三、政府行為
第四節 不可抗力之約定
第五節 結 語
參考書目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指南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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