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該法共七章、七十四條,對總則、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自治機關的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系、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附則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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