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620
- 書名:WTO與行政法(法學論叢)
- 作者:袁曙宏、宋功德
- 出版社:北大
- 出版時間:2002年11月
- 入庫時間:2002-11-18
- 定價:24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總序
20世紀已經過去,21世紀已經來臨。
21世紀的法制將進入較健全、較成熟的行政法時代。
中世紀和中世紀以前,人類法制長期處在刑法時代。刑法時代法
制的主要特征是: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法由少數統治
者(主要是君主)制定;法的功能主要是治民,維持統治秩序。中世紀
以后,法制逐步進入民法時代。民法時代法制的主要特征是:民商法
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法主要由代議機關制定;法的重要功
能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維持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秩序(當然,其目
的或目的之一也在于維持統治秩序)。20世紀,人類法制開始進入行
政法時代。行政法時代法制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
占重要地位;法在人民通過各種形式、各種途徑直接參與的前提下由
代議機關(人民代表機關)制定,但行政機關通過授權和固有的規章
制定權越來越多地實際行使立法權;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為人民直
接參與行使國家權力、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直接參與對。國家權力行使
的監督提供運作程序和保障的規范機制,調整和平衡人民與政府、政
府與社會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各種組織、各種利益集團之間的關
系。
人類法制在20世紀開始進入行政法時代,這是就世界法制發展
的總體進程而言的。如果分別考察各個國家的法制發展水平,則有的
國家目前仍處在刑法時代,更多的國家尚處在民法時代,已進入行政
法時代的國家只是少數。
中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均開始發展,
但直到90年代,市場經濟體制才開始建立,民商法才算真正有了在
法律系統中起主導作用的環境,中國法制可以認為進入了民法時代。
至于行政法,中國雖然已經有了若干部可以稱得上法典的大法,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即將出
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但離行政法時代卻還有相當
的距離。因為行政法時代意味著民主、法治達到了較為發達的水平:
民主已由代表制民主發展到參與制民主,法治已由依法治國、依法行
政發展到法治國家、法治行政,法治標準已由實體法標準擴展到程序
法標準,由量的標準(有法可依)擴展到質的標準(可依的法是良法)。
而現在,我們還沒有完全解決代表制民主、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有法
可依、有實體法可依的較為傳統的民主、法治問題,對于參與制民主、
法治國家、法治行政、制定完善的程序法,增進法的民主性、科學性
(所謂“良法”)等現代民主、法治問題,我們就更是還未找到較完滿的
解決方案,甚至沒有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考慮和研究解決此類問題
的完滿方案。雖然我們現在在發展傳統民主、法治的同時,也在逐步
發展現代民主、法治,但這種發展遠還沒有達到一個轉折點:由民法
時代進入到行政法時代,或者說還遠沒有達到健全、成熟的行政法時
代。
西方國家的法制,從一個時代過渡到另一個時代,通常經過幾個
世紀。我國的情況不同:我國法制的歷史比西方國家久遠得多,但我
國的刑法時代延續得太長太長,以至民法時代到來時,西方國家已進
入行政法時代了。我們不能等民法時代結束再自然地步入行政法時
代。我國的市場經濟形成比西方國家晚得多,但其發展卻要快得多。
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形成必然導致民法法制,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
導致行政法法制。所以我國的行政法時代將緊接著民法時代到來。為
迎接行政法時代的到來,我們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一,推進經濟
和政治體制的改革,使我國盡快形成行政法法制的土壤和環境;其
二,加強行政法的立法,為建立民主、法治國家提供形式條件;其三,
改進行政法的執法和司法,促進行政法由法制變成法治,由靜態變成
動態;其四,加強法制、法治的宣傳、普及,提高國民的行政法意識,為
建立民主、法治國家提供實質條件;其五,開展行政法研究,為健全、
完善行政法制、法治提供理論指導,為行政法時代的法制、法治繪制
藍圖。
第五項工作——行政法的研究工作,我們做了,但做得還很不
夠:我們的研究還缺乏廣度,在宏觀上,未能對行政法治整個系統工
程進行通盤的、全面的考察,在微觀上,未能對行政法治的各個具體
環節、具體制度進行逐一剖析;我們的研究還缺乏深度,在基本理論
上,尚未形成能全面、深刻解釋、說明整個行政法制、法治體系,能作
為指導行政法時代法制、法治建設理論基礎的完善的學說,盡管有控
權論、管理論、平衡論等學說先后問世,而且平衡論獲得越來越廣泛
的社會認同,但該學說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完善,在對行政法制、法治
實踐的研究上,我們對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
濟、行政訴訟等行政法運作實踐中提出的大量問題,其中有不少尚未
能給予深刻、精辟的闡釋,為實踐提供有價值的科學的解決方案,盡
管近年來行政法學在實證研究上取得了進展,有若干專著問世,但總
體上仍是很不夠的。
為了滿足行政法制、法治發展實踐對理論的需要,我們準備在
10年到20年的時間里陸續向社會推出一套現代行政法理論專著系
列。這套理論專著系列有下述特點:
其一,著作者均為取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年輕學者(或博士生導
師、碩士生導師)。這些學者學識淵博,思想敏銳,具有很強的開拓精
神和創新意識。
其二,著作內容涉及的均是現代行政法的較深層次的理論問題。
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和解決關系列行政法學的發展前景,關系到行政
法制的性質和行政法治的進程,關系到行政法時代藍圖的繪制及其
近期、中期、遠期實施方案的設計。很顯然,這些研究、探討既具有重
要的理論意義,又具有很強的實踐價值。
其三,著作者采用的研究方法是綜合性的。首先,他們運用哲學
的方法,從本體論和方法論的角度探討行政法、行政法制、行政法治
是什么,可能是什么,應該是什么和從什么角度、以什么手段、用什么
方法求得結論的問題;其次,他們運用政治學的方法,對行政法治與
民主政體、權力分配與權力制約、人民參與與行政效率、公民權利與
政府權力的關系進行探討,力爭打破行政法學與政治學的嚴格界限;
再次,他們還運用社會學的方法,對非國家機關的社會組織、社會團
體的公權力性質、范圍、行使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向社會轉移的形式、
途徑和法律在這種轉移過程中的作用等問題進行研究,賦予行政法
學以更廣闊的視野;此外,他們也運用比較法學的方法,對世界各國
的行政法制、行政法治進行橫向比較,對民法時代、不成熟的行政法
時代、成熟的行政法時代條件下的行政法制、行政法治進行縱向比
較,通過比較獲得規律性的認識。
當然,我們的這項工程才剛剛開始。我們沒有經驗,在運作過程
中難免會發生這樣那樣的問題,能否實現我們預期的目標,還有待我
們各位著作者和組織、編輯、出版者的努力。我們希望,并且力爭以第
一流的成果奉獻給讀者,奉獻給新世紀、新千年。
姜明安
1999年 12月
WTO與行政法制建設
代序
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職期間(1995—2000年),我曾先后參加過幾
次與司法有關的國際會議。其中有兩次大會還設立了模擬法庭,法官
和律師都由出席會議的一些國家的首席大法官、大法官或律師組成,
庭上庭下爭論得很激烈。我發現,庭審程序比較容易達成共識;涉及
技術和生態的實體問題也比較容易取得共識;但是,如果涉及國家主
權、國家權力等國情問題,就往往難以取得共識。特別是1998年4
月,我在葡萄牙參加了最高行政裁判國際協會第六次大會,會議討論
的議題主要是有關行政法院能否直接適用國際法、能否解釋國際法
的規范以及國際法的效力等問題(會議規定不討論歐共體的法律一
體化和人權立法的適用問題,后者另有專題會議加以討論)。會上會
下爭論得十分激烈,多數發言人強調國家的自主性。上述會議都是在
全球化大潮的背景下召開的,給我的總體印象是:“超國家的”法律全
球化離活生生的現實還有相當大的距離。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我們不
積極參與全球化的進程。相反,我認為,發展中國家應在積極參與的
過程中,根據自己的國情,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不斷完善自己的法
律制度,以使自己的法制實現現代化。
2000年,全國政協舉行“21世紀論壇”,主題是“經濟全球化·中
國與亞洲”。在會上,我以經濟全球化與法制建設為題作了發言。該
發言后來發表在《求是》雜志2000年第23期。
近年來,國內討論全球化與法制建設關系的論文日益增多,仁者
見仁,智者見智。這是一件大好事,對推動我國法制改革和發展是一
大機遇,我們應給予積極支持。
應該說,GATT,尤其是WTO,在推動經濟全球化與各國經貿
法律制度趨同方面貢獻不俗。由于WTO主要是通過嚴格制約政府
對自由貿易機制和市場機制的扭曲來推進貿易自由化,因而它自然
會直接推動各國經貿行政法律制度的趨同,同時還會對其他部門行
政法乃至整個行政法制度體系產生程度不等的影響。因此,研究
WTO與行政法制建設之間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在研究經
濟全球化與行政法制建設之間的關系。
GATT/WTO是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參與經濟全球化的一
個最為重要的平臺。我國自改革開放之后,先是申請“復關”,后是申
請“入世”,直至 2001年 12月 11日正式加入 WTO,標志著我國開始
全方位地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之中。雖然最近十多年來,我國的行
政法律制度建設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向現代化的法治行政邁進了
一大步,但勿庸諱言,中國行政法制建設還任重而道遠。這就迫切要
求我國行政法學界及時、全面地探討WTO與行政法之間的關系。
令人欣喜的是,袁曙宏和宋功德同志經過一年多時間的潛心研
究,終于完成了《 WTO與行政法》這一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并正
式出版成書。應該說這是中國行政法學界第一本系統探討WTO與
行政法關系的學術著作。在我看來,該書主要有五個特點:一是研究
視野開闊。本書涉及行政法學、國際法學、經濟學等學科知識,是比較
典型的跨學科研究。二是研究視角新穎。本書按照WTO與外貿行政
法的全面交鋒、WTO對經濟行政法的直接影響、WTO對整個行政
法體系的滲透三個層次,層層推進,全面探討WTO對行政法所產生
的深刻影響。三是研究方法科學。本書比較好地把規范研究與實證
研究結合起來,尤其是大量的關于WTO規則與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變遷之間互動關系的實證研究,能令人信服地揭示WTO與行政法
之間的某些深層次聯系。四是論證集中深入。本書抓住了WTO與行
政法關系的核心問題,從制度結構(實體與程序)、權利/權力結構(行
政權力與貿易權利的對峙)、利益配置(制度趨同與趨衡化)三個層面
上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五是學術性和規范性強。全書結構來謹,邏輯
境密,分析言之有據,語言通曉暢達。
我個人認為,本書的出版,無論是對于我國的行政法教學研究工
作者,還是對于行政法治實踐工作者,都有很好的參考價值。兩位作
者都是我的學生,都默默地在我國行政法學園地里勤奮地耕耘。作為
老師和同行,我非常樂意將這本書推薦給廣大讀者,相信大家讀了之
后也一定會有所收益。
是為序
羅豪才
2002年10月
目錄
導論
第一章從外貿管理范式向外貿治理范式的轉變
一、外貿管理范式
(一)重商主義時代外貿管理范式的確立
(二)外貿管理范式奉行純粹的貿易保護
(三)外貿管理范式的衰落
二、貿易理念:從以鄰為壑轉向互惠互利
(一)重商主義貿易理念的終結
(二)貿易保護理念與自由貿易理念的全面較量
(三)自由貿易理念漸占上風
三、貿易目標:從單一的貿易順差發展為復合目標體系
(-)外貿管理范式的制度目標是貿易順差
(二)外貿治理范式的制度目標結構
(三)外貿治理的國際目標
(四)外貿治理的國內目標
四、貿易秩序:從壓眼轉向說服
(-)貿易秩序基礎中比較優勢原理的從無到有
(二)貿易秩序結構從對立到互動
(三)貿易秩序預期功能從殘缺到完整
(四)GATT/WTO是構建外貿治理秩序的中堅力量
五、貿易領域:從貨物貿易的一枝獨秀轉變為貨物貿易
服務貿易平分秋色
(一)貨物貿易的多樣化和服務貿易的后來居上
(二)多方博棄直接促成國際貿易多樣化
六、貿易基礎:從技術主導轉向技術與制度互動
(一)技術與制度的合與分
(二)技術的基礎性意義
(三)制度的基礎性意義
本章小結
第二章行政權力與貿易權利的對峙
一、貿易壁壘背后的行政權
(-)外貿行政主體依外貿情勢需要自主啟動的貿易壁壘
(二)外貿行政主體依利害關系人申請而啟動的貿易壁壘
二、行政權力與貿易權利的對峙關系及其變異
(-)外貿行政法對行政法理論前提的挑戰
(二)行政權力與貿易權利的組合
(三)由對峙關系蛻變為對立關系
(四)貿易壁壘的魚目混珠——以技術性貿易壁壘為例
三、貿易壁壘對貿易自由的讓步
(一)外貿行政法的危機與轉機
(二) GATT/WTO的主題:弱化貿易保護、改善市場準入條件
(三)外貿行政法的制度變遷要兼顧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
(四)外貿行政法與GATT/WTO之間的互動:以海關
估價為例
第三章程序規范與實體規范的趨同:一個實證研究
一、WTO推動下的實體規范起同
(-)稅則分類、關稅分類、稅率分布的趨同
(二)原產地規則的實體趨同:“實質性改變”標準
二、WTO推動下的程序規范趨同
(一)因服從WTO程序法范本而規范一致
(Th)因服從WTO程序框架而規范相似
(三)因WTO透明度要求而程序公開
三、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起同的同步性
(一)反傾銷法的實體規則超同
(二)反傾銷法的程序規則趨同
第四章制度趨同與均衡化
一、經濟全球化的關鍵之一是外貿行政法的制度趨同
(一)經濟全球化的誘惑與迷惑
(二)外貿行政法對國際貿易收益分配格局的影響至關重要
(三)沒有外貿行政法的制度趨同就不可能有經濟全球化
二、外貿行政法的結構性均衡
(一)國際貿易收益分配格局的均衡導源于外貿行政法的
結構性均衡
(二)外貿行政法結構性均衡的主要特征
三、外貿行政法均衡化的約束因素
(一)國內約束因素
(二)國際約束因素
四、WTO推動下的外貿行政法均衡化
(一) WTO的立足之本是均衡化
(H) WTO所提供的博養場域—
(三)在實質平等中實現均衡化
第五章入世與中國行政法變革
一、中國加入WTO所帶來的“入世問題”
(一)“入世問題”的多重屬性
(二)“入世問題”的多層次結構
二、入世推動著政府經濟職能的市場取向調整
(一)入世推動著外貿體制的自由化
(二)入世推動著產業政策功能的弱化
(三)入世推動著經濟體制的市場化
(四)通過制度創新來重新定位政府經濟職能
三、扭轉行政法的邏輯起點
(一)兩種截然相反的邏輯起點
(二)中國行政法與WTO在邏輯起點上差異明顯
(三)調整進程亟待加速
四、明確行政法的公益基礎
(一)行政法公益基礎的模糊性
(二) WTO對行政法增進公益制度選擇的限制
五、調整行政法的價值取向
(一)中國行政法制度安排的價值取向: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二) WTO制度安排的價值取向:公平、非歧視
(三)兩種價值取向之間的張力及其調整
六、構建立體的行政法制度結構
(一)行政法的兩種典型制度結構
(二)WTO制度結構的立體化
(三)中國現行行政法制度的扁平結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