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6376
- 書名:破產審判實務與前沿問題研究
- 作者:馬強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4年1月
- 入庫時間:2024-5-23
- 定價:85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內容涵蓋破產清算案件、破產重整案件、跨境破產案件、破產衍生案件四大類,具體包括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紫光集團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北京中電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承認德國亞琛地方法院破產裁定案等在業內甚至全國范圍極具影響的案件,部分案件為當時國內首例創新性案件。在破產法律問題方面涵蓋了實質合并破產的審查標準及程序規則、大型企業集團重整重點問題、中小微企業簡易快速破產重整程序的適用條件和特殊規則、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審查標準、出售式重整重點問題等破產法理論與實務界關注的重點和前沿問題。每篇案例均包括案件基本情況、涉及法律問題、案例分析和結論四個部分,層層遞進,實現對案例抽絲剝繭般的“精細解剖”,突出法理分析與實操經驗的總結。
圖書目錄
"目錄
01.實質合并破產的審查標準及程序規則——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
案例要旨 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在具體審查時,應當考慮混同程度、持續時間等因素,并結合區分成本、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等綜合判斷。債權人受益及債權人信賴標準雖然不能作為實質合并破產的單獨適用標準,但可作為輔助性的標準以判斷實質合并的正當性及必要性。實質合并破產對于關聯企業的利害關系人權益具有重大影響,應當充分保障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異議權、復議權等權利,合理安排聽證程序,充分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采取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的,應當依法確定實質合并破產的法律后果。
02.大型企業集團重整重點問題研究——紫光集團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
案例要旨 紫光集團所涉債務規模大、債權人數眾多,并關系到我國高科技相關行業產業鏈的完整與安全,因此,在進入重整前的庭外風險識別和早期應對尤為重要。本案系在公司法框架內由第三方專業團隊進駐,盡早開展具有公信力的清產核資相關工作,為進一步研判風險化解方式和途徑奠定基礎。進入重整后,通過進行財務審計、運用聽證聽取各方意見,審慎確立實質合并重整范圍。在選擇重整模式時,法院特別就出售式重整的各方權利義務和職責提前釋明管理人,在明確相關重整模式的優勢和特別安排后,最終本案選定了存續式重整模式,極大地降低重整成本,加快重整計劃執行。大型企業集團破產案件中管理人通常由政府部門派出人員與律師事務所共同組成,其中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其工作量和工作貢獻收取相應報酬,而不應收取屬于管理人的總體報酬。
03.預重整制度的職能定位、運行機制與效用發揮——北京華誼嘉信整合營銷顧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要旨 預重整制度雖然在我國《企業破產法》中尚無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已被廣泛運用,而各地預重整的適用條件、程序設置等卻不盡一致。本文以華誼嘉信公司重整案為引例,系統剖析預重整的啟動條件、預重整與重整程序的銜接要點以及上市公司預重整的特殊問題,并從中總結出上市公司預重整的具體操作流程,以期為后續預重整案件提供參考。
04.中小微企業快速破產重整程序的適用條件和特殊規則——某飼料制造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要旨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中小微企業破產案件占絕大多數但重整案件占比低,且我國《企業破產法》中并沒有符合中小微企業自身特點的重整規則適用專章或相關條款,嚴重制約重整制度挽救企業整體功能作用效能發揮。本案例從依法及時保護和挽救中小微企業著眼,明晰了中小微企業快速破產重整程序的適用條件及特殊規則。本案也是北京首例適用中小微企業簡易快速破產重整案件,為該類型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
05.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審查標準——北京中電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要旨 中電華通科技公司破產重整案中,法院充分考慮債務人權益復雜的特殊情況,對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進行提前研判、摸底。立足于債權人、債務人整體利益最大化,破解在反對者非理性抉擇時重整程序面臨的困境,債權人獲得更高比例的清償,同時債務人實現涅槃重生,各方利益得到平衡,案件辦理實現了法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06.破產重整中資產出售相關問題研究——中信國安集團等7家公司重整案
案例要旨 重整程序中采用出售方式處置債務人財產時,既可以通過重整計劃出售,也可以適用我國《企業破產法》關于出售營業和資產的相關規定,由管理人對部分資產進行先期出售,或者在重整計劃批準后出售剩余資產。重整中對部分財產采用清算規則出售僅限現金一次性交易處置范疇,否則應當通過重整程序進行。
07.實質合并重整中的債權人權利保護路徑——某安裝工程公司、某輪機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案
案例要旨 本文系兩公司適用實質合并重整程序對債權人利益保護路徑的探索和完善總結。通過在程序的適用與否上充分論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害的理由,并考慮分別重整對債權人公平清償造成的影響,此系對債權人權利保護考量之一。在案件受理后,通過法院對管理人的監督和指引,對債權人在破產進程中的知情權予以具體的保護舉措。同時通過對債權人會議表決組別的設置,探索明確談判對象,集中精力協調意見,增加草案通過的可能性。
08.重整資產處置中營業保留和優先購買權的利益平衡——某文化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要旨 本文系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中進行資產處置時涉營業保留與優先購買權利益平衡的探索總結。在上市公司破產資產處置中,對其具體交易模式的選擇,需匹配債務人實際資產情況且不損害其他主體利益。同時,對長期股權投資類資產打包處理,需平衡重整主體的利益、債權人利益以及持股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利益。故對同等條件的認定上,不得拆分考慮單一的優先購買權人的支付對價。在具體操作上,為保障長期股權投資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需合理設置信息披露時間,及時完成通知程序。
09.“債轉股”重整方案中采用轉股價格和數量與公司業績相掛鉤的浮動機制安排——北京匯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要旨 重整計劃中設置轉股價格與凈利潤相掛鉤、股權補償與轉股價格相掛鉤的浮動對賭機制。若未完成業績目標,分配相應股權對債權人進行補償。設置上市承諾兜底回購安排,如無法上市,由投資人對債權人的股權進行兜底回購。上述安排確保了重整計劃順利通過,匯源公司實現脫困再生。
10.“假馬競標”模式在重整投資人引入中的應用——北京某創新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北京某為民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
案例要旨 重整投資人的引進對重整成功至關重要。為了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提高債權人清償率,借鑒美國破產法中的“假馬競價”規則,法院可以指導管理人通過引入“假馬”競標人,給出保底價格,以吸引其他潛在意向投資人加入公開競標程序,最終獲得更優的重整計劃草案。對于“假馬”競標人,應當建立優先購買權、分手費等交易保護機制。
11.重整期間申請恢復行使擔保權的司法判斷——某控股公司等6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
案例要旨 本案主要圍繞重整期間恢復行使擔保權的相關問題展開。準確理解《企業破產法》第75條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2條,是判斷恢復行使擔保權申請合法性的重要前提。暫停行使擔保權是一種暫時性措施,目的是維護企業重整價值的物質基礎,避免擔保財產被執行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和重整自救,不是為了阻止擔保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行使權利。擔保權暫停行使只是對權利行使的時間予以限制,只限于擔保物的變現權,不影響擔保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可從兩個方面判斷擔保財產是否為重整所必需:一是擔保財產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或者說企業重整對擔保財產的依賴程度;二是重整企業對擔保財產的占有、使用是否損害擔保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12.破產程序中破產原因的認定標準——趙某與北京某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案
案例要旨 不同于破產申請審查程序,在破產程序中,法院應適用實質性審查標準審慎判斷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其中,債務人資產應為經管理人調查后無爭議的財產。當第三方機構評估范圍內的財產有爭議時,評估結論不可作為判斷依據。債務人負債應為法院裁定確認的無異議債權,而非管理人提交的債權表記載的債權,因為只有經法院裁定確認才產生破產法上確定債務人負債數額的效力。
13.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完善機制——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要旨 完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完善金融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實現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的法律制度中,《企業破產法》僅在第134條中對金融機構破產作出了相關規定,《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及部門規章中對商業銀行破產制度進行規定。這些規定涉及的諸多破產規則在處置商業銀行破產風險時缺乏統一協調,一些規則之間還需進行邏輯重構,尚不足以解決商業銀行破產中面臨的各項問題。因此,加強商業銀行破產的制度供給成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系統性風險的重要環節。
14.整車制造車企破產清算案件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要旨 整車制造車企破產案件與其他類型企業破產案件相比具有極強的特殊性和涉眾性,涉及眾多汽車消費者且整車制造車企的破產財產具有資產龐雜、種類繁多、位置分散、專業性強、權利狀態復雜的特點。本案為全國首例整車制造車企破產清算案,企業規模大、車主數量多、社會關注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眾多疑難復雜法律適用問題,案件的妥善審結為相關類案處置提供了有益參考指引。
15.因破產費用不足而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甲信息產業有限公司申請乙信息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要旨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與審查一般的破產受理案件不同,審查的重點不在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破產原因等方面,而是債務人的破產程序已因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終結后,債權人能否再次申請對其進行破產清算。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后,債權人再次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承認外國破產程序的審查標準——承認德國亞琛地方法院破產裁定案
案例要旨 承認外國破產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據為《企業破產法》第5條。根據該條規定,承認外國程序的條件包括裁判已經生效、債務人在我國境內存在財產、兩國存在互惠關系、不損害我國債權人合法權益及不違反我國公共政策等;セ蓐P系可以依據法律互惠進行審查,根據相對國法律,我國破產程序在相對國可以獲得認可,同時無證據證明相對國存在拒絕承認我國破產程序的情形,可認定雙方存在互惠關系。外國破產程序的集體性及外國法院具有管轄權作為承認外國破產程序的國際通行標準,雖非我國《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的審查條件,但可以通過法律解釋路徑納入公共政策例外條款。承認外國破產程序后,應當妥善確定救濟范圍,如涉及財產處置等重大事項,應當根據外國破產管理人的申請酌情提供救濟措施。
17.破產重整計劃的域外承認和救濟——某電力股份公司重整案
案例要旨 該案系我國破產重整計劃得到外國法院承認和救濟的典型案例,入選2021年度“全國破產經典案例”。該案中,境外債券約定適用的準據法為外國法律,并由外國法院管轄,故該案破產重整計劃在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后,才能對境外債權人全面生效。該案充分考量當代跨境破產法律制度的主流模式,由管理人直接向外國法院申請對我國破產程序及重整計劃的承認和執行,大幅提高了該公司破產重整計劃在境外獲得承認并全面執行的效率,同時確保境外債券持有人及時、準確行使各項權利,全面參與破產重整各項程序,成為后續順利獲得外國法院承認重整計劃的關鍵考量因素。
18.破產衍生訴訟集中管轄的范疇界定——林某訴某創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 本案圍繞破產衍生訴訟集中管轄的范疇界定問題展開。結合《企業破產法》第21條的立法目的,集中管轄的適用前提應當是案件與債務人的財產總量或財產價值的最大化有關,或者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調整有關。債務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的訴訟案件,一般不屬于“與債務人有關的民事訴訟”,故本案法院準確界定了破產衍生訴訟集中管轄的案件范疇,有效保障了衍生訴訟的審理質效和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
19.破產債權人撤銷債務人關聯交易的法律路徑及裁判標準——甲能源公司訴乙貿易公司、丙股份公司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本案系破產債權人以無償轉讓財產為由請求撤銷債務人子公司與其母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涉及關聯交易真偽的判斷及撤銷路徑的選擇。法院在審查關聯交易時,應考察是否符合程序正當要求,在具體判斷時應以對外可公示的客觀證據為準。在本案中協議書上的簽字公章均為真實的情況下,法院從公司內部財務記錄、單方陳述、交易習慣、款項明細4個方面來認定涉案擔保協議書并非簽訂于2012年,實際明確了母子公司關聯交易中單一的合同文本不足以證明交易的真實性,必須以充分的外觀證據佐證,否則母子公司不適當的關聯交易將損害債權人權益,置債權人于不利的訴訟地位。同時,撤銷關聯交易會與認定合同無效發生競合,而將虛構的關聯交易納入“無償轉讓財產”的可撤銷范疇,可以進一步豐富債權人撤銷類型,為債權人提供妥當的救濟路徑。
20.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位——甲銀行北京分行訴乙公司破產債權確認案
案例要旨 本案主要涉及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利息的清償順序問題。如何準確界定遲延加倍利息的性質進而合理確定其清償順序不僅關系到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權利,也會影響破產法的實施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關于遲延加倍利息的清償順序,目前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本案中法院從遲延加倍利息的法律性質、權利基礎以及破產法的立法宗旨入手,認為其應當劣后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因破產衍生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代表人為管理人,真正的權利人——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難以進行有效監督,所以審判過程中應適當強化法院職能,以保障債權人利益。本案中,管理人雖同意將遲延加倍利息作為普通債權予以確認,但法院仍然應當對債權性質予以審查,考慮到計算該利息債權是法院主動實施的執行措施,具有法定性,故本案中法院依職權認定遲延加倍利息劣后清償,有效實現了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保護。
21.破產抵銷權案件中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的認定——飛某公司與劉某某破產抵銷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 破產抵銷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債務屬于破產抵銷權的禁止情形。本文通過對飛某公司與劉某某破產抵銷權糾紛案的案情進行梳理分析,結合對破產抵銷權相關基礎理論的研究,就破產抵銷權的禁止尤其是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情形認定進行研究,并對破產抵銷權行使的程序與條件做了延伸思考。
22.以管理人名義對外簽訂破產財產處置合同的適格主體及相應處理——某通公司與某兵公司管理人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 破產財產的處置合同雖以管理人名義簽訂,但因管理人在此過程中僅是債務人為執行破產清算分配事務而成立的臨時性組織,故在就該合同發生糾紛時應以債務人作為適格被告起訴。同時,在被告不適格時,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方式處理。
23.破產衍生訴訟中管理人可作為適格原告的案件范疇——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訴王某某與破產有關的糾紛案
案例要旨 管理人為破產法中獨有之制度,其作為企業進入破產法后承接債務人企業,管理處置破產財產之機構,具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其獨特的中立性、組織性、相對獨立性導致其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較為復雜,同時也使得其在一定情形下可發揮獨特職能,維護破產財產、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體資格經歷了從實體利害關系標準到實體權益保護標準再到訴的利益標準的發展和轉變,出現了民事主體與訴訟主體相分離的局面。結合民事訴訟法的訴訟擔當理論,管理人可在特定情形下以原告資格直接提起訴訟,但考慮到訴訟擔當的濫用問題,對管理人作為原告的情形應予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