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修改過部分條款。此次修訂,一是突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目標,著力為加強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提高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升應急保供能力提供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實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制度根基。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礦業權出讓、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等關鍵環節和主要問題完善制度設計,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三是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和礦業發展規律,確保制度設計符合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有效發揮法律制度激勵引導和規范約束相結合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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