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是2006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監督法的頒布施行,對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健全監督機制,增強監督實效,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和優勢,具有重要意義。此次修改,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大監督工作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實踐要求,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問題導向、實踐導向。堅持法制統一,遵循和貫徹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保持法律規范銜接協調,保證法律體系和諧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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